专题六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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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六 票据法律制度【考点1】出票1、绝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解释】(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为7条;银行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付款的票据(出票人即付款人),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6条,没有“付款人名称”;(3)支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只有6条,没有“收款人名称”。(1)金额、收款人名称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汇票在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金额的

2、,该汇票无效。银行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如果银行汇票只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2)出票日期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3)出票人签章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解释1】法人的签章为该法人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 “或者”盖章(不能是签名加盖章)。【解释2】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解释3】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

4、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2、相对应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解释】(1)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为3条;(2)银行本票、支票限于见票即付,谈不上“付款日期”(到期日),相对应记载事项只有2条。(1)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非法定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1)签发票据的原因或者用途(2)该票据交易项下的交易合同号码【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

5、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2007年)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答案】B【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出票人记载事项的表述中,可以导致票据无效的有( )。(2

6、009年新制度)A、附条件的支付委托B、票据不得转让C、票据金额仅以数码记载D、银行汇票上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答案】AC【解析】(1)选项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否则票据无效;(2)选项B:出票人记载的“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有效;(3)选项C: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4)选项D:银行汇票记载了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该汇票的效力,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例题3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义务,行使票据抗辩权的有( )。(2004年)A、背书不连续B、持票人向票据债务

7、人交付的货物有严重的质量问题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 D、票据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答案】ABC【解析】(1)选项A:背书不连续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2)选项B: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属于“对人抗辩”的情形;(3)选项C: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记载不一致,票据无效,属于“对物抗辩”的情形;(4)选项D: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付款地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债务人不能进行抗辩。记载事项内容汇票本票支票绝对事项表明“”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相对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

8、出票地 【考点2】背书1、记载事项(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的签章(2)相对应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3)被背书人名称(2007年单选题)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附条件的背书:条件无效、背书有效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3、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任意禁止背书(1)出票人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9、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债权让与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背书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5、法定禁止背书(1)汇票已经被拒绝承兑(2)汇票已经被拒绝付款(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其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已经丧失的【解释】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6、非转让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

10、代理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能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2)质押背书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而不是票据权利的转让。因此,质权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不得将其转让。如果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解释】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汇票质押。【例题1多选题】下列关于票据文义记载的法律效果的表

11、述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有( )。(2008年)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B、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票据无效C、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的,通过贴现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答案】ABD【解析】(1)选项C: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选项D: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

12、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票据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被背书人再行背书无效B、背书附条件的,背书无效C、部分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D、分别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无效【答案】CD【解析】(1)选项A:对于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但不影响背书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所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3)选项CD: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具体情

13、形背书的效力背书人未签章背书无效未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有效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背书有效附条件的背书背书有效部分背书、多头背书背书无效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考点3】承兑【解释】付款人只有对汇票进行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1、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解释】如果持票人超过法定期限提示承兑的,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

14、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3、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4、承兑的法律效力(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延迟付款责任。【相关链接1】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缴存票款,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按每天0.5计收罚息。【相关链接2】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票据金额对其处以每天0.7的罚款。【相关链接3】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的,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

15、承担责任,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10日)内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兑人仍要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相关链接1】如果汇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相关链接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自到期日起2年。5、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考点4】票据保证1、记载事项(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票据保证是一种书面形式,必须作成于汇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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