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行政法课件第四编16、17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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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民告官,司法解决行政纠纷。 (一)立法背景 1、行政诉讼区别于民事诉讼的特殊性 2、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3、国外法制的影响,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概述,(二)立法成就 1、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通过并公布、1990年10月1日实施,共11章75条。 2、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旧司法解释):1991年,115条。 3、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的意见(新司法解释):1999年,98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规定):2002年。,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概述,(三)行政诉讼的价值 1、强调个人价

2、值 2、强调对抗 3、强调平等,第十六章 行政诉讼概述,(四)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七章 行政诉讼基本制度,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讼当事人 第三节 证据 第四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五节 审理和判决 第六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第六节 行政公益诉讼,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一、受案范围 (一)准确理解把握可诉行为的主体范围 行诉法: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旧司法解释: 1、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

3、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新司法解释: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1条),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二)准确理解把握行政行为的内含和外延 旧司法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新司法解释: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参见第1条),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

4、管辖,(三)准确理解把握不可诉行为的范围 行诉法(第12条) : 1、国家行为; 2、抽象行为; 3、内部行为; 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新司法解释:1、国家行为;2、抽象行为;3、内部行为;4、 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5、刑事司法行为;6、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1条),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1、国家行为(新司法解释第2条) 征兵;签发护照;军事设施保护行为 是指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的保护和国家主权的运用,由国家承担法律后果的政治行为。由

5、此,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国家行为,要看其是否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国家行为的界定: 主体: 特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行为性质: 国防和外交;宣布紧急状态、戒严、总动员,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2、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之区别 行诉法:看是否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新司法解释:1、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不是特定的(强调对象的特定性与否而非对象的多少,包括对人或事);2、看适用效力是“一次性消费”还是具有反复适用性;3、看能否直接进入执行程序(抽象行为需要通过一个具体行为作为中介,才能进入执行过程)。(第3条),第一节 受案范

6、围与管辖,行政复议法第7条: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3、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之区别 区别标准:行为是否涉及到行政主体或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涉及的是内部行为,不涉及的是外部行为。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98条解释第4条 所有的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包括工资的升降、福利待遇、住房分配等。 救济方法:监察

7、;人事;上级等,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4、行政机关最终裁决行为 必须“法律”规定新司法解释第5条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5条 行政复议法14、30条,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5、刑事司法行为新司法解释第1条 在我国,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等实施的行为有两类: 一是刑事司法行为 二是行政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的界限:,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1、主体只限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等特定部门; 2、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如侦查、拘留、逮捕、预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通缉、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汇款、保外就医等; 3、行为的目的是为

8、了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6、调解和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在尊重当事人各方意志基础上所作出的一种处理。调解不具有强制力,对调解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仲裁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律”规定,在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仲裁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对某些仲裁不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有些仲裁为终局。对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7、不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行为 行政指导并不存在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和没有强制性的行政指导之分,这里只是强调行政

9、指导是不具有强制性的。,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这里的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如当事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对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行为等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对这样的重复处理行为当事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9、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主要是指还没有成立的行政行为及其还在行政机关内部运作的行为等。,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四)对人身权、财产权作广义理解

10、 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 政治权利问题,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二、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第一审行政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能否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庭能否审理行政案件,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何

11、为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新司法解释第8条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3、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管辖权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三)地域管辖 1、一般情况: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何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2、,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例1:某县公安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的规定,以王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给予王某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地区公安处作出的复议决定改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为由,维持原决定给予其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例2:某县工商局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3条第1款第1项和第9条的规定,以“倒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资”为由,给予某公司20万罚款的决定。市工商局作出的复议决定又补充引用了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条第1项和第15条第1项的规定,裁决维持原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复议决定有下列

13、决定之一的,即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新司法解释第7条): 第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第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第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3、限制人身和财产自由的案件 第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第二、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等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案件新司法解释第9条。 实行选择管辖。,第一节 受案范围与管辖,选择管辖,即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

14、权。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新司法解释第9条,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讼当事人,一、审判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1983年、1986年和、2006三次修订: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第3条第1款),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讼当事人,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

15、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讼当事人,二、诉讼当事人 (一)原告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 (2)作为原告的相对人不一定是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2、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讼当事人,(二)被告 1、原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4、经复议的案件 维持;改变;不作复议决定 5、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

16、政行为,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讼当事人,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7、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讼当事人,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的行政行为 10、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 11、被告不适格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讼当事人,(三)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1、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共同被告被通称为共同诉讼人。,第二节 审判组织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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