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历史系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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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历史系本科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系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我系本科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到程序规范、标准客观、结果公正。第二条 我系学生综合测评遵循如下原则:一要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二要认同学生在社会工作、课余活动等方面的成绩;三要对学生的不良行为做出相应惩处;四要实事求是,对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做出公正、合理的评价。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由学业加权平均分、附加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综合测评

2、成绩学业加权平均成绩附加分扣分。学业加权平均分(包括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计算方法如下:设学生全年所修的各科成绩为A1、A2、A3、An,各科相应的学分分别为B1、B2、B3、Bn,则学业加权平均分 = (Ai*Bi) ,(i =1,2,3, ,n)Bi凡有缓考的科目,均不计算在学业加权平均分内。转专业的学生,如在评奖年度内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如果在上一学年中途转专业的,则按照具体情况由学院报学校研究处理。转专业的学生,应计算评奖年度内所学全部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成绩。第四条 每个学生获得附加分的上限为6分,累加后超过6分者按6分计。加分必须有相应凭

3、证,扣分也要有相应依据。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名额参照中山大学本科生手册奖励办法与名额中相关规定。第五条 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单科成绩低于70分,而且单科成绩未达到本班前60%的一、二等奖学金入围者,奖学金等级作降一级处理;三等奖学金入围者,不降等,但其排序应在单科成绩高于70分的其他三等奖入围者之后;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有不合格者不具备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条件。第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本学年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1、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2、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3、 颁奖后,如发现参评个人

4、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因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第七条 由中山大学历史系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学金的系内组织审查和申报工作,同时对系内学生奖励工作进行领导、监督和协调;系奖学金评选委员会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其成员应包括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八条 各班奖学金评选委员会委员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两名学生代表组成,全面负责加分、扣分审核等事宜。委员会成员涉及自身评分问题时必须回避,由小组其他成员对该成员予以评定。第九条 参评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系

5、奖学金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有修改,将更改结果公布并作解释。第二章 加分细则第十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内(上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下同)获得各种级别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表彰等的加分办法如下: 项目职务等级加分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国家4一般负责人国家2一般成员国家1主要负责人省级2一般负责人省级1一般成员省级0.5主要负责人市级1一般负责人市级0.6一般成员市级0.3三好学生国家4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和优秀团员国家4省级2校级0.6系级0.3优秀社团干部团工委以上开证明校级0.3优良学风标兵班正、副班长校级1其他班委、团支委校级0.6优良学风班正

6、、副班长校级0.8其他班委、团支委校级0.4优秀团总支团总支副书记校级1团总支委员校级0.6红旗团支部团支书校级0.8其他团支委、班委校级0.4文明宿舍宿舍长十佳1普通成员十佳0.5宿舍长校级0.5普通成员校级0.3宿舍长系级0.2普通成员系级0.1见义勇为或拾金不昧受表彰或通报表扬国家4省级3市级2校级1系级0.5志愿者服务满一年参加志愿活动次数不少于3次0.5说明: 1、凡获得多项先进个人表彰者,除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外,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见义勇为、勇斗歹徒、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受到有关部门表彰的分数可与此最高分累加; 2、凡获得优良学风标兵班、优良学

7、风班、红旗团支部表彰的负责人,分数不累加,只计最高分;优秀学生干部、获表彰集体的负责人所加分数,是在已获职务加分基础上累加;3、全国、省级、校级的先进集体的其他负责人和一般成员可根据不同表现,加分有所浮动,表现差者可不加分;4、志愿者服务满一年者,需出示书面证书或证明;满半年者,参加活动次数不少于1次,加0.2分;参加系鼓励的志愿活动者,按当时的规定加分,可累加,上限为0.2分。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学术科研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加分办法如下:项目等级成绩加分大学生科研成果国家一等奖4国家二等级3国家三等级2国家优胜奖1省级一等奖3省级二等级2省级三等级1省级优胜奖0.8校级一等奖2校级二等级1校级

8、三等级0.8校级优胜奖0.4学术论文核心期刊第一作者4核心期刊第二作者3核心期刊第三作者2省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3省级以上刊物第二作者2省级以上刊物第三作者1地区级以上刊物第一作者2地区级以上刊物第二作者1地区级以上刊物第三作者0.5校级刊物第一作者1学术会议上宣读一篇学术论文国家第一作者2省级第一作者1“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国家特等奖4国家一等奖3国家二等奖2国家三等奖1省级特等奖3省级一等奖2.5省级二等奖2省级三等奖1.5省级优胜奖1校级特等奖2.5校级一等奖2校级二等奖1.5校级三等奖1校级优胜奖0.5大学生学习竞赛国家一等奖4国家二等奖3国家三等奖2国家优胜奖1省级一等奖

9、3省级二等奖2省级三等奖1.5省级优胜奖1校级一等奖2校级二等奖1.5校级三等奖1校级优胜奖0.5系级一等奖1系级二等奖0.8系级三等奖0.4说明:1、同一科研成果获不同奖或同一文章发表在不同处,只计最高分,不累加;不同科研成果获奖或发表文章者,可累加。2、集体科研成果可按主要成员和一般成员在同一档次内上下浮动。3、本项目中所有刊物均为有正式刊号出版物。4、校际和校区级以校级计,系际以系级计;文章发表或收录时间须在综合测评年度内。5、除“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外,其他“挑战杯”项目均按社会活动加分。6、竞赛结果取前三名的则按等级算;若超过三名的,第一名以一等奖计,第二、三名以二等奖

10、计,其后名次以三等奖计。第十二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内参与社会工作,担任学生组织各级干部职务,表现合格者,加分办法如下: 部门职务等级加分校团委委员校级2系团总支副书记系级2系团总支委员系级1.5干事系级0.8校学生会正主席校级2副主席及常委校级1.5正部长、副秘书长、常务副部长校级1.2副部长校级1干事校级0.8系学生会主席、执委会主席系级2部长系级1.2干事系级0.8经批准成立的各社团社长校级1.2副社长校级1班级正、副班长 团支书班级1.5班委、团支委班级1系党支部委员系级1党章学习小组总负责人系级1系辩论队队长校级2系级1.2一般成员校级1.2系级1最佳辩手校级在职务基础上加0.2中外优秀

11、文化讲座宣传成员系级1系读书会负责人系级0.8说明:1、兼任多项社会工作者,只计各种职级相应分数的最高分,不累加;2、学生干部必须任期一届届满;任职时间为一学期,只计一半分数;3、校学生干部在年度总结中须经上一级组织评议确认工作表现,作为加分依据。如校团干部、学生会干部的考核成绩由校团委出据加分证明;其他社团的学生干部由该社团负责人出示证明;系级、班级干部需获得系内干部评议“称职”或以上评定方能加分;辩论队成员需认真、严格训练,表现差者酌情减分或不得加分。第十三条 学生在评奖年度内参加各种社会活动的,加分办法如下:一、团体项目项目等级团体成绩承担任务加分竞赛活动(挑战杯、辩论赛、演讲比赛、歌唱

12、比赛、舞蹈大赛)国家一等奖主要成员3一般成员1.5 国家二等奖主要成员2一般成员1国家三等奖主要成员1.5一般成员0.8省级一等奖主要成员2一般成员1省级二等奖主要成员1.5一般成员0.8省级三等奖主要成员1一般成员0.5校级一等奖主要成员1一般成员0.8校级二等奖主要成员0.8一般成员0.5校级三等奖主要成员0.6一般成员0.3二、个人项目项目等级成绩加分竞赛活动国家一等奖3国家二等奖2国家三等奖1.5省级一等奖2省级二等奖1.5省级三等1校级一等1.5校级二等1校级三等0.5系级一等1系级二等0.8系级三等0.4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国家一等奖3国家二等奖2.5国家三等奖2省级一等奖2.5省级二等奖2省级三等奖1.5社会调查、社会实践论文国家一等奖3国家二等奖2.5国家三等奖2省级一等奖2.5省级二等奖2省级三等奖1.5校级一等奖2校级二等奖1.5校级三等奖1系级一等奖1.5系级二等奖1系级三等奖0.8其他社团竞赛活动院系级一等奖1二等奖0.8三等奖0.4非学术文章省级以上刊物(有正式刊号)第一作者2地区级以上刊物(正式刊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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