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_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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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求偿与委托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因具有某种利害关系而 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我国新保险法 共187条,按照我国新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基本原则之一,保险利益的成立必须具备“合法利益”这个要件,因为保险合同本身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应该

2、满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构成的三个必要条件: 1、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2、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 3、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案情: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1996年12

3、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4、,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此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五金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被保险人无权依据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启示,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首先应该具有合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

5、,除此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注意: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如因对某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和预期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 具有经济上的利益。,财产的价值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否则补偿就难以计算。因此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只有如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能据以赔偿。 某些物品,如聘书、借据等对持有人虽然具有一定利益,但是因为无法用货币来表现其价值,因此也难以构成保险利益。,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三者是保

6、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才具有真正的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可能有效。,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一) 告知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 保险方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

7、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 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

8、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 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 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回答即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 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

9、要内容明确列明 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最大诚信原则内容,(二)保证 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的事项是否存

10、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 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 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 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 保险合同的条款 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320,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三) :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

11、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弃权与禁止反言往往产生于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漏报。即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误告。即因为过失而申报不实 隐瞒。即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欺诈。即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 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

12、或其他利益,最大诚信原则案例,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 千万保金付东流 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第三

13、节 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 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 (一)近因的认定方法 从最初事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 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追溯 (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近因的认定与保险

14、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 保险风险 保险人赔付 单一原因 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 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单

15、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 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 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

16、不予给付死亡保险。,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判断分析: 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 也有非保险风险,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风险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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