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保高诊次民众就医行为改善方案药事居家照护(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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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民健保高診次民眾就醫行為改善方案藥事居家照護試辦計畫 一、 依據:行政院衛生署98年12月14日衛署健保字第 0980089137號函核定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以下稱費協會)99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總額協商暨第152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二、 目的:為使醫療資源合理使用,針對門診高利用之保險對象中需輔導建立正確服用藥物觀念者,進行居家訪視,以避免藥物重複使用,揭示用藥安全,間接減少醫療資源浪費。三、 施行區域: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台北分區及高屏分區。四、 收案條件:保險人台北分區及高屏分區依序篩選98年度全年申報門診次數200次及每月健保IC卡上傳20次者,以及

2、97年第4季至98年第3季之每季申報門診次數50次之門診高利用保險對象中,需藥物專業輔導者,排除已參加建構整合式照護模式並逐步朝促進醫療體系整合計畫及精神疾病患者。並以就醫院所家數6家者(不含跨區就醫),列入優先輔導個案。五、 實施期間: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六、 預算來源:99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其他預算全民健保高診次民眾就醫行為改善方案藥師居家照護924萬元。七、 預期目標及成效:(一) 99年預期輔導對象為1,100人,總服務人次為8,800人次。(二) 預計降低輔導對象前1年同期申報門、住診醫療費用之10%以上。八、 院所申請資格:(一) 須為具藥事人員2人(含)以

3、上之保險人特約藥局。(二) 三年內【經保險人或相關單位自裁定發文日起算(含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尚未執行處分者)】,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66及67條所列違規情事者。(三) 申請者須通過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藥師全聯會)培訓且認證審核資格(依據藥師全聯會訂定之輔導計畫標準作業程序據以執行,如訪視前之服裝、禮儀、證件及電話預約;訪視時之自我介紹、輔導內容;訪視後之記錄)及接受疾病治療導向之藥事照護訓練。九、 申請程序:符合申請資格之藥事人員應檢送申請表,向藥師全聯會提出申請。藥師全聯會應將核定之名單,依保險人所屬之分區分送該分區業務組,經確認藥事人員符合相關資格後,

4、將已簽訂附約藥局之藥事人員名單送藥師全聯會。十、 收案、輔導與結案之程序:(一) 收案程序:1. 藥師全聯會依保險人分區業務組提供之輔導對象名單,協調並指定執行之藥事人員,並彙整負責藥局代號、藥事人員及其輔導對象名單,函送所轄保險人分區業務組。2. 保險人應發送關懷函予輔導對象,並於函中敘明負責該對象之藥事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聯絡方式等相關事項。3. 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得洽請各相關特約醫療院所,配合提供輔導對象之相關聯絡資料如電話、地址等,並同時知會該院所該位保險對象已為本專案之輔導對象。4. 藥事人員不得拒絕指定收案名單或中斷輔導。5. 最後收案截止時間為99年6月30日。(二)輔導程序:1.

5、 藥事人員於訪視輔導時,應出示證件,穿著藥事人員制服或制式服裝。2. 每位輔導個案第1次訪視,應填具首次訪視紀錄表;後續輔導每次應填寫追蹤紀錄表;最後1次訪視(結案時)應填寫結案紀錄表。3. 輔導次數上限:每位輔導對象以99年度全年申請8次藥師居家照護為上限,惟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4. 藥事人員遇有醫師重複開立同一成份或同一類別之藥物,應填具藥事人員居家訪視用藥建議書回饋醫師參考,並請醫師依所附回執聯填寫回復;必要時,可陪同輔導對象就醫與醫師討論用藥事宜。(三)結案程序:年度結束即予結案,輔導期間輔導對象如為死亡、昏迷、失蹤、遷移(指輔導對象遷移至其他分區)及其它不可抗力因

6、素(如病人拒絕輔導者),經保險人同意後,或經保險人評估成效不佳者,得予提前結案。十一、 支付與申報方式:(一) 支付方式:採論次計酬,每次支付1,000點,每點1元。(二) 申報費用時,應檢送首次訪視紀錄表、追蹤紀錄表、結案紀錄表等書面資料,並依特約藥局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參見如附表),向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申領費用。(三) 前述紀錄表應一併檢送藥師全聯會備查。十二、 獎勵措施:(一) 總獎勵金額:以計畫節餘款為準,如節餘款超過計畫經費之5%,則以5%為上限。(二) 獎勵標準:1. 每位藥事人員獎勵金額=(每位藥事人員節餘貢獻點數)/(所有藥事人員節餘貢獻點數)*總獎勵金額。2. 每位藥

7、事人員節餘貢獻點數=每位藥事人員總節餘點數-每位藥事人員目標節餘點數(99年度較98年度節省門、住診醫療費用點數10%)。3. 每位藥事人員獎勵金額以不超過該藥事人員節餘貢獻點數為上限。十三、 醫療費用審查及查核辦法:(一) 藥事人員於輔導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除不予支付是項費用外,並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辦理。1. 經保險人查有虛報、浮報之情事者。2. 藥事人員於訪視期間由非具資格人員代為服務,經保險人查證屬實者。3. 於訪視期間,經保險人查核或民眾申訴(服務態度不佳、額外收費、藉機推銷或未依本試辦計畫規定事項辦理)者。(二) 上開未盡事宜,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規

8、辦理。十四、 其它事項:輔導對象資料受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保障,藥師全聯會暨相關藥事人員,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輔導對象之隱私。十五、 執行報告:執行成果報告應包含基本架構與實施方式、輔導資料、輔導對象性別年齡分布及輔導後影響分析、效益評估、輔導困難及解決對策、檢討與建議、結論及未來改善計畫等10項內容。藥師全聯會應於期中(99年8月15日前)及期末(100年2月15日前)提報執行成果報告予保險人及其分區業務組,並於費協會提報執行情形。該報告內容將作為費協會協商下年度總額時,爭取同項計畫預算之參考。十六、 核定公告:本計畫由保險人會同藥師全聯會研訂,提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協議會議討論通

9、過後,並送費協會備查及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由保險人公告實施。輔導作業流程圖具2位藥事人員(含)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檢送申請表向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稱藥師全聯會)申請提出申請 一、申請程序98年11月30日前全聯會須將通過培訓且認證審核資格且經核定之名單,送保險人台北及高屏分區業務組。本局台北分組和高屏分組。 98年12月20日前,經保險人分區業務組確認藥事人員符合規定資格,並與特約藥局簽訂附約後,將合格藥事人員名單送藥師全聯會。保險人提供輔導對象名單,送保險人分區業務組進行篩選後,於98年11月30日前送藥師全聯會。二、輔導流程藥師全聯會收到保險人提供輔導對象名單後,協

10、調並指定執行之藥事人員,並將藥局代號、藥事人員及其輔導對象名單,於98年12月31日前函送轄區保險人。負責之保險人分區業務組得洽請各相關醫療院所配合提供聯絡資料,並同時知會該院所該位保險對象已為本專案之輔導對象。由保險人發送關懷函予輔導對象,並於函中敘明負責之藥事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聯絡方式等相關事項。 藥事人員於訪視輔導時,應先電話聯絡並出示證件,穿著藥事人員制服或制式服裝。 藥事人員遇有醫師開立同一成份之處方藥物,應填具藥事人員居家訪視用藥建議書回饋醫師參考。必要時,可陪同輔導對象就醫與醫師討論用藥事宜。每位輔導個案第1次訪視,應填具首次訪視紀錄表;後續輔導每次應填寫追蹤紀錄表;最後1次訪

11、視(結案時)應填寫結案紀錄表,並申報醫療費用。年度結束由保險人計算獎勵金後,以補付方式支付符合獎勵標準之藥事人員。年度結束即予結案,如為死亡、昏迷、失蹤、遷移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經保險人同意後,或經保險人評估成效不佳者,得予提前結案。 藥師全聯會須提報期中(99年8月15日前)及期末(100年2月15日前)執行成效報告 附表:特約藥局醫療服務點數清單媒體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項次資料名稱申報填寫內容(中文名稱及資料說明欄位)*01資料格式31*02原處方機構代號請空白*03調劑機構代號請填寫藥局代碼(衛生署編定之代碼)*04費用年月前3碼為年份,後2碼為月份*05申報類別1或2*06案件分類請填D

12、,註: D為新增代碼。*07流水號藥局自行編號*08原處方機構之案件分類請空白*0909-1至09-4原處方機構之特定治療項目代號請空白*10就醫科別請空白*11就醫日期請填0*12調劑日期請填寫訪視日期,前3碼為年份,中2碼為月份,後2碼為日數。*13出生日期前3碼為年份,中2碼為月份,後2碼為日數*14身分證統一編號請填寫輔導對象身分證統一編號*18-19國際疾病分類號請空白*20及20-1就醫序號及補報原因註記請空白*21部分負擔代碼請填009*21-1特殊材料明細小計請填022連續處方箋調劑序號請空白*23連續處方可調劑次數請空白*24給藥日份請填0*25診次醫師代號請空白*26調劑藥師代號輔導藥事人員之身分證統一編號*27用藥明細金額小計請填0*28藥事服務費項目代號請填藥事居家照護費,支付標準代碼P4101C*28-1藥事服務費請填1,000*30申請金額不必填寫,電腦自動帶入*30-1部分負擔金額不必填寫,電腦自動帶入*30-2合計金額不必填寫,電腦自動帶入31姓名請填寫輔導對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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