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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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名称:区市县(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座落:(物业详细的路街道巷门牌号)(物业名称)(楼幢单元门牌号)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规范设立、运作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涵义 本规则是记载业主对业主大会宗旨、运作机制、活动方式、成员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约定的自律性文件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业主大会运作的基本准则和依据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 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

2、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与成立 (物业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通过业主公约及本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成立后成为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自动成为业主大会的成员 第五条业主身份确认 业主身份的确认一般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确定;订立买卖合同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物业买受人其房屋竣工并已交付的按照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业主身份认定 前款确定或认定的房屋业主超过一人的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业主大会活动范围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业主委

3、员会依法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全体业主履行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业主大会职责 业主大会按照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业主公约和本规则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修改业主公约和本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房

4、屋定期维修制度设施设备管理规定绿化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住宅装修管理规定车辆停放与交通秩序协管规定消防与治安协管规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等 (六)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督促业主、使用遵守业主公约 (九)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审议业主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等 (十) 第八条业委会任期与组成、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资格自动终止委员任期

5、同业主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名无法按本规则规定的人数足额选出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实际选出的人数(不少于政策规定的5人)为准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名额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会议从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如下: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规则、业主公约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工作时间 第九条业委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

6、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并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拟定业主公约、本规则修改方案 (四)拟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依照有关政策并经业主大会授权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五)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与收益分配方案 (六)设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后拟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七)会同物业管理企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拟定物业服务费用分摊及交缴规定的方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分摊、交

7、缴及管理使用办法的方案 (八)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九)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配合解决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协调业主之间及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 (十二)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三) 第十条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 (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

8、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五)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业委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确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在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政府规定(以下的第一项)执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后业主的投票权数采用下列第项的办法确定: (一)按照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以1平方米为1个投票权计算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足1平方米的余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方法计算 (二)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制度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于每年的第

9、季度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会议召集与组织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并负责会议的通知、资料收集、意见征询、表决票发放与回收、会务组织、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等需要及时处理时也要及时通知和公告;并同时告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

10、书面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形式须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参加 业主本人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单位业主派代表持有效的委托证明资料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应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八条此条可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鉴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以个单元个楼层幢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

11、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要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业主代表不出席、所代表的业主也不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视为弃权但业主必须遵守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形式与程序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采用1个(户)业主1份表决票的方式表决票上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投票权数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与无效票的提示以及业主本人签名等内容 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表决事项与内容、监票人 (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三)公开计票 (四)宣布投票结果 公开计票要有不少于10名非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

12、及12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并对计票的相关情况予以书面签字认可 业主大会作出重大事项的决定、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采用书面形式签字表决表决人要在表决票发放和回收登记册上签字 表决情况由业主委员会进行书面记录 第二十条业委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持每月季度半年定期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日内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贯彻实施业主大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经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会议召开3日前要通知全体委员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决

13、定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本规则、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分担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调整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与收费标准、以业主大会名义起诉等重大事项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时间以公开统计产生表决结果之日为准 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12以上同意 业主大会尊重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就有关事项进行事前协商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作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不作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与议事文件签发 业主委员会负责对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进程及会议决定进行书面记录;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决定等在内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由业主委员会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同时告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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