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审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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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审定稿)上报核准材料安徽工业大学2014-11-07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审定稿)2014-10-29目 录1序言12第一章 总则13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34第三章 校党委 校纪委55第四章 校行政76第五章 学术组织87第六章 民主管理108第七章 教学科研机构119第八章 教职工1310第九章 学生1411第十章 社会参与1612第十一章 财务与资产1613第十二章 校训 校徽 校庆日1714第十三章 附则18安徽工业大学章程(审定稿)序言安徽工业大学是一所具有行业特色、以工为主的多科性大学。学校创建于1958年,1977年经国务院批准组建马鞍山钢铁学院;1985年更名为华东

2、冶金学院;1998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安徽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2000年经教育部批准,原华东冶金学院合并原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更名为安徽工业大学。安徽工业大学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秉承“精工博学、厚德敏行”的校训,形成了“高标准、严要求”的办学传统和“团结、求实、勤奋、创新”的优良校风,凝练了“强化实践注重创新、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办学特色。面向未来,学校以立德树人、创新学术、服务社会、传承文明为己任,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

3、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教育部令第37号)、国家教育体制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的意见(教改办201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工业大学”( 简称为“安工大”),英文名称为“Anhu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为“AHUT”)。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第三条 学校法定校址为安徽省马鞍山市湖东路59号,设有佳山校区(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湖

4、东路59号)和秀山校区(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马向路)。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自主办学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地方、服务行业、面向全国、开放办学,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第六条 学校按照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第八条 学校坚持依法

5、治校,实行教授治学,实施民主管理;以师生为本,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接受监督。第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第十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合理发展继续教育,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学规模。第十二条 学校设置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理学、法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根据国家、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设

6、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第十五条 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人类的知识创新和进步贡献力量。第十六条 学校发挥学科、科研和人才等优势,主动服务国家、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七条 学校发挥文化优势,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培育科学素养,服务社会主义先进

7、文化建设。第十八条 学校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与国(境)内外知名大学开展互聘教师、互换学生、互认学分、互授学位等形式的合作办学。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学院(教学部)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权,发挥学院(教学部)办学的主体作用。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第二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安徽省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须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第二十二条 学校举办者的权利: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行政学校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

8、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的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和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依法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足额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高基本支出经费投入比例,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学校享有的权利:(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校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和计划,实施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自主选拔具有特殊才能和创新潜质

9、的人才。(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自主设置课程、选编教材和配置教学设施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价标准和方法等。(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自主与国(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五)根据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

10、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学校履行的义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实行校务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校党委 校纪委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

11、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活动。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常设机构是校党委常委会。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校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主要领导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加强对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

12、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行党务公开。(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组织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六)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七)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大学文化建设

13、,加强校风学风教风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八)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十)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和需要学校党委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常委会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依规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委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能。校党委各工作部门根据校党委的授权,履行各自的职责。校党委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校党委任免,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基层党委(党总支、直

14、属党支部)负责人由校党委批准和任免。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第四章 校行政第三十二条 在校党委领导下,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对校长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

15、作机制。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有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校长代表校行政向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第三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组织开展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工作。(三)拟订和实施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四)开展招生工作、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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