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人类之痛法制之重代译者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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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问题:人类之痛,法制之重 (代译者序) 那 力 (吉林大学 法学院,长春 130012) 国际法与环境(第二版)是由权威的国际公法学家和国际环境法专家埃伦波伊尔和帕特莎波尼编 写的享誉世界的国际环境法经典著作,该书以雄厚的国际公法功底和精深的国际环境法知识为基础,结合 大量丰富的国际环境法律文本、法理学说和法律判例,凭借专业的国际法思维方法和娴熟的国际法分析技 巧,全面、系统、深入地分析和阐释了国际环境法的各项概念、原则、规则、制度及其法律渊源、法理内 涵和法律实践.作者的分析信手拈来,条分缕析,细腻入微,精彩纷呈,在充实的阅读过程中令读者享受到 学习国际环境法的不可言说的乐趣和意境,不愧

2、为大家的手笔,绝对是经典的作品。 译者题记 一、作者与作品 学者以其学问和作品名世,学问和作品成就学者。 本书的两位作者埃伦波伊尔教授和帕特里莎波尼教授皆毕业于牛津大学,都曾经或者正任教于伦敦大 学(波伊尔教授在玛丽女王学院,波尼教授在伦敦经济学院)和爱丁堡大学。他们是国际环境法领域的权 威学者,是这一学科的奠基人和学科带领者。对于这一论断和学术评价,需要做一些解释和论证。 首先,是对“国际环境法”这一说法,两位作者一再强调,他们不认为有国际环境法这一法律领域,也从 来不称之为“国际环境法”。正式的称谓是“国际法与环境”,如本书题目。充其量是“环境领域国际法”。 他们始终认为,这一学科并没有形

3、成自己独立的体系,而不过是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在环境和自然资源保 护问题上的应用。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对这一学科的形成和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这一点琢磨起来很有意 思。大家知道,在我国,当一个新领域,一门新学科初露端倪时,学者们便纷纷出马,界定其概念,圈定 其范围,力图自成体系,往往喧嚣一时,很快烟消云散,蓦然回首,会发现并没有留下多少有分量的东西。 喜好大而化之的空泛的谈论,动辄进行体系、学科构建,不能不说是我们学术研究中的弱点,早已为人所 诟病。对比之下,不承认体系的人为这一领域的学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热衷于标榜体系的反倒劳而无功, 此种现象不能不令人深思。 这可以说是一个学派的学术传统问题,英

4、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不同,向来不注重宏大体系的构造,而着力于 通过司法实践进行法律实体内容的更新,与时俱进,适应经济和社会生活变迁的需要,其法学理念和法哲 学基础法谓之曰实践理性。本书的两位作者,皆出身和执教于英美法教育的重镇(虽然爱丁堡大学地处苏 格兰,其法学教育兼有大陆法和英美法的特点,但在国际法方面,却是英美法的方法和气派。对于这一点, 还可以引用另一个旁证,同为国际环境法法学奠基人的匈牙利裔法国人亚历山大基斯教授,早在 1990 年 代就将其奠基作名之为“国际环境法导轮”。可见,两派的不同,非杜撰而来。本书两位作者对此的一再 强调,也非无的放失,空穴来风,而是有针对性的,表达了他们的学术主

5、张。 称二位作者为这一学科的奠基人,学术带头人(这个词很中国,但它和英文中 leading professor 的汉译 和借用很接近),理由也很充分,这不能不说到国际环境法学的起源与发展的历史。第一部有影响的国际 环境法专著是法国人亚历山大基斯教授的国际环境法导轮,1989 年出版。之后短短十几年时间,已 经形成有相当规模和体系的学科和学术领域。名家迭起,新书新论不断。公认的最活跃、最有影响的权威 学者有法国亚历山大基斯(Alexandre C. Kiss),美国 E.韦斯(Edith Brown Weiss),英国 A.波伊尔, 英国人 P.桑兹(Philippe J. Sands)等。这些

6、大学者各有千秋,例如,韦斯教授的“星球托管”理论以 及将信托概念运用于可持续发展原则,创造性地发展出代际和代内公平的法学理念;而本书的作者波伊尔 教授,则以其深厚的国际公法功底和对“国际法与环境”主题的系统、全面、深刻的综合性阐述见长。 波伊尔教授 1976 年毕业于牛津大学,曾任教于英国伦敦大学和美国德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现任教于爱丁堡 大学。自 1998 年以来,担任国际上最负盛名的国际法杂志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的总编。仅这一职务, 就足以说明其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他在国际环境法(尽管他本人并不同意这一称谓)及相关领域的著作, 除了本书国际法与环境(1992,2002)以外,还有国际法与可持续

7、发展(1999),还有即将出版 的一般国际法领域的著作国际法律制定过程(2007),这些著作皆由波伊尔教授和其他著名法学家合 作,皆由其母校出版社、世界上最著名的法学教材和法学学术著作出版者牛津大学出版社(OUP)出版。 本书国际法与环境第一版完稿于 1992 年里约会议召开之前,出版于 1992 年当年。1992 年的里约会议, 是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里程碑, 如果说 1992 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是第一个里程碑, 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诞生, 20 年后的里约会议则表明它的发展和体系的形成。 里约会议前后, 国际上第一批国际环境法专著应运而起。 究其作者,都是国际法学界的名家,如基斯教授是法国国际法

8、学会会长,韦斯教授曾任美国国际法学会会 长,而那时在国际法学界还属后起之秀的波伊尔,同资深的波尼博士合作,在伦敦大学任教期间写出了这 本书。它属于国际上第一批国际环境法专著,在英国还是第一部。牛津大学的学术训练和浸染,在学术重 镇伦敦大学的教学经历和学术熏陶,伦敦和英国深厚的法学和法文化传统和得风气之先的地利,都是成就 这本书的重要条件,但更重要的当然还是两位作者的才华和投入的结果。 本书成为波伊尔的学术地位的重要发端。1998 年,他作为主编开始执掌国际法与比较法季刊。在 1992-2002 的 10 年间,他出版了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成为享誉世界的国际法学和国际环境法学的名家。 本书 国际法

9、与环境 2002 年出了第二版, 第二版的信息截止到 2000 年 12 月。 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本 800 多页的沉甸甸的大书。从篇幅上比第一版增加了近一倍。而且,与第一版相比,不仅是补充进新的内容, 而且在许多方面都有升华和创新。首先,充分考虑到 1992 年里约会议以来该领域法律的迅速发展,来进行 内容的更新,扩展篇幅,以容纳新进,例如,增加了关于 WTO,贸易与环境的第 14 章,在气候变化、生物 多样性、人权与环境等重大问题上,根据法律的变化,作了全新的阐述。 宏观概览,本书无可争议地成为国际法与环境领域的权威之作,经典之作。正如第二版扉页的评论所言: 新版提供了国际法关于环境保护的

10、主要原则的权威性论述,由这一领域的权威学者撰写。 本书在 2002 年的新版,还有广阔而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国际学术背景。正如作者在序言中所指出的: “当本书第一版于 1992 年出版时,作者因没有再等待一段时间,以全面考虑于同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 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而受到批评。然而,那时就很清楚,里约大会所启动的各项发展将是深远的,各项发 展的意义仅仅在许多年以后才变得非常清晰。后来的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正如我们修改和更新的章节所 显示的那样,里约宣言和其他各项发展促进了环境领域国际法一般规则和原则的制定和编纂进程;现 有法和新兴法的每一个方面几乎都受到可持续发展的激发而产生新的活力;新的公约

11、调整诸如气候变化和 生物多样性等全球环境事项,为能源政策、土地利用以及陆生海生野生动物和自然的保护提供了一个国际 框架。国际人权法、刑法、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渔业法、国际水资源法、核能法以及南极条约体系都 在环境问题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 里约会议之后,国际环境法学的发展也很迅猛。短短十年,它已经成为一门显学,新书新论不断,书籍畅 销,需求旺盛,一派学术繁荣景象。而且,国际上出现了几次国际环境法学术著作出版和修订再版高潮, 我们可以从几位大家的著作中略见一斑。例如,法国人亚历山大基斯的书在 2004 年出了第三版(1989 第一版,2000 年第二版),英国 T.波尼与 A.波伊尔 2002

12、 年在牛津大学出版了国际法与环境保护第二 版(1992 年第一版),英国人 P.桑兹在 2003 年出了第二版(1995 年第一版,2003 年第二版),美国 E. 韦斯的国际环境法律与政策(1998 年第一版,2002 年第二版)。这充分说明,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是长 足的,迅猛的,实质性的。1992 年的里约会议,1995 年开始运行的 WTO,许多重大问题的新进展,许多新 问题的出现,给国际环境法学提供了发展的空间和契机。这些著作如果不能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只会被 遗忘,被淘汰。这可以被看作是本书第二版的学术背景,时代使然。 二、体系与内容 本书内容博大精深,纵览国际环境法几十年的发展,横贯

13、其十几个部门和领域,论述系统而精辟。它结合 最新的国际环境立法、学说与判例,全面阐释了国际法与环境保护的各种法律问题,全书共 14 章,其中第 1-5 章,按我们的理解,相当于书的总论部分。第 6-14 章相当于分论。总论共五章,系统阐释了国际环境 的立法过程、治理结构、国家的权利与义务、私人的环境权利和国际环境犯罪以及国际环境法中的规制、 服从、执行和争端解决等基本原理。分论部分共 9 章,具体分析了国际水道的可持续使用(第 6 章),海 洋法与海洋环境保护(第 7 章),危险和废弃物的国际控制(第 8 章),核能与环境(第 9 章),大气和 外层空间环境保护(第 10 章),自然、生态系统

14、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第 11 章),迁徙和陆地物种和生 物多样性的养护(第 12 章),海洋生命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养护(第 13 章),以及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 (第 14 章)等各个领域的国际法与环境保护问题。 本书有许多优异之处,知识和学术的亮点随处闪现,令人目不暇接,给我们带来深刻的思想启迪和美好的 阅读感受。限于篇幅,就译者的理解,择其要者,略举几例,与读者分享。 (一)构架 从书的宏观架构、章节的布局谋篇和题目命定来看,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本书的第 1 章为国际法与环境,由三节构成。第二节题为国际法渊源与造法过程,这一节系统论述了国际 环境法的立法过程。在我们常见的国际法著作中,与此相

15、应的内容一般都是国际法的渊源,讨论的重点在 认定渊源的“是”与“不是”。而本书在渊源问题上,改静态的“是与否”研究为动态的“国际法的立法 过程”研究,令人耳目一新(但是,这可能是由于我们与国际上的国际法研究有疏离)。其研究重点和研 究成果已经转为国际法规则是怎样形成的,软法在怎样的条件下成为硬法,软法在现代国际法中,以及在 国际法的某些部门法中的重要作用等。现在,“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已经发展成为国际法研究课题的重要 课题,本书作者波义尔教授和另一著名国际法学者 CHINKIN 教授合著的书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即将由 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深化了国际法学这一既古老又常新的领域的探索。 第 2 章为国

16、际治理与国际环境法律和政策的形成。国际治理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法学新理念,特别强调国际 市民社会,非政府组织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以及知情权,民主决策等价值观念。这也有异与一般国 际法著作中这类章节的主题题目和叙事结构。国际社会处理环境问题,由各国的合作为基础转向构建非政 府组织在其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的“治理结构”,是不可忽视的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基础的转型。 第 3 章题为“国际环境法的结构之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被归纳为可持续 发展,全球环境责任,跨国环境责任等三项。特别论述了三个法律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含义;全球环 境责任为现在环境领域国际法的主体内容和形式;跨国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是传统国际环境法的内容,主 要是以习惯法的形式来体现。这部分内容,在我国教材传统中(不论是国际公法,还是国际环境法)一般 都写成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章。对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出,以国家的基本环境权利与义务为 题目和线索,更符合国际法的逻辑,因为,法的最基本规范是权利与义务,这一点在法学界是有共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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