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律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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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xxx年5月3日律师协会举办了两期关于物权法的学习班我和十几位同事一起去参加了第一期的学习感觉收获很大特别是第一天由“泰斗”教授讲授的物权法相关知识更是觉得受益匪浅当然其后也有许多教授或名人等人也各有特色但可能安排的问题部分老师在讲授内容上存在不少重复之处给课程带来一定负面影响这次物权法是传统与现代的结合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也增加了一些新鲜事物:一、地役权这个内容都是一些新增部分 二、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并首次提出应收账款也可设定权利质权但该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抵押权中增加了

2、动产的浮动抵押 这是效仿国外的一种方式指的是可以将企业生产用的设备、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均一起抵押由工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在抵押期内企业可以继续生产、销售而抵押权不受影响当抵押期限届满时再确认抵押物价值的一种方式很新颖但在中国这个诚信匮乏的现状中我对它的抵押权设定与实现还是持一种保留的态度但不管如何这绝对一个新的亮点 四、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比如有人曾提出过居住权是不是物权的问题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对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

3、是一件好事并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年限内不得任意收回及征收到期后也可以按相关规定继续承包经营性质上非常象国外的永佃权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利益 另外集体土地被征收后除了要按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给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费等以外还应给付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即为被征地农民交纳相关养老、医疗保险等 六、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公安机关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但关于公共利益需要是指什么物权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 七、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各

4、位教授讲课过程中最常引用的一个案例就是重庆的“钉子户”这次物权法提出当城市居民房屋被拆迁时应保证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即被拆迁后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费再购买的房屋应不低于原居住条件 八、不动产登记 1、明确不动产应统一登记 以改变原土地使用权由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房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现状以避免二部门登记发生冲突的事实出现但具体收归一个部门尚须司法解释或相关法规明确 2、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 3、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 4、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不动产权属不清时为防止登记所有权人在产权不明时将房

5、屋转让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登记后15天内向法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否则异议自动失效且异议错误时异议申请人应赔偿登记所有权人的损失 九、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十、遗失物处理 所有权人及其它权利人可以追回遗失物但需对通过合法渠道购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购买费用后方可购回所有权人支付的费用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但赃物的取得应适用原法律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权力机关有权追回 十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取代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一称呼也有别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十二、小区车位 建筑区划内规

6、划为车库、车位的所有权归开发商但应首先满足小区内业主需要规划范围外的、或占用公共部位的车库车位为小区业主共有 十三、居民购买的房屋所附土地使用权到期问题 曾经是很多购房人担心的因为怕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地上房屋存续或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但现在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房屋存在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则自动续期对购房人来说等于吃了一个定心丸 十四、抵押权设立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均需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方设立其它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十五、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受偿 bo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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