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妇女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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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妇女权益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构建新时期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企业与工会经充分协商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就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企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待遇、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等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在正常工作时间以 外延长工作时间 第四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五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对怀孕反应特别严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女职工经医务部门证明应照顾休息的其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六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每天工作时间内应给予休息一个小时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七条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单胎顺产者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期九十天 第十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 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从

4、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第十二条企业对女职工每一年进行一次妇科、乳腺病检查所需经费由单位行政出资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人工流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郑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十四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在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应按出勤对待不影响参加调整或增加工资 第十五条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六条女职工因上环、取环、带环怀孕做人工流产后可享受计生假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第十七条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女职工享受产假90天 第十八条晚育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其配偶享有一个月的护理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第十九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 第二十条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资分配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企业行政每年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后生效 甲方(行政)乙方(工会)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t face=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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