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女工避孕节育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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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工避孕节育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切实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工作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开展生殖保健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暂行规定: 一、对基层单位有关规定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学习上级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宣传人口理论、计划生育知识 (二)建立健全职工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台帐做到人员、信息、帐卡等基础资料齐全、准确及时上报育龄女工婚育、避孕节育及职工流动、迁移方面信息掌握女工流动原因、去向、联系方式等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能够联络到本人 (三)认

2、真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人口按时参加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党政主管领导负总责计生宣传员抓落实确保综合服务率达100%每年两次的综合服务必须安排计生宣传员脱产带队不安排宣传员带队的罚其单位500元;单位内每有一人逾期不参加综合服务的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各罚款100元 二、对已婚育龄女工和流动育龄妇女有关规定 (一)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每年两次的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综合服务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4月和9月进行 (二)凡应接受避孕节育综合服务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携带完备的(必须有本人近期照片)综合服务证按照矿计生办统一安排的

3、时间接受综合服务对未携带服务证的妇女计生服务人员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综合服务 (三)避孕节育综合服务期间原则上各单位不安排已婚育龄女工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休假的必须经单位党支部书记同意并报矿计生办批准后方可休假延误接受综合服务时间或擅自不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有一人对其所在单位罚款500元对当事人每延误一天给予当事人50元的经济处罚以此类推同时对当事人的亲属给予停班处理直到当事人接受综合服务为止对其所在单位的党政主管和计生宣传员每人罚款100元 (四)对不遵守综合服务管理秩序不服从综合服务安排无理纠缠取闹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停职检查并给予5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计生工作人员有

4、关规定 (一)计生专职人员 1、计生专职人员要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2、计生专职人员对待育龄妇女态度要和蔼、热情、可亲要围绕生育节育指导育龄妇女选择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 3在开展综合服务时要做到严谨、认真、心细严禁任何人利用超声设备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计生宣传员 1、各单位的计生宣传员要积极配合党支部书记向已婚育龄女工做好综合服务宣传并按照规定时间通知到每一位育龄妇女参加综合服务 2、综合服务期间由各单位计生宣传员带队组织育龄妇女参加综合服务计生宣传员不得迟到或早退不得无故缺席宣传员要在服务现场协助计生工作人员维持好现场秩序保持服务工作有序进行如发现宣传员迟到或早退不按时组织人员参加综合服务的每次对宣传员给予50元经济处罚 四、综合服务时间 在集中综合服务期间每天上午8:0011:00下午2:005:00如有特殊情况提前与计生办联系随到随时进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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