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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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作者:农发办来源: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时间:2011-07-18 10:14:53浏览 210 人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立足供销合作社行业优势,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为了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带动农村合作经济发展、促进农村商品流通方面的优势,更好地体现供销合作社部门项目特色,2

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除继续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项目外,按照向粮食主产区倾斜、适当兼顾其他生产潜力大地区的原则,选择在辽宁、河北、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四川、云南等省份开展“产销对接项目”试点。(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桑蚕、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加工、流通设施项目。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应用于扶持

3、合作社。3.扶持对象: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合作社、龙头企业。4.鼓励、限制和不予扶持的产业和项目(1)鼓励的项目:合作社实施的规模化、标准化、有机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切实建立了利益联结机制的项目。(2)限制的产业和项目:中成药加工、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及深海养殖、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3)不予扶持的项目:以前年度立项扶持、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已申请2012年其他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上市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5立项条件(1)合作社应具备条件。A.20

4、08年底前成立,并于2010年底前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B.农民成员100户以上,且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C.2009年、2010年至少有1年不亏损,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D.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农民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E.供销合作社通过资金入股领办、主办,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F.优先扶持带动农户规模大,实行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列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供销总社)示范社的合作社,以及与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联系紧密的合作社。(2)龙头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5、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资金自筹能力。2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C.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5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倍。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E.拥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或农民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

6、的利益共同体。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拥有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资格。(3)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条件。A.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B.知识结构、能力等满足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的需要。(4)种植养殖基地项目应具备的条件。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B.辐射带动能力强,项目可直接带动农户300户以上。C.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范生产,品质优良。D.产加销各环节联系紧密,产品80%以上有销售合同。E.项目用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F.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G.投

7、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H.优先扶持示范作用突出,科技含量高,有较强抗风险能力,能打造合作社特色品牌的项目。(5)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项目应具备的条件。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B.辐射带动能力强,直接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加工项目向农户采购的原料占所需原料的70%以上,流通设施项目涉及的农产品80%以上来自当地农户。C.资源优势突出,原材料供应有保障,有利于培育当地优势主导产业。D.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达到相关标准,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销售方案切实可行。E.技术方案先进可行,技术依托可靠,工艺路线合理。F.设备方案先进,与技术方案、工艺路线匹配

8、。G.土地出让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二)产销对接项目产销对接项目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或龙头企业组织,以“联合社+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或“龙头企业+多个合作社+基地+农户”为产业化模式,实施的“产、加、销”有效对接的项目。1.扶持对象:包括联合社和龙头企业两类主体,其中,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批零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和连锁配送企业等。2.立项条件(1)联合社需具备的条件。A.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B.2010年不

9、亏损;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5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C.以产品和服务为纽带,由合作社自发组织;产权清晰,运行机制合理,章程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独立核算,盈余返还。D.成员社3个以上,入社农户总数500户以上。E.成员社在联合社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政策。F.供销合作社通过投资入股领办,与联合社形成紧密产权关系、资本纽带,具有较强的控制力。(2)龙头企业需具备的条件。A.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持续经营两年以上。B.经营业绩良好,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2

10、009、2010年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C. 财务制度规范、管理严格,资产状况良好,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2010年固定资产净值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D.产权清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E.市场影响力强,与合作社以订单、投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结成了比较紧密的、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领办的合作社在龙头企业自营的流通环节中,享有议价权或减免入场费等优惠

11、政策。F.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应达到相对控股以上,具有较强的控制力;原则上为省级(含供销总社或省级农发机构批准)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G.领办合作社3个以上,与合作社每年签订的订单额西部地区不低于800万元,中部地区不低于1200万元,东部地区不低于1500万元。(3)产销对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A.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法律法规。B.项目辐射带动能力强,辐射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加工产品所需原料的7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对接的合作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连锁、配送涉及的农副产品80%以上来自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C.项目须由3个以上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同时承担建设任务,且合作社承

12、担的建设任务原则上应在农业综合开发县。D.项目为区域优势特色产业,产品通过有关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独立注册商标及良好品牌形象。E.项目能够有效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F.开发产品科技含量高,竞争优势明显,市场潜力大,技术方案先进可行。G.土地手续合法齐备、符合规划、合理节约。H.低耗节能,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I.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J.预期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三、扶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范围2012年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全部采取财政补助的扶持方式。(一)合作社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龙头企业项目申请中央财政

13、资金规模控制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产销对接项目申请中央财政资金规模控制500万元以上、700万元以下,其中:龙头企业或联合社本级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100-300万元,每个合作社中央财政资金扶持额度控制在50-150万元;财政资金总额的60%以上须用于成员社或领办的合作社建设内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发201046号)执行。(二)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及产销对接项目的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投入资金。(三)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1.种植基地项目:设施农业种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设施、农用道路、输变电设备及温室大棚,品种改良、种苗繁育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

14、、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也可少部分用于土地平整。2.养殖基地项目:基础设施,疫病防疫设施,废弃物处理及隔离环保设施,质量检测设施,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及培训等。3.农产品加工项目:生产车间、加工设备及配套的供水、供电、道路设施,质量检验设施,废弃物处理等环保设施,卫生防疫及动植物检疫设施,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对农户进行培训等。4.流通设施项目:农副产品市场信息平台设施,交易场所、仓储、保鲜冷藏设施,产品质量检测设施,卫生防疫与动植物检疫设施,废弃物配套处理设施等。5.产销对接项目:除可用于以上四类项目相应建设内容外,还可适当用于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社区网点、农副产品专用运

15、输车辆、安全生产质量追溯系统、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等。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环境评估等项目前期费用,原则上不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3。四、项目申报(一)申报程序项目实行自下而上、联合逐级申报方式。其中:1.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联合逐级向上申报。2.产销对接项目,由各分项任务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签署申报意见后,经联合社或龙头企业所在地县级供销合作社、县级农发机构联合逐级向上申报。省级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农发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评估,形成联合上报文件,报送至供销总社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申报材料。1.省级联合上报文件2份。文件应对本省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情况、选项结果进行简要介绍,并结合初审情况、项目条件和轻重缓急等因素对项目进行重要性排序,形成项目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作为附件与联合上报文件一并上报。2.地方财政配套资金、项目单位自筹资金承诺函各2份。其中:产销对接项目各分项建设内容所在县的县级农发机构、具体承担单位,均需出具县级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承诺函。3.申报合作社项目需报送项目申报书3份,项目申报书参照2012年农业综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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