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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业务培训 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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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业务培训 2015年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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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培训,二〇一五年三月,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 《办法》共13章70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统筹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行政法规 《办法》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基本内容,确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工作各级政府职责,社会救助主要内容,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医疗救助 受灾人员救助,住房救助 教育救助 就业救助 临时救助,,,,,,,,,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补充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救助制度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救助制度 (三)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基本情况,我县从1999年开始实施城市低保,最初保障的121户335人,从2004年开始连续11年进行提标,到现在的人均每月248元,保障3135户7729人,其中全额保障对象171人,差额保障7620人,2014年共发放保障金1883万元农村低保从2007年开实施,由最初的5294人,人均月补助8.4元,通过连续7年的提标,到目前人均月补助126元,现有保障对象18184户64850人人,其中一类8388人,二类14038人,三类12525人,四类29899人, 2014年共发放农村低保金8185万元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全省的参照标准,各市州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确定各市州标准这就说明全国各省及咱们省内各市州甚至市州县内标准不一。

我市各县区农村低保一个标准,城镇低保只有安定区高于6县,而6个县标准统一)农村低保的标准主要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城市低保主要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2015年提标后,我县应该执行的城市低保标准为3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2434元/年即: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10元的城市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年纯收入低于2434元的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低保我县城镇低保分为全额保障和差额保障两类,全额保障对象每人每月310元,差额保障对象每人每月在310以下,月人均补差不得低于248元农村低保分为一、二、三、四类进行保障,一类月保障标准为246元,二类为192元,三类为84元,四类为58元1、申请低保的资格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我县现在执行的城市低保标准为310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为2434元/年即: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10元的城市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年纯收入低于2434元的农村家庭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大学生户口不在一起享受低保) 4、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6、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1)《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2)《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十条规定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3、可以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 、4、家庭收入:,1、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2、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5、家庭财产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3、房屋;,6、那些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优抚金、护理费、保健金; 2、在校学生各种补助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 3、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 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金、补助金和荣誉津贴; 6、因工(公)负伤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护理费; 7、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慰问金、救济金; 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救灾款 9、农村养老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7、家庭保障人口、收入、财产核查中注意的一些问题:,(1)、法定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视其无力提供赡养、抚养费 (2)、户口迁出外地高校的学生,仍然将其作为与父母等直系亲属共同生活来对待 (3)、与父母户籍分离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将子女和父母共同计算家庭人均收入 (4)、离异家庭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申请社会救助时,其家庭总收入应包括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支付能力的,应按法院判决或离婚协议规定的抚养费标准计入申请方家庭收入;无支付能力的可视其无力提供抚养费5)、已经成家的子女与有经济来源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其子女收入与父母收入分开计算 (6)、因结婚、子女未上户口等原因造成的实际家庭人口数大于户籍人数,家庭困难属于我县农村低保对象,应按照户籍人口进行保障,户口迁移来后再在动态管理过程中增加保障对象人数 (7)、对结婚后户口未迁出但不在本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子女和失踪3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应尽快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和失踪人口登记,按照实际生活人数计算保障人数家庭收入核算中出现的问题(二),(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配合核查家庭收入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产资料,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3)、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对被赡(抚、扶)养人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4)、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或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5)、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6)、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或承包地撂荒的人员或家庭; (7)、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不得纳入低保; (8)、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9)、三年内购买或使用高级音响、空调、钢琴等高档电器和非生活必需品、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非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自建住房超过当地居民平均住房面积的; ( 10)、不符合县级人民政府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

8、不予办理低保的情形,城市低保对象分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 农村保障对象按照四类进行分类保障城乡低保对象类别划分,1、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指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单亲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家庭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没有一点家庭收入,保障标准为人均310元,他们属于特困供养人员,由政府负责基本生活不出问题2、城市差额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指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主要包括:1、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它收入,经济负担沉重,入不敷出的家庭;2、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3、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4、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5、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6、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人员;7、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8、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3、城市低保补差金额计算,对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中,符合上述条件第“1、2”款的本人,在已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保障金;符合上述条件第“3”款中的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本人在已享受补差的基础上按保障标准的10%上浮计算保障金上浮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当地全额补助水平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保障对象中的特殊人员上浮条件家庭月最低生活保障金额=(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特殊对象上浮保障金额4、农村一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一)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家庭; (二)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三)主要劳动力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四)主要劳动力常年患重特大疾病且无其它劳动力,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 (五)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5、农村二类保障对象主要包括: (一)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二)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原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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