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摩托车保险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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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摩托车保险合同范文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

2、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

3、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

4、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精神损

5、害赔偿 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利用保险摩托车从事违法活动; (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摩托车; (五)保险摩托车肇事逃逸; (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七)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或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非被保

6、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摩托车; (十)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第十一条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摩托车的实际价值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2万元至20万元之间协商确定 保险期限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五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

7、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

8、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

9、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摩托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三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摩托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摩托车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

10、式赔偿: (一)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三)摩托车损失保险的施救费用在保险摩托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摩托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六条保险摩托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

11、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50元的绝对免赔 第二十九条保险摩托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摩托车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摩托车发生全部损失时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摩托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12、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该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摩托车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

13、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表:保险期限(月)短期月费率() 123456789101112 1020304050607080859095100 注: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第四十条在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ly:宋体;line-height:150%;color:rgb(0,0,0);font-size:14.0000pt;mso-font-kerning:0.0000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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