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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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合伙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工程建设市场需求为社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企业名称:工程造价咨询联合事务所(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企业地址:邮编:电话: 第三条经营范围: (一)提供建设工程投资控制和造价咨询服务; (二)编制和审核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 (三)依法接受委托办理工程工程造价鉴证业务; (四)其他法定业务 第四条本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

2、行业组织的指导 第五条企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诚信为本、质量至上的宗旨遵守行业准则依法执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伙人与合伙人出资 第六条本企业由以下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本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 姓名 性别 住所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总额为人民币元(元以上)由合伙人共同投入(出资比例应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中: 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身份证号码 执业资格 第八条出资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全部出资额应在年月日前缴足并委托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合伙人在工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九条经全体合伙人

3、决定可增加对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企业亏损 第十条本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本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企业财产本企业的财产由企业合伙人依照法律和本协议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受让人条件必须符合资质管理部门的规定并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受让人即成为本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二条合伙人不得馈赠、抵押其在企业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第十三条本企业的利润和亏损

4、按全体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企业年度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三章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委托合伙人为本事务所所长对外代表本企业执行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企业事务(经合伙人一致决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共同执行企业事务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订立协议) 第十五条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应当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年自

5、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十六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所长检查其执行企业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企业帐簿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定解决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 第十八条被委托执行企业事务的所长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九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同性质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企业

6、的不动产; (二)改变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修改合伙协议; (五)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以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七)聘任、解聘合伙人以外的员工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八)企业员工的分配、奖罚、福利方案;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一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企业经营期满经全体合伙人同

7、意退伙; (二)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在不给本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四)个人的执业资格被注册管理机构注销; (五)个人职业年龄超过六十五周岁; (六)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前款规定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8、: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本企业向合法财产继承人退还其在企业的财产份额合法财产继承人不得继承合伙人身份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八条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二十九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

9、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三十一条企业登记事项因退伙、入伙、合伙协议修改或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登记的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工商登记机关和资质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五章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二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二)企业被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无法继续经营的;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五)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解散清

10、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企业所欠招用的员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企业所欠税款; (三)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按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在法定追诉期内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企业经营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十八条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签字):合伙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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