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上传人:明*** 文档编号:107700665 上传时间:2019-10-2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33.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2020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2020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2020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2020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府土用(200)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

2、途为:出让年限为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年月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元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

3、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

4、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

5、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

6、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

7、条件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对提前收回的土地

8、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

9、条本合同附件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乙方: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法定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上海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现对位于上海市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下称土地使用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土地使用条件 乙方在出让地块范围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1土地用途: 1.2土地使用年限: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3建筑容积率:不大于万平方米/公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1.4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 1.5其他有

11、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规划文件为准(见附件) 1.6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1本地块项目建设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 2.3乙方应保证政府公安、消防、救护等部门人员、车辆及器械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进入该地块 2.4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

12、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 3.1乙方应当于年月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年月前竣工 3.2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3.1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但应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延迟除外 3.3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

13、和立界: 4.1甲方根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界桩被移动或遭受破坏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 4.2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 5.1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相关费用 5.2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包括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5.4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理并分摊费用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求: 6.1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6.2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地使用权可随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 6.3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保护 6.4建筑物的预售、出售、出租、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