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7】第七章-物权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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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第七章 物权概论,主要内容,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的概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的种类 四、物权的变动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二、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三、赃物的所有权问题,第三节 相邻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二、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四节 共有 一、共有概述 二、按份共有 三、共同共有 Ps:除注明者外,本章所引法律均为物权法,一、物权的概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物权的种类 四、物权的变动,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案例1案情】 某甲自有房屋一间,2015年5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

2、。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乙。到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遂签订合同,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与丙,丙当日即付清房款。在双方办理登记手续前,甲又得知丁急需住房,遂与丁联系,将该房以160万元价格卖给了丁,并于2015年12月10日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其后,丁要求乙搬出,乙拒绝,而此时,丙亦知道甲、丁交易事实。 丙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甲、丁间的合同无效,房屋归丙所有。,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案例解析】 甲与丙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两者之间产生的只是一种丙得请求甲交付房屋的债权关系

3、。而甲、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而且丁没有侵犯他人所有权之恶意,丁已经合法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因此丙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丁取得房屋所有权。,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案例2】 甲于3月1日出售某屋与乙,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甲于4月1日又将该屋出售与丙,并即办妥所有权转移登记。 试问: 甲与乙、甲与丙间之买卖合同是否为有效?何者优先? 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屋?,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述 【物权的定义】 第2条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七

4、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有法律规定亦可为权利,如权利质权)的权利;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权利; 物权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独立之物; 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吾人必须藉外界物资以生活,而物资有限,不能不定分以息争,在一定范围对于外界物资之支配,认为权利,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资之安全利用,此为物权之社会作用。” 史尚宽,物权法论,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何谓“特定物”“独立物” “特定物,亦即具体指定之物,未具体特定之物,例如仅定有种类及数量之物虽可为债权之标的,订立债权契约,但不能以之作为物权之标的。法谚

5、亦言:所有权不得未确定。所有权如此,其他物权更无论矣。 所谓独立物,指依社会经济上之观念,此物与彼物可依人为划分,而独自存在者而言。物之一部分,不仅难收直接支配之实益,且无从就此种归属关系加以公示,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的定义与特征】 民法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特征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物以有体物为限。,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有体物的问题 依现今之通说,物之概念

6、已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就空间而言,虽异于一般有体物,但由于空间占有位置,如能对位置予以支配,亦可成为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空间,无论在土地之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得为物,得为权利之客体。”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的分类 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非消耗物;有主物与无主物;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动产与不动产;第2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主物与从物;第115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7、的除外。 原物与孳息。第116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案例案情】 甲有一套四合院住房,在四合院当中有一对石狮子起装饰房屋的作用。甲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合同中未对石狮子进行约定。 在双方登记并交付房屋以后,甲要将石狮子搬走,乙不允许。乙认为其支付的价款中当然包含了石狮子的价款。 双方对此争执不下,遂诉至法院。,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案例分析】 若未明确约

8、定之石狮应随房屋之变动一起变动,则石狮或为房屋之成分或为房屋之从物。 主物与从物我国民法未作明确定义。台湾地区民法第68条规定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因之,从物有四特征:1、非主物之成分,乃独立物。2、与主物恒具有功能性的关连。3、与主物同属一人。4、须交易上无特别习惯,即判断某物是否为从物时,交易习惯具有优先性,如装米之袋、乘马之鞍在交易习惯上皆非从物。石狮非与房屋具有恒久之功能性关联,故非从物。,综上,乙之主张既无法律依据,亦无理论依据,不应支持。,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特殊的“种类物”货币 货币所有权的归属货

9、币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 货币所有权的转移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在借款合同中,转移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货币不发生返还求权与占有回复诉权问题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不产生物权请求权。其特殊之处是由货币的流通手段决定的。,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排他性权利。依物权的这种性质,它具有优先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如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之间(其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先

10、物权优先于后物权) 。 排他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二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追及效力: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入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上请求权 第34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请求权)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保全请求权),“请求权系由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及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等。由是可知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 王泽鉴,民法总

11、则,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物权的保护】 保护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 物权确认请求权:确认权利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受侵害的债权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二、物权法的原则 第4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等保护原则) 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 第6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示

12、原则) 第7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物权法旨在规范私人间关于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是为私法。物权法为私法,系就其大体而言,但因其与社会、经济有直接密切的关系,影响匪浅,亦有甚多公法的规定。”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三、物权的种类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1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准物权”或“特别法上的物权”】 第122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123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PS:有关立法主要包括海域使用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和渔业法。,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四、物权的变动 【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从权利主体方面观察,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

14、与继受取得之分。 物权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狭义的物权的变更,仅指物权的内容或者客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从权利人方面观察,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的消灭与相对的消灭。,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原则】 公示原则 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

15、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公示方法1-不动产登记】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将物权变动的事项登载在国家主管机关的登记簿上。 第9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外 第9条第2款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公示方法2-动产交付】 所谓交付,即转移占有。如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就是将对物的占有移转给买受人。 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

16、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第24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 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案例】 试就下列二例说明当事人间之物权变动关系: 甲在某山坡向阳处建一小屋。甲死亡,由乙继承,办理该继承登记后,出售与丙,并转移其所有权。丙以该屋设定抵押权于丁。 甲上山捕获白猴,出售与乙,并交付之。乙将该猴设定质权与丙。丙外出,托丁看管,丁擅将该猴作为己有售与善意之戊,并交付之。,一、所有权概述 二、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三、赃物的所有权问题,第二节 所有权,第七章 物权概论 第二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 【概念】 所有权属于物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特征】 所有权是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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