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教材完全解读30天

上传人:shaoy****1971 文档编号:107696591 上传时间:2019-10-20 格式:DOC 页数:48 大小:1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2年司法考试教材完全解读30天_第1页
第1页 / 共48页
2012年司法考试教材完全解读30天_第2页
第2页 / 共48页
2012年司法考试教材完全解读30天_第3页
第3页 / 共48页
2012年司法考试教材完全解读30天_第4页
第4页 / 共48页
2012年司法考试教材完全解读30天_第5页
第5页 / 共4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12年司法考试教材完全解读30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2年司法考试教材完全解读30天(4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婚姻家庭1 结婚结婚的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的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均无配偶。4.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5.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无效婚姻1.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违法婚姻:(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3)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婚姻。(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2.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1)可以通过诉讼或行政程序确认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包括单位均可提起婚姻无效的确认之诉。(2)法院不得调

2、解,应依法作出判决,且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得上诉。但对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判决,此判决可上诉。(3)如果在结婚登记时存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当事人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后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4)对于无效婚姻,法院有权干预,限制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对于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予准许;法院发现所受理的离婚案件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受理。3.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无效。(1)在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夫妻人身及财产方面的权

3、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当事人一方能证明为自己所有的除外。(2)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可撤销婚姻1.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构成要件如下:(1)须有胁迫的故意。(2)须有胁迫的行为。(3)胁迫须具有违法性。(4)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法院作出。一经撤销,婚姻自始无效。3.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受胁迫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受胁迫一方结婚后人身自由受

4、到非法限制的,此期间从其恢复自由之日起计算。此期间为除斥期间。2 离婚协议离婚1.条件:(1)双方自愿。(2)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进行适当处理。2.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离婚申请:(1)事实婚姻不能通过协议离婚,只能诉讼离婚。(2)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3.离婚协议的效力:财产分割条款或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财产协议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5.撤销: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主管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当事人不服的,可

5、通过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诉讼离婚1.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必须是非军人,若双方都是军人或者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不适用此规定。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请求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除外。确有必要是指:(1)在此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与他人通奸所致。3.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

6、无法调解,应准予离婚。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1.房屋:对于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价值产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当事人结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

7、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

8、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公司财产:涉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在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中的财产等问题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该在保护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不得损坏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原则下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3.知识产权收益:鉴于知识产权收益的时间性,在当事人取得知识产权后,因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所以,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

9、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等财产: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军人时,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而在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时,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数额的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即发放费用总额(70-军人的入伍年龄)。5.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离婚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

10、回其原承包地。6.彩礼: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因按照习俗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一方请求返还该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7.其他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均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8.非法处理财产: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

11、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2年,从当事人发现的次日起计算。9.财产保全:夫妻一方还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在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10.困难帮助: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离婚时债务清偿1.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确定。2.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对共

12、同债务负连带责任。共同债务具体包括:(1)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2)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5)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3.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擅自资助与其无扶养义务关系的亲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个人债务。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的,分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1)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

13、,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离婚后的子女抚养1.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1

14、)婚生子女、养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继父母与未成年的继子女的关系可因生母与继父、继母与生父的离婚而消灭。(3)继子女是由继父母抚养成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消灭。(4)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2.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归属:(1)哺乳期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2)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协议解决,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应从有利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等情况进行判决。3.抚养关系的变更:父母离婚后原定的抚养方式可因父母抚养条件的变化和子女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变更。4.子女抚养的负担:(1)一方抚养子女,另

15、一方负担必要的生活费用的一部分或全部。(2)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一般为子女满18周岁时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3)已满18周岁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须给付抚养费:尚在学校接受高中教育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5.子女抚养费的变更:抚养费的数额在父母或子女情况发生变化时,父母双方及子女都可以依法要求予以增加、减少或免除。探望权1.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2.请求中止探望权的事由:(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1.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2.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是离婚诉讼的无过错方,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无过错方为原告的: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未请求损害赔偿的,视为放弃权利;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也不得支持。无过错方为被告的:被告在一审时未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事务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