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

上传人:明*** 文档编号:107689712 上传时间:2019-10-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00.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2020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2020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2020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2020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法院工作鉴定报告(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法院工作鉴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发XX23号 (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发布)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

2、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独立、公开; (二)客观、科学、准确; (三)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新建司法鉴定机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为人

3、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鉴定人系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

4、系; (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第三章委托与受理 第十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书面委托形式提出鉴定目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案情说明材料和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原因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可根据情况自行鉴定也可以组织专家、联合科研机构或者委托从相关鉴定人名册中随机选定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

5、做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文书、检验报告、勘验检查记录、医疗病情资料、会计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 第四章检验与鉴定 第十六条鉴定工作一般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审查鉴定委托书; (二)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三)根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6、 (四)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 (五)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七条对存在损耗检材的鉴定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必要时应由委托人出具检材处理授权书第十八条检验取样和鉴定取样时应当通知委托人、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到常 第十九条进行身体检查时受检人、鉴定人互为异性的应当增派一名女性工作人员在常 第二十条对疑难或者涉及多学科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前可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五章鉴定期限、鉴定中止与鉴定终结 第二十一条鉴定期限是指决定受理委托鉴定之日起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止的时间 一般的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期限的应当中止鉴定: (一)受检人

7、或者其他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 (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 (三)因特殊检验需预约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 (四)须补充鉴定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结鉴定: (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 (二)被鉴定人或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调解结案的; (四)其他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在规定期限内鉴定人因鉴定中止、终结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完成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办理延长期限或者终结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对是否中止、终结应当做出决定做出中止、终结决定的应当函告委托人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因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错误导致错案的参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其他鉴定人因鉴定结论错误导致错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司法鉴定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根据本规定制定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