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浙江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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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商品交易市场商位租赁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订立时间: 订立地点: 出租人(市场举办者): 承租人(场内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市场商位租赁经营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市场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所属市场名称为:位于市场名称登记证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商位总数为个市场开业时间为设置布局见附件“市场设置布局平面图” 第二条商位基本情况 本合同所指商位位于市场区号形式为(摊位商铺商务房)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平方米按市场划行归市要求经营用途为 第三条租赁期限 双方约定商位租赁期限为自年月日交付至年月日期满 第四

2、条租金及交付时间、方式 租金为每(月年)(大写)元交付时间及方式为: 1一次性交付: 2分期交付: 3其他方式: 第五条商位的转租 承租人转租商位应事先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承租人应当与第三人订立转租合同转租期限应在本合同租赁期限之内转租期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效力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对商位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商位的装修、维修及陈列规范 1承租人需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双方应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条件和租赁期满后对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作出约定 2租赁期内商位的维修按以下方式处理:出租人的维修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承租人的维修范

3、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3商位的陈列规范要求: 第七条商位的调整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市场划行归市进行调整而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的出租人应提前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接受调整的双方应按调整后商位的情况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不接受调整的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应于日内退回承租人已交付的多余租金及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承租人已对商位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应予以合理补偿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人对商位的用途、方位、面积等进行调整须事先与承租人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广告宣传 出租人应对市场进行适当的广告宣传提高市场的知名度每年的广告费用投入应不低于市场年租金收入的%经

4、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承租人可在市场内指定的区域内对经营的商品进行广告宣传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 第十条财产保险 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1承租人与消

5、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 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日之内予以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限: 第十二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6、; (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6)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4) 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 (

7、5)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 (4)承租人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合同等建立进货台账 (5)经快速定性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承租人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6) 第十四条市场的关闭 市场因故关闭的出租人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承租人双方应于日内结清有关财务手续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

8、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商位的每逾期一日按(月年)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提供商位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未按约定的面积、方位等提供商位的按(月年)租金的%向承租人支付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3)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不符合有关要求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无改善的应向承租人支付(月年)租金%的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4)未按约定履行维修、物业管理等责任给承租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5)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交纳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纳租金

9、的%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2)商位交付后个月内未开业或者在租赁期内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已交租金按时间扣除后剩余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被有关管理部门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处以罚款三次以上给市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商位转租他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5)因过错造成商位严重毁损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6)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双方不愿协商、调解的按以

10、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后做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及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 出租人(盖章):承租人(盖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代理人: 电话:电话: 邮编:邮编: 第九条物业管理 市场的物业管理由负责物业管理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的承担方式为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应符合以下使用条件: 第

11、十条财产保险 市场设施的财产保险由出租人办理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经营商品的财产保险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出租人统一办理)保险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证金 商位交付之日承租人需向出租人交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元在租赁期内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由管理只用于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下列情况下出租人可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偿: 1承租人与消费者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后却拒绝履行的; 2承租人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等合法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的; 3 出租人使用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先行赔偿后可以要求承租人在日之内予以补足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退还方式和期

12、限: 第十二条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1出租人权利 (1)制定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及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2)设立投诉点接受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场内发生的消费争议进行调查与处理; (3)设置符合规定数量要求的法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 (4)统计市场交易情况并定期向当地统计、工商部门报送; (5)制止场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以及在市场规划区范围内的场外经营行为; (6) 2出租人义务 (1)确保市场的水电、消防、安全、卫生等设施符合使用条件并达到有关标准并按约定承担维修责任; (2)保证场内通道畅通场外周边环

13、境整洁; (3)按约定做好市场的物业管理、维修等工作保障市场正常经营活动的开展; (4) 第十三条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1承租人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有权拒绝出租人不合理的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3)租赁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商位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4)有权了解物业管理等有关费用的收取、支出等情况; (5) 2承租人义务 (1)依法经营诚信经营遵守市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证照齐全明码标价亮照经营照章纳税(费); (2)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三无”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商品及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3)爱护市场设施配合、协助出租人做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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