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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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称支付机构) 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防范支付风险, 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 2 号发布) 等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第二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是指以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 情况、风险管理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基础,按照本办法 评价和确定支付机构的类别、级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支付机构的分类评级 结果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第三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坚持以下原则: (一)全面与

2、重点相结合。在全面分析支付机构的经营 管理、 业务发展、 支付业务设施、 反洗钱管理等情况基础上, 以风险控制和合规为导向,重点评价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 安全、业务合规情况。 (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 支付机构进行评价。 (三)非现场监管与现场调查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掌 握的情况为基础,结合现场检查、调查取得的数据资料进行 评价。 (四)监管评级和自律评级相结合,综合衡量支付机构 落实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情况。 第四条第四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实 施。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五条第五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指标包括监管指标和自律管 理指标。监管指标包

3、括客户备付金管理、合规与风险防控、 客户权益保护、系统安全性、反洗钱措施、持续发展能力 6 项。 (一)客户备付金管理。主要评价支付机构存放使用客 户备付金,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的情况。 (二)合规与风险防控。主要评价支付机构的合规管理 体系建设、规范运作、风险防范与管理能力等情况。 (三)客户权益保护。主要评价支付机构实名制落实、 客户服务水平、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客户权益等情况。 (四)系统安全性。主要评价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运 行的安全性、稳定性及应急处理能力和措施。 (五) 反洗钱措施。 主要评价支付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 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六)持续发展能力。主要评价支付机构的盈利能

4、力、 支付业务持续发展前景。 自律管理指标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制定并报中国人民 银行。 第六条第六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分类 评级指标与标准(见附 1),在 100 分基准分基础上,加 上自律管理评价计分以及奖惩项计分,确定支付机构的评价 计分。 自律管理评价计分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接照自律管理 指标和标准组织支付机构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适时 调整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监管指标与标准。 第七条第七条 支付机构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环境、 扶贫开发金融 等普惠金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可进行奖励加分,最高加 5 分。 第三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八条第八条 中国人民

5、银行根据支付机构的评价计分及相关 特殊情形, 将支付机构分为 A(AAA、 AA、 A)、 B(BBB、 BB、 B)、 C(CCC、CC、C)、D、E 共 5 类 11 级。 A 类机构: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整体优异。备付金管理规 范; 风险防控能力强, 合规状况好; 客户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技术安全稳定性和业务系统处理能力强;反洗钱义务履行到 位;可持续发展能力强;主动、积极配合行业自律管理。 B 类机构: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整体表现良好,个别指标 表现一般。备付金管理较为规范;风险防控能力较强,合规 状况较好;客户权益得到一定保护;技术安全稳定性和业务 系统处理能力较强;反洗钱义务履行较为到位;

6、具有一定可 持续发展能力;配合行业自律管理较为主动、积极。 C 类机构: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整体表现一般,部分指标 存在问题。备付金管理基本规范;风险防控能力和合规状况 一般;客户权益保护一般;技术安全稳定性和业务系统处理 能力较弱;反洗钱义务履行一般;可持续发展能力一般;配 合行业自律管理一般。 D 类机构:潜在风险较大。备付金管理存在较大问题; 业务合规、支付业务设施等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客户权益无 法得到有效保护;反洗钱义务履行不到位;未实质性开展业 务或业务发展停滞;消极配合行业自律管理。 E 类机构:风险隐患严重。备付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业务合规、支付业务设施、客户权益保障、反洗钱等方面

7、存 在重大缺陷;不配合行业自律管理。 第九条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行业发展情况, 以前年度评价 结果及当年评价计分情况等,确定 A、B、C 等 3 类机构具体 级次。 第十条第十条 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但未造 成重大恶劣影响的,视情直接评定为 D 级: (一) 已获许可 1 年以上但全部支付业务从未实质开展, 或连续停止展业 2 年以上。 (二)存在占用、挪用、借用客户备付金行为。 (三)银行卡收单业务等支付业务存在较大违法违规情 况或经营风险,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商户合法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核心业务外包、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机构提供交易处 理和资金结算通道等支付便利、以不正当

8、手段抢夺商户、虚 假商户占比超过 5%等。 (四)预付卡业务等支付业务的客户备付金管理存在漏 洞。 (五)发生客户信息泄露或资金盗失等风险事件,造成 不良社会影响。 (六)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 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较重的行政处罚; 或因业务违规一年内受到 3 次(含)以上行政处罚。 (七)支付业务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信息安全要求。 (八)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且未积极整改。 (九)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 30%。 (十)超出核准范围开展支付业务。 (十一)发生经核实的纠纷、投诉、举报 5 次(含)以 上,或发生较大负面舆情,且处理不当,对客户合法

9、权益造 成损害,或对支付服务市场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主要出资人变更等重大事项,且 性质较为恶劣。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在评价期内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直接 评定为 E 类机构: (一)出现第十条所列任一情形,性质恶劣、涉及违法 犯罪案件或已造成重大损失。 (二)被责令停业整顿、进入风险处置阶段。 (三)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数据等手段故意规避监管 要求,或故意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四) 转让或变相转让、 出租、 出借 支付业务许可证 。 (五)累计亏损超过实缴货币资本的 50%。 (六) 发生经核实的纠纷、 投诉、 举报 IO 次 (含) 以上, 或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且

10、处理不当,对客户合法权益造成损 害,或对支付服务市场产生重大负面影响。 (七)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违规事件或多次暴露重 大风险隐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支付机构分 类评级结果,衡量支付机构整体情况、风险程度,确定监管 重点,制定监管计划及措施。 (一)对 A 类机构,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 (二)对 B 类机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 措施: 1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2监管谈话,每年至少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次 3 每年视情对所存在的问题开展现场检查一次, 至少涵 盖 B 类 B 级机构。 (三)对 C 类机构,除日常监管措施外,还应采

11、取以下 监管措施: 1限期整改所存在的问题。 2 监管谈话, 每半年至少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一次。 3风险提示。 4每年视情开展全面检查一次,至少涵盖 C 类 C 级机 构。 (四) 对 D 类机构, 除可采取对 C 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 还可以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五) 对 E 类机构, 除可呆取对 D 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 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 对 支付机构采取下列政策支持或实施监管奖惩。3 (一)确定其支付账户的功能、限额和实名制核验手段 等管理要求。 (二)作为核准其增加支付业务类型或覆盖

12、范围、拓宽 客户备付金存放形式、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依据。 (三)作为是否为其申请上市(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挂牌公开转让等)等事项出具意见、批复主要出资人变更等 重要事项的参考。 (四)核定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调整客户备付金与资 本实力的比例,确定备付金银行集中存放比例。 (五)确定新业务(产品)的试点范围、推广进度。 (六)其他手段和内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评价结果仅限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 支机构监管使用,不对外披露。 支付机构不得将评价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 目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分类评级每年进行一次, 评价期为上 一年度,涉及的财务数据以上

13、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业务数据以报中国人民银行的季度数据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行业风险状况、监管资源配置情况 适当调整评价频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应于每年 3 月 1 日前将自评结果上 报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于每年 5 月 1 日前将支付机构自律评 价计分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采取检查、 外部征询意见等必要手段,就支付机构有关问题进行核实、 确认,并对支付机构评价计分,于每年 5 月 1 日前将评价计 分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审定,确定支付机构的类别、级次, 于每年 7 月 1 日前书面通

14、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支 付清算协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应实事求是、 全面完整开展自评, 经 公词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等,下同)签字确认后,将自评报告、自评结果及自评依据 材料报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自评结果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评 价参考,但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的自评结果存在迟报、漏报、瞒报、 虚报等情况的,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扣减 5-15 分, 中国人 民银行至少下调 1-3 个评级。 支付机构的自评结果存在重大事项隐瞒、重大信息虚假、 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或支付机构不上报自评结果的,中国

15、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评价结果直接认定为 D 类,情节严 重的,认定为 E 类。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文件、约谈、 会 议等方式,向支付机构通报评价结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支 付机构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后,应立即向公司决策层报告,并 于 1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经公司法定 代表人和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签字的整改方案。 支付机构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经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意见及证明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分支 机构进行核实确认,视情提请中国人民银行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发生重大不良变化或出现异带, 且足 以导致机构分类评级调整的,或连续多次出现 D 类或 E 类相 关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随时向下调整其分类 评级结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直至注销支付业务许 可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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