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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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 签订借款合同中应注意事项有些? 一、关于主从合同“期限”问题 部分信贷人员签订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存在起始日期或到期日期滞后于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相应日期尤其是抵押合同居多而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文本第一条关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约定约定期限为被担保的主债权期限而并非抵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的“期限”其起止日期均应与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起止日期保持一致 二、关于抵押期限的问题 按照贷款程序抵押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签订日期应等于或迟于主合同签订日期同样农信社相关部门也对抵押期限中的到期日不得早于借款合同到期日做出了明确要求据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规

2、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也就是说只要债权不消灭抵押权就一直存在即使抵押物损毁、灭失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也将作为抵押债权的财产担保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见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限、或者办理抵押登记时填写的抵押期限都不能作为免除担保责任的依据即使超过约定的抵押担保期限抵押权人仍可要求以抵押物清偿担保的债务 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虽然约定抵押担保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是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不受法律保护”

3、不言而喻该条款是对抵押权行使期间的规定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权力 三、关于借据要素与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的问题 按照业务流程借款合同签订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需填写借款借据豫农信贷XX8号文件第六十七条规定:(一)填制借款凭证中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借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当天或之后;(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同样豫农信贷XX15号)文件第四十条第1、2款规定:“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

4、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 笔者发现实际操作中存在部分借据上填写的要素与借款合同中约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主要是借款金额、起止时间、利率不一致尤其是借款起止时间不一致最为常见如由于办理抵押登记等原因存在借据记载到期日滞后于合同约定到期日的现象目前使用的借据和借款合同内容完全是由贷款方填写的相当于格式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作出对提供格式化合同一方不利的判决即在

5、借据上记载的利率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时法院往往会依据借款借据做出判决反之则会依据借款合同做出判决 四、关于主从合同衔接的问题 按照豫农信贷XX8号文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客户部门(岗)应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岗)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但笔者在工作中发现部分信贷人员在签订合同时不按规定填写主从合同编号这不仅从形式上造成了主从合同不衔接而且会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借款合同

6、范本参考 典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和出典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金钱借贷典权设定契约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贷主(甲方)以下列条件借给乙方元乙方如数收到 第二条本件借款还债期订于年月日 第三条甲方不得请求本件借款的利息记:土地坐落: 建物门牌: 第四条本件借款偿还地以甲方当时所居地为主 第五条乙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有下列不动产办理典权设定登记予甲方 建筑构造: 面积:地面层平方米;二层平方米 以上不动产所附带的、等皆保持现状 第六条甲方可按原状使用前条不动产从而获取利益然需负担前条不动产的管理费用及一切税赋 第七条本件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定于年月日 本契约书正本两份经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为凭 注: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不超过三十年 典权人(签字):出典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line-height:150%;color:rgb(0,0,0);font-size:14.0000pt;mso-font-ke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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