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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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示范文本GF20(18) p(下标0)按第332款、352款和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39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下标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下标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332款、第352款和第3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下标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

2、的基本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规定在投标补充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7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73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39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74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

3、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75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37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20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8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

4、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37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9变更 39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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