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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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讲 行政程序法,主讲内容,第一节 行政程序法概述,一、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是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它们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者相互依存,不存在没有实体内容的行政程序,也不存在不通过程序就能实现的行政实体内容。 (一)概念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方法和时限的总和。 2、要素: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顺序和时限。 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思考:行政程序是否包括相对人参与行为程序?,(1)空间表现

2、形式 步骤是指行政主体完成某一行政行为所要经历的阶段。 方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采用的各种具体方法和形式,主要包括作出一个行政决定所需要的调查、听取当事人陈述、把决定告知当事人、说明理由等,还包括必要的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2)时间表现形式 顺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必经的步骤间的先后次序。从顺序这个角度而言,“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程序的核心或灵魂。 时限,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时间限制,包括完成某一程序行为的时间限制和完成实体行为的时间限制。,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 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3、行政程序的统一与分散性。,1、行政程序是就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而言的; 2、行政程序规范的核

3、心对象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3、行政程序表现为步骤、顺序、方法、方式及时限的总和。,(二)行政程序种类,二、行政程序法,(一)概念 1、概念: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是指关于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以及实施这些方式和步骤的顺序、时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行政程序法的主要规范对象是行政行为。 (2)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其也有一定的独立性。 (3)行政程序法既可以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从狭义上理解。,(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 1、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共同构成行政法; 2、行政程序法有其独立的价值,并非实体的附属品。 (三)行政程序法的作用(了解)

4、1、监控行政权(控权);Power 2、保护相对方(保权);Right 3、提高行政效率。,第二节 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行政程序法的历史发展阶段(了解) (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一次高潮 最早以法典形式规定行政程序的国家是西班牙,它于1889年就制定了行政手续法。西班牙于1958年修订,1992重修。 1925年奥地利行政程序法该法共6编80条,是一部较为完备的行政程序法。捷克斯洛伐克于1925年、南斯拉夫于1929年制定行政程序法典。 这次高潮以规范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的。,(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二次高潮 1946年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 (Federal Administ

5、rative Procedure Act ) (APA),该法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规章制定(rule-making)以及行政裁决(adjudication)程序作了规定,体现了行政活动的公开、参与、公正等程序原则。 在美国的影响下,各国纷纷制定或修订行政程序法典,奥地利于1950年、西班牙于1958年修订其行政程序法典,匈牙利于1957年、意大利于1960年先后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日本于1964年形成了行政程序法草案,瑞士于1968年、瑞典于1971年、联邦德国于1976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典,就连行政程序法传统一向薄弱的法国也于1976年制定了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和改善行政机关和公民关系法,出现了

6、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二次高潮。 这次高潮以保障公民在行政权力运行中的权利为中心。,(三)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三次高潮 20世纪90年代以来,出现了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三次高潮。已经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家,纷纷对原法案进行修改,奥地利于1991年、西班牙于1992年、德国于1992年、1997年两次对各自行政程序法进行修正,赋予其新的时代精神, 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家积极制定行政程序法。葡萄牙1991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1996年修订),荷兰1994年在基本行政法典中规定了行政程序部分,日本1993年、韩国1996年、我国澳门地区1995年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而我国台湾地区在1976年、1990年、19

7、93年、1995年、1998年制定了五个行政程序法草案,并于1999年公布了行政程序法,于2000年修正公布了行政程序法,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次高潮主题仍然是保证行政的公开、透明,保护公民在行政程序中的权利。这次高潮引人注目之处在于中心由欧洲、美洲转移至亚洲国家,其中又以日本影响最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参与行政的要求日益提高,需要一个公开、高效的政府为公民和企业服务,这正是在亚洲兴起制定行政程序法高潮的内在原因。,二、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状况 1、行政诉讼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2、行政处罚法开创程序控权的先河; 3、立法法(包括相关条例)对立法程序的完善; 4、行政许可法

8、程序控权的进一步发展; 5、信息公开条例程序控权系统化; 6、行政强制法程序控权的进一步发展; 7、行政程序法新的展望与期待。,三、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一)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立法者可以按照自己的目的进行选择。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三种: 效率模式 公正模式 兼顾模式。,1、效率模式。此种模式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行政程序设计,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效率模式的主要特征有: (1)行政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大; (2)行政行为的过程、步骤紧凑,简便易行; (3)对行政人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

9、 (4)注重行政程序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 (5)为了实现行政的高效率,在程序制度上特别注重时效制度、简易程序制度、紧急处置制度、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等。行政许可法,2、公正模式。此种模式的行政程序法主要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在此基础上进行行政程序设计,形成相应的程序体系。所以这种模式又被称之为权利模式。其主要特征有: (1)注重对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的程序控制; (2)注重行政职权行使中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 (3)注重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 (4)重视行政救济程序; (5)为了保障行政公正,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程序立法特别重视以下制度建设:回避制度、听证

10、制度、辩论制度、告知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代理制度、救济制度等。,3、兼顾模式。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反映了各国对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功能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受传统的集体主义思想的影响,其行政程序法一般侧重于效率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受个人主义法律传统及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的影响,在目标模式上侧重于公正模式。从现代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来看,纯粹选择一种模式的比较少见,多数国家都是以一种模式为主兼采另一种模式的优点。,(二)行政程序法的法体模式 行政程序法的法体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载体所表现出来的总体特征。从各国立法情况来看,行政程序法的法体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统一式,二是分散式。

11、统一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在统一式下,并不排除同时制定某些单行行政程序法,规定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较具体的行政程序;也不排除个别行政法律、法规中在规定行政实体问题的同时,规定有关的行政程序内容。,分散式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在分散模式下,立法机关分别就特定领域或特定事项制定单行行政程序法律、法规。如,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许可程序法、行政处罚程序法、行政强制程序法、行政征收程序法、行政裁决程序法等。这

12、种模式更不排除在个别行政实体法律、法规中规定有关具体的行政程序。,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已制定或准备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走统一式的行政程序立法道路。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有利于各行政领域遵循共同的最基本的程序规则和制度,有利于各个行政领域行政程序法律规范内容的整体协调一致,有利于避免分散式模式下可能导致各程序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矛盾或重复,从而可以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现代民主法治的要求。正因如此,行政程序法的法体模式由分散式逐步过渡到统一式成为行政程序法发展的总趋势。,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行政程序

13、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对行政程序立法和行政执法具有指导意义,且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具体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我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一、程序法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主要程序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循,不得违反法定程序。程序法定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在行政程序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容包括: 1、尽可能地将程序用行政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法律规范。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进行。 3、行政司法在遵守司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该严格恪守法律、法规

14、和规章调查制度。 4、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一切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并由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一律向相对人和社会公开,以增强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相对人和社会的监督。贯彻行政公开原则的制度保障: 1、表明身份制度 2、告知制度:告知决定、告知权利、告知其他事项。 3、说明理由制度 4、行政救济制度,三、参与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决策、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其他行政行为时,在程序上要保障公民的了解权与参与权得以实现。参与原则制度保障: 1、辩论制度。 2、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现代

15、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是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的重要形式,是行政民主与行政公正的具体体现。行政相对人在听证中下列权利: (1)由无偏见的官员作为听证主持人的权利; (2)在合理的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 (3)提供证据和进行辩论的权利; (4)聘请律师陪同出席听证会的权利; (5)通过质证及其他正当手段驳斥不利证据的权利; (6)要求行政主体根据行政案卷中所记载的证据作出裁决的权利; (7)取得全部案卷副本的权利。,四、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合理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人,其宗旨是公平、正义。公正原则制度保障: 1回避制度 2职能分离制度 3情报公开制度 4禁止单方面接触。禁止单方面接触是指行政主体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五、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要适应现代行政的需要,以迅速、简便与经济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制度保障: 时效制度 简易程序的适用,从启动一个小商品批发市场的设想到最后拿到最完整的、最后的证照:费时一年半 盖一百一十二个公章 跑六十多个部门 花七十多万块钱,权力:想说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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