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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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 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 职工参

2、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 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 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第五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 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 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2 第第六条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

3、)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 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 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 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 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 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 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 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

4、)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 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 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 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 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 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

5、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 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 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 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 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

6、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 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 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 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 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

7、规范进 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 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 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 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 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 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 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 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

8、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 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5 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 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 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 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 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 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 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9、;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 业” ,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 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 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 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 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6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

10、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 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 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 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进行巡

11、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 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 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 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 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 7 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

12、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 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 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 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 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 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 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 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

13、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 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 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 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 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

14、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 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 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15、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 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9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 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 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 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6、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 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 2 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 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 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 报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 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 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 ,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 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 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 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 10 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 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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