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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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1 总则 2 测量 3 清基 4 料场复查与规划 5 施工试验及土料加工 6 土料的开采和运输 7 填筑 8 接缝处理 9 护坡施工 10 砌石工程 11 混凝土工程 12 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查 13 工程验收 *城区防洪工程 堤身加固施工技术要求 1 总则总则 1.1 *城区防洪工程防洪堤为 3 级堤防,堤身按 3 级水工建筑物设计,穿堤建 筑物与所在堤防等级相同。本工程防洪设计洪水频率为 50 年一遇。 1.2 在施工前必须充分重视料场复查、取土规划、室内试验及现场碾压试验, 以确定施工方案、质量控制标准和技术措施。 1.3 施工中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技术责任制,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

2、立专职质 检机构,严格控制施工质量。 1.4 本技术要求未阐明之处, 请施工单位依照 堤防工程施工规范 (SL260-98) 及其他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执行,或由施工单位会同设计单位、监理现场研究解 决。 1.5 本技术要求与施工图纸均为施工依据。 2 测量测量 2.1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及相关地形 图等有关测量资料在工地对原设控制点进行复查和校测。 2.2 定线须用符合精度要求的仪器进行,以使符合设计要求。 2.3 开工前,应施测清基横断面图,放定堤脚清基(考虑富余宽度)及堤身填 筑起坡桩。 2.4 堤身填筑过程中应施测如下项目: 2.4.1 堤身分区填筑的

3、接坡线:要求按每填土五层施测一次。 2.4.2 堤身材料分区界线; 2.5 施工期间所有施工定线、进度、工程量、竣工等测量原始记录、计算成果 和绘制的图幅等资料均应及时整理、校核、分类、整编成册,妥为保存。当工程 全部完工,施工单位应将上述资料全部移交建设单位。 1 3 清基清基 3.1 堤基基面清理范围:迎水坡为设计基面边线外 50cm ,背水坡为设计基面 边线外 100cm 。 3.2 堤基表层的石块、淤泥腐植土、杂填土、泥炭及杂物等必须清除干净,并 将堤基平整压实。堤基如有房基、孔洞应彻底清除,所有坑洼应按堤身要求分层 压实填平。 3.3 堤基开挖、清除的弃土、杂物、废渣等,均应运到指定

4、的弃渣场堆放,并 做好环保措施。 3.4 基面清理平整后,应及时报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基面验收后应抓紧施工; 若不能立即施工时,应做好基面保护,复工前应再检验,必要时须重新清理。 3.5 在已有堤身上加高培厚时,应将与新土接合的旧堤坡进行表土清除,表土 清理厚度为 30cm,具体见堤身剖面图。 3.6 在已有堤身上加高培厚施工全过程中,若发现已有堤身存在裂缝、孔洞等 危及大堤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等单位报告,并做好详细记录。 经加固处理验收后才允许继续施工。 4 料场复查与规划料场复查与规划 4.1 施工单位对勘察单位提供的各料场勘察报告和调查试验资料应进行认真核 查。 对批准的

5、勘察文件选定的每个料场的储量、质量, 应辅以适量的勘坑和钻 孔取样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送建设单位、监理和设计单位。 4.2 施工期间如发现有更合适的料场可供应用,或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料场时, 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经同意后才进行补充调查。 其调查、试验的项目和精度应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 (SDJ17-78)的有关规定。 4.3 料场复查或补充调查工作,可根据料场的开采顺序分批进行, 但主料场 必须在开工前完成,以便为料场规划提供依据。 4.4 料场规划 根据堤身土料分区,合理使用料场。应根据粘粒含量高,渗透系数小的土 料填筑迎水侧堤身部位的原则进行规划。根

6、据广东省*城区防洪堤达标加固 2 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2土料场的土料,除天然含水量 稍高于最优含水量,其余各项质量指标均符合均质土坝(堤)规范要求,质量好。 5 施工试验及土料加工施工试验及土料加工 5.1 施工的碾压试验是施工前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由施工单位进行, 设计与建设、监理单位参加试验成果分析,并将试验成果整理归纳,作为竣工资 料。 5.2 粘性土的天然含水率大于施工最优含水率的上限时, 应翻晒降低其含水率; 若天然含水率小于施工最优含水率下限时, 应进行洒水处理。土料翻晒,洒水 加工一般应在堤外进行。 5.3 排水材料必须按设计要求备料。 6 土料的开采和运

7、输土料的开采和运输 6.1 土料必须在经过鉴定符合土料设计要求的料场内开采, 不合格的土料不得 上堤。 6.2 在料场开采之前, 应做好下列工作; 6.2.1 根据试验资料,划定料场边界线, 埋设标记; 6.2.2 清除树木、树根、杂草、覆盖层及其他建筑物等; 6.2.3 搞好场内排水系统,满足雨季施工的需要。 6.3 采用挖掘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上堤。 7 填筑填筑 7.1 堤身填筑必须在基础清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堤身各部位的 填筑应按设计断面和施工图要求进行施工。 7.2 必须严格控制压实参数,压实取样试验合格后,报送建设、监理单位验收 才能铺筑上一层新土。 7.3 堤面作业应

8、统一管理,严密组织,保证工序衔接,分段流水作业,层次清 楚,大面积平整,均衡上升,减少接缝。 7.4 分段填筑时,各段土层之间应设立标志,以防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 分段位置应错开。 7.5 由于雨天等原因停工的堤面应加以保护,复工时必须仔细清理并经建设、 3 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才能上填,并做记录备查。 7.6 铺料 7.6.1 铺料厚度应严格按照碾压试验提出的铺料厚度铺料、平整,不得超厚。 7.6.2 防渗土料及碎砾石土料采用汽车运土上堤时,必须采用进占法卸料。 7.6.3 不应在堤身填筑断面之内和岸坡上卸料。特殊情况下必须卸料时,则应 采取有效措施,作好岸坡和卸料场地的清理。 7.7 堤

9、面洒水 当气候干燥、土层表面水分蒸发较快时,铺料与压实表面均应适当润湿,以 保持最优含水率。 7.8 碾压 7.8.1 振动碾压实土料时,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试验选定的施工参数进行,即振 动碾重量,碾压行走速度,振动频率,激振力,振幅和碾压遍数。 (若选用其它 任何碾压机具,都必须通过碾压试验选定碾压参数) 。 7.8.2 振动碾可采用进退错距法压实。 7.8.3 碾压时应平行堤轴线方向进行,不宜垂直堤轴线方向碾压。 7.8.4 分段碾压时,相邻两段交接带碾迹应彼此搭接,顺碾压方向搭接长度不 小于 0.3m0.5m,垂直碾压方向搭接宽度应为 1.0m1.5m。 7.9 刨毛 为了保证填筑土层间结合

10、良好, 铺土前必须将压实结合层面洒水润湿并刨毛 2cm 深。 7.10 粘性土的铺料与碾压工序必须连续进行。如需短时间停工,其表面风干土 层应洒水润湿,保护含水量在控制范围内。如需长时间停工,应根据气候条件铺 设保护层,复工时予以清除,并检查填筑面。 7.11 如填土出现弹簧土,层间光面,层间中空,松散层或剪切破坏等现象时, 应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认真处理,经检验合格后,才能继续 填筑新土。 7.12 填筑面进料运输线路上的松土、杂物及车辆行驶、人工践踏形成的干硬光 面,应在铺土前清除或彻底处理。 7.13 为保证堤身填筑土料在设计断面内的压实干容重达到设计要求,铺土时 4 内

11、、外堤坡应留有余量,并在护坡施工前按设计断面削坡。削坡后,临近坡面约 30cm(水平)范围内的设计干容重允许低于设计标准,但不合格干容重不得低于 设计干容重的 98%。预留量取决于碾压机具,一般预留 30cm50cm。 7.14 在建筑物的轮廓线范围宜用打夯机夯实。 7.15 雨季堤身填筑施工应做好雨情预报,雨前用振动碾快速压实表层松土,并 注意保持填筑面平整,防止雨水下渗,避免积水。雨后填筑面应进行处理,经检 验合格后方可复工。 7.16 土层施工控制干密度指标如下:要求控制干密度1.50g/cm 3,同时压实度 0.92。 8 接缝处理接缝处理 8.1 堤身与堤基、岸坡、刚性建筑物(如排水

12、涵管等)的接合部位及堤身内的 纵横接缝,必须严格处理,保证接合质量。 8.2 堤身内的纵横接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8.2.1 堤身横向接缝的接合坡度不得陡于 1:3。 8.2.2 堤身内纵向接缝的接合坡度不得陡于 1:1.5。 8.3 所有堤身接缝的坡面,在填土时必须按下列要求处理: 8.3.1 必须配合填土上升,陆续削坡,直到合格层为止; 8.3.2 接合面削坡合格后,必须边洒水,边铺土压实。并控制含水率为施工最 优含水率的上限。 9 护坡施工护坡施工 9.1 砂碎石垫层厚度、铺筑位置及粒径、级配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砂采用粗 砂,碎石最大粒径应小于 50mm。 9.2 铺筑砂碎石垫层须从

13、下部向上进行,不得从坡面上向下倾倒。 9.3 铺筑砂碎石垫层必须严格控制厚度,宜采用人工铺筑,保证层次清楚,互不 混杂。每层厚度的偏小值不得大于设计厚度的 15。 9.4 对已铺好的砂碎石垫层应作必要的保护,禁止车辆通行、抛掷块石,保证 已铺好的反滤层不损坏。 9.5 草皮护坡:本工程应采用播种草籽形成草坪护坡法,应选用易生根、能蔓 5 延耐旱耐涝的草籽,铺种均匀。成草坪后,草坪覆盖率应95,无大块秃斑, 无雨淋沟。 1010 砌石工程砌石工程 10.1 砌石工程主要包括迎水坡的干砌石、浆砌石及浆砌石挡墙等。工程采用 M7.5 浆砌块石砌筑,砌体强度均必须达到设计要求。 10.2 砌石施工除应

14、符合下列规定外,尚应符合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50203-2002)第 3、4、7 章的有关规定。 砌体的基本规定如下: 10.2.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 水泥、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材料。 10.2.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mm)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mm) L(或 B)30 5 60L(或 B)90 15 30L(或 B)60 10 L(或 B)90 20 10.2.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底标高不同时, 应

15、从低处砌起, 并应由低处向高处搭砌。 当设计无要求时,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 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10.2.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0.5m,洞口 净宽度不应超过 1.0m。 10.2.5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 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 0.3m 的洞口上部,应设 置过梁。 10.3 水泥砂浆 10.3.1 砂浆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 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

16、水泥出厂超 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不 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6 10.3.2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对水 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5;对强度等级小于 M5 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 10;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 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0.3.3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消石灰粉不得直接 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10.3.4 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 配合比应重新确定;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 浆强度等级。 10.3.5 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 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检验报告。 10.3.6 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少于 2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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