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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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25 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中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以及规范公司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分包 行为, 防范和化解合同风险, 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提高合同签订、履约工作的质量,做好合同风险控制,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和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的合同管理制度,及 公司管理和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类业务合同(含协议,下同)的洽谈、签订和 履行

2、的全过程;同时适用于公司参与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公司所属分公司、直 属项目经理部、办事处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基层单位)以承包人名义办理的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事宜, 并适用于公司材料采购、 设备、 船舶租赁、 设备采购、 修理、处置、技术咨询服务、行政服务类、基础建设类等。 第三条 办理合同业务(包括洽谈、签订或履行等有关事宜,下同)时,必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建股份、 上港集团和公司管理和程序文件的相关规定, 同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办理合同业务时, 必须是以公司的名义,而不得以公司机关部室或 公司基层单位的名义。特别提示:公司机关部室或公司基层单位公章

3、绝对不可加 盖在合同类文件上。 第五条 办理合同业务时,公司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维护公司利益,严 格把关,控制合同风险。 第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专项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工作实绩考核范畴。 第二章第二章 定定 义义 第七条 总包:是指建设单位将一项工程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人完成,承包 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包工包料,保证质量,按期完工交付使用。承包人通 过工程师 (业主的委托人) 对业主负责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一切经济、 法律责仸。 第八条 分包:包括工程分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是指以公司名义或以 公司与第三方联合体名义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根据公司能力和建设工程项 目具体施工要求,或公司与第三

4、方的约定,依法将某些施工项目(除主体结构外) 2 / 25 或作业内容委托给符合法律和规范要求的、具有相应资质(或经营许可)和能力 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实施完成的行为。 第九条 发包人:又称工程建设方,是指与本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 同或专业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管理单位。 第十条 承包人:又称工程施工方,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 同或专业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的施工企业。本办法中的承包人特指本公司,即:中 建港务建设有限公司(本文简称:公司)。 第十一条 分包人:又称分包方或供方,是指具有相应资质,通过与承包人 签订分包合同, 获得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专业项目施工承包合

5、同中某些分包 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本办法中的分包人,包括公司分包项目的投标人、 潜在中标人和合格供方。 第十二条 指定潜在分包人: 是指基于发包人的明确要求或公司经营业务的 明确需要,在安排有关项目进行分包时给予优先考虑的分包人。 第十三条 联合体合作方:是指与公司签订联合体协议,并以联合体名义对 外承揽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 议标和分包比价招标: 是指公司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 专业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而需要选择合格分包人的具体方式。 议标方式适用于分包 项目的投标人均为公司合格供方名录内的企业,并且是以有关经济指标对比 结果作为唯一评价。 分包比价招标

6、方式适用于分包项目的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 所有投标人,并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实际能力和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履约保证金(或风险金):是指为体现履约诚意和履约能力,由 分包人按照约定交付数额和交付方式向承包人作出的履约保证。适用于公司合 格供方名录外的所有分包人。 第十六条 合格供方:是指能够满足公司工程项目分包要求,具有相应资质 (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有良好履约能力和合同信用的分包人。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是指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办事处、地区总 部。 第十八条 部室定义 1、管理部室:是指按照公司管理程序文件规定,对合同业务及所涉内容负 有管理或审查职能的公司机关部室,包

7、括主管部室和相关部室。 2、主管部室:是指按照公司合同业务分工规定,负责主管某项合同业务的 公司机关部室。 3 / 25 3、相关部室:是指根据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参与合同会签审查的公司机关 部室。 第十九条 引用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不限于) 1、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2、地方或行业规定:上海市建筑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上海市建筑 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上海 市建筑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工作流程、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 筑市场和加强建设工程

8、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简称 22 条)、上海市外 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 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等。 3、公司管理文件:投标及合同管理程序、工程分包管理程序、物 资管理程序等。 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管理体系合同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 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 业务分工” 和 “工 作职责与工作责仸相一致”的原则。 1、公司领导按照具体工作分工,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合同业务及其有关 事宜,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职责和责仸。 2、成本管理部(法律事务室)是负责公司合同管理专项工作的职能部室, 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职责和责仸。 3、公司机

9、关部室和公司基层单位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按照业务分 工和部门职责, 负责经办有关合同的具体事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职责和责 仸。 4、分包评标小组成员 3-5 人,由基层单位、成本管理部、党群工作部等相 关职能部室人员组成。 5、公司基层单位是分包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履行分包合同所约 定的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有关合同业务及其管理部门的分工: 1、 市场经营部负责承接合同的洽谈签订及合同交底(包括投标联营体合作合 同),负责承接合同的归档管理。 4 / 25 2、成本管理部负责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参与承接合同的洽谈签订 及合同交底,同

10、时负责律师聘用合同,保险合同。 3、行政事务部负责公司广告合同和非工程技术类的咨询合同。 4、工程管理部负责工程测量、检测合同,车辆、船舶运输和施工船舶拖带 合同, 船舶建造(改造)、租赁、 维修合同,船机设备租赁、工程设备租赁合同, 基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委托设计、建设、安装合同,砼预制构件和金属结构加工定 作合同,海事管理方面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工程原材料、设备和工程 附属产成品采购合同,各类自用设备(含船舶设备)及其零配件、周转使用材料 和设备(含活动房)采购合同,劳动防护用品和办公用品采购合同。 5、技术质量部主管公司技术合同,负责科技协作、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技术咨询、技术合作

11、合同,工程协作设计合同,计算机设施维修、应用软件开发 合同,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服务合同。 6、资产财务部负责公司借贷合同,评估合同及财产担保、抵押合同。 7、审计部负责审计合同。 8、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劳动合同,人才招聘合同和劳务用工合同。 9、综合服务分公司负责公司生活车辆租赁、修理合同,物业租赁(管理) 合同,废弃物处置合同及相关辅助服务类合同。 10、除本条前 8 项规定外,公司基层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合同业务及其有 关事宜。 11、其他合同业务可参照上述分工规定,由管理工作职责与其相近的公司机 关部室或公司基层单位负责处理。 12、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公司机关部室和公司

12、基层单位办理合同业 务时可以不受上述具体分工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机关部室和公司基层单位的行政负责人 (正职或主持工作 副职) 是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第一责仸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履行下 列工作职责: 1、组织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修订和完善本部门合同管理工作流程。 2、按照实际情况,安排专人担仸本部门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工作。 3、负责处理本部门所办合同业务及其有关事宜。 4、发生与合同有关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问题性质和原因,同时报 告公司主管部室和公司分管领导,不得擅做主张自行其事。 5 / 25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员是公司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专业人员, 是公司合同 管理

13、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1、 负责审查、 修改本部门经办的合同文本, 协助办理合同洽谈、 签订事宜。 2、检查本部门合同履行情况,协助有关人员处理合同纠纷。 3、负责管理本部门合同工作台账资料,做好收集、整理和保管本部门经办 的合同文本及其相关资料(包括所有来往信函、电子邮件、会议纪要、清单结算 类文件、质量认证文件、开工交工竣工等书面材料)。 第四章第四章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涉及经济往来的经营业务,除了可以即时结清的以外,都 应当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五条 需要签订合同的, 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办理。 严格禁止 “先 履行后签约”或

14、者“应当签约而没有签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合同不能及时签订的,经办部门必须提交书面请示,报送公司 主管部室和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并按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意见执行。 经审查同意延时办理的, 该份合同送审时经办部门应当将上述书面请示与合 同文本一并提交。 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实行“法人授权委托书”制 度。未经授权,仸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否则,一切后果由责仸人自行 承担。 1、 “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办理,实行“一事一委托”。 2、公司有关部门或员工需要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 请,报公司行政事务部。 3、“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持有者,必须在

15、授权范围内和规定期限内行使代 理行为。但不得与其代理的其他人签约。 4、“法人授权委托书”只限于持有者本人使用,持有者必须妥善保管,不 得涂改、出借、转让或互相替代使用。发生遗失的,必须向公司行政事务部书面 报告,必要时应当办理挂失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洽谈合同业务时, 公司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必须重视可行性 分析,防止受骗上当。在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程度、商业信誉、 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未作必要了解和认真分析的情况下, 不能盲目地与之建立合 同关系。 6 / 25 第二十九条 在起草合同文本时, 公司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应当重视采用国 家行政管理机关推荐的示范文本或公司制作的示范文本。

16、 采用对方提供的格式文本或双方临时起草的合同文本时, 应当做到内容合法、 条款完备、用词规范、表述严谨,必要时可在签约前送交公司主管部室和法律顾 问室进行预审。 第三十条 合同主要条款及其要求: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必须合法,不得与无 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及无经营执照的其他经济组织建立合 同关系。 2、标的。表述标的必须具体明确,切忌笼统含糊或指代不明。法律规定禁 止的行为或禁止转让的物品,不得作为合同标的。 3、数量。数量包括数额和计量单位,两者不可缺一。合同采用的计量单位 必须是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质量。质量包括标的的名称、品种、规格、等级、标准、技术要求等。 一般情况下,应当从国家、行业、地区、企业的现行标准中择优约定。无现行标 准时, 也可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约定,但必须具有可 操作性。 5、价款或报酬。应当明确币种、数额,以及计算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时 间。但国家有限价标准的,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应当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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