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保险集中管理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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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业务 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 各单位的保险业务,降低保费支出,提高保险业务质量,根据股 份公司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是股份公司整合保险资源,充分 发挥保险规模优势,以较低的保费支出获得较大的风险保障,享 受更优质保险服务的集约化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保险业务暂不 包括社会保险业务。 第三条 股份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遵循“集中操作、市场 运作、专业服务”的管理原则。 ( 一)集中操作。整合股份公司保险资源,取得有关保险公 司的大客户地位并开展战略合作,提高保险业务质量。 二

2、)市场运作。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市场化运 ( 作方式,规范保险业务办理流程,降低成本,实现市场化、公开 化、规范化管理。 ( 三)专业服务。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优化保险方案,开展 防灾防损服务,建立快捷的保险服务理赔通道,提升保险服务保 障。 第四条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是股份公司精细化管理的重要 3 内容,各级企业应比照物资、劳务等资源要素,建立并完善保险 业务管理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流程,加强保险业务管理和控 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六条 股份公司保险业务集中按照“法人管理、两级集中、 一个平台”的管理体系组织实施。 第七条

3、股份公司各级法人为保险业务的投保人、受益人, 负责本单位保险业务的投保、索赔和管理工作。各级法人所属分 公司、项目部(指挥部)等派出机构的保险业务,按照“法人管 项目”的要求,报请所属法人机构办理。 第八条 股份公司金融管理部为保险业务集中管理的主责 部门,负责保险业务集中管理的组织、协调、考核工作。主要职 责包括: ( 一)制订股份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规划,拟订保险业务 集中管理的规章制度; ( 二)遴选股份公司保险服务机构,牵头开展与有关保险机 构的战略合作; ( 三)下达股份公司各二级企业年度保险业务集中管理目标, 并组织考评; ( 四)建立保险业务信息管理体系,对股份公司全系统的保 险

4、业务实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保险业务分析; 4 ( 五)具体负责以股份公司名义投资或中标工程项目的保险 业务集中管理的审核工作; 六)负责对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控股的保险经纪公司进 ( 行监督,组织保险经纪服务质量考评,适时整合内部保险经纪机 构,提升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促进其提高服务 水平。 第九条 股份公司各二级企业应健全本单位保险业务集中 管理机制,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工 作。具体职责包括: ( 一)贯彻落实股份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规定,分解落实 本单位保险业务集中管理指标; 二)拟定本单位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实施细则,做好本单位 的保险业务集中的组织、管

5、理工作; 三)集中办理本单位及所属企业保险业务的投保工作,指 导所属企业保险项目的索赔和管理工作; ( ( ( 四)协助股份公司做好涉及本单位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工 作; ( 五)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资料收集整理、业务分析、信息 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十条 股份公司三级及以下企业应指定具体的部门承办 本单位保险业务的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 一)做好本单位各项保险业务的信息收集、投保申请、费 5 用结算、保险理赔等工作,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配合开展本单位重大投保项目的方案制定、招标邀标、 保险理赔等工作; ( ( ( 三)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的信息统计上报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保险业务资

6、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股份公司成立保险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 司”) ,作为股份公司保险业务集中管理的主要平台,股份公司及 各二级企业的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原则上应通过该平台办理。经纪 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 ( 一)开展股份公司系统的保险业务咨询与服务,办理系统 内保险业务的集中投保工作,协助各单位制定集中投保项目的保 险方案; ( ( ( 二)做好集中投保保险项目的防灾、减损服务工作; 三)协助集中投保单位做好保险索赔工作,提升服务保障; 四)为股份公司各单位保险集中管理工作提供保险业务支 持和业务培训; ( 五)建立股份公司保险业务数据库,为股份公司风险管理 决策提供数据与

7、技术支持; ( 六)在推进保险资源集中管理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创新 利益共享机制,从资本结构、管理方式、利益分配等方面入手, 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出资入股、合作成立子公司、 设置分公司等利益共享机制。 6 ( 七)积极拓展股份公司系统外保险中介市场,努力提升公 司业务规模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保险业务集中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开展战略合作。股份公司通过市场信誉调查、保 险业务实施情况反馈等方式,遴选一批市场信誉良好、营业网点 众多、保险费用合理、理赔服务快捷的国内外知名保险公司作为 战略合作伙伴,并签订保险业务战略合作协议 ,明确股份公 司及所属各单位保险业务的服务范围、价格区间等服务

8、要素。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保险业务原则上只能在保险业务 战略合作伙伴公司办理。 第十三条 实行集中投保。为充分利用股份公司在保险业务 战略合作伙伴取得的大客户优势,以较低的保费支出享受优质的 保险服务,以下保险项目实行集中投保: ( 一)股份公司本部、以股份公司名义投资或中标工程项目 的保险业务; 二)股份公司各二级企业的下列保险项目: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团体 ( 1 人身意外伤害险、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 保险项目; 2 .财产险、机器设备损失险、船舶险、货运险等财产保险项 目; 3 .各类责任保险(设计责任、监理责任等)项目; 7 4 .

9、单项保险价值 500 万元或保费支出 5 万元以上的其他保险 项目。 第十四条 鼓励整体打包投保。未纳入到集中投保范围的机 动车辆保险、单项保险价值或保费支出未达标的其他保险项目, 鼓励各单位采取整体打包的方式,参与集中投保。 第十五条 实施大额邀标程序。股份公司针对大额保险项目 建立邀标工作程序,通过邀标活动,进一步优化保险方案、降低 投保费用,明确保险服务保障。 大额保险邀标程序适用的保险项目包括: (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建筑施工人员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出国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二)船舶保险、金额巨大的财产保险和机器设备损失险等 保险项目。 ( 第四章 集中投保业务流

10、程 第十六条 确定保险需求。股份公司各级负责承办本单位保 险业务具体实施工作的部门应当恰当运用保险工具,根据法律、 法规与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明确提出拟 办理的保险项目种类、范围等需求内容,确保保险需求有效覆盖 主要风险点、有效规避业务风险。 第十七条 保险业务立项。为加强保险业务的管理,收集保 险业务的基础信息,股份公司系统所有拟办理的保险业务,均应 填报保险业务立项审批表 (详见附件) ,提出保险需求,内容 8 包括保险标的物、保险价值、风险控制需求等,办理保险业务的 立项审批手续。 ( 工作; ( 一)股份公司本部的保险业务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立项受理 二)以股份公司名义

11、投资或中标工程项目的保险业务由股 份公司金融管理部负责立项受理工作; 三)二级企业保险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及所属企业的立 项受理工作。 第十八条 保险业务审批。 一)股份公司本部的保险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资 料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报请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二)以股份公司名义投资或中标工程项目的保险业务由股 ( ( ( 份公司金融管理部根据有关资料出具初步审核意见,报请股份公 司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 三)二级企业管理的保险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 审核意见,报请二级企业分管领导或授权审批人审批: .经批准立项参加集中投保的保险项目,通知经纪公司做好 后续服务。 1 2 .因业主强

12、行指定等原因,不能参加集中投保的,应委托经 纪公司作为该项目的保险顾问全程参与保险安排工作,并提交专 项报告,说明不能参加集中保险的原因,及拟承保的保险公司、 保险费率、服务条款、勘察定损条款等业务要素。申请单位收到 9 相关审批机构同意不参加集中保险的批准意见后,方可按照审批 结果办理相应保险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方案拟定。各级保险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经纪 公司根据投保单位提供资料和市场询价信息等拟定投保方案,初 步确定投保险种、预计费率和操作方式等事项,并交投保单位确 认。 第二十条 确定保险公司。投保单位、经纪公司、保险业务 主管部门,根据保险招标、竞争性谈判或保险询价的结果,重点 考虑保费

13、报价、服务承诺、保险责任范围等要素,确定承保的保 险公司。 第二十一条 保险协议签订。投保单位、经纪公司与承保保 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和保险服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保险费用的支付。为保证保险业务及时生效, 投保单位应严格按照保险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用。经纪公 司统一代理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工作,即先 将保费通过股份公司内部资金平台统一支付到经纪公司代收保 费专用账户,再由经纪公司与各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保费结算。保 费集中支付的时间、次数和方式按照各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不参加集中投保的保险项目,原则上应 选择股份公司保险业务战略合作机构办理保险业务。经

14、纪公司比 照统保业务,提供保险方案拟定、保险理赔等服务。 10 第五章 保险索赔工作流程 第二十四条 出险报案。各出险单位投保的所有保险项目发 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及经纪公司。集中投保的项 目应在经纪公司协助下尽快报案,确保报案及时、准确、有利于 开展索赔工作。未参与集中投保的项目可视情况聘请经纪公司有 偿提供索赔服务。 第二十五条 现场勘查、取证。出险报案后,经纪公司应 赴现场或远程协助各出险单位有关人员做好相关现场查勘的准 备工作,各出险单位应在经纪公司协助下督促保险公司按照保险 合同规定时间到达出险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保险经纪公司 根据案情复杂程度或出险单位的需求情况决定

15、是否参与现场查 勘。 在保险公司因故不能及时到达现场的情况下,各单位应按照 相关保险条款要求,在经纪公司的协助下,用录像、照相等方式 保留证据并做好相关证据和资料的收集、整理。恢复生产后及时 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现场照片、有关部门 的证明等必须的索赔单据、事故报告书等,进行出险案件的索赔。 第二十六条 事故保险责任及范围认定。经纪公司应现场或 远程协助各出险单位组织有关人员与保险公司就事故保险责任 及范围认定进行商谈。如对保险责任及范围认定存在争议,保险 经纪公司应及时介入,协助各出险单位进行保险索赔。 第二十七条 出险资料的收集。各出险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在 11 保险合同规定

16、时间内提供索赔所需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递交保 险公司并办理保险资料移交手续。所有索赔资料应经过经纪公司 审核后再递交保险公司,以保证索赔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 赔款金额谈判及赔款催收。经纪公司应根据保 险合同条款,现场或远程协助各出险单位开展赔款金额谈判,各 出险单位就谈判结果与保险公司签订赔付协议。如果对赔款金额 存在争议,保险经纪公司应及时予以现场协助,为各出险单位争 取最有利赔付条件。经纪公司应协助各出险单位向保险公司催收 赔款,争取得到及时的赔偿。赔款到帐工作由出险单位财务部门 负责。赔款到帐后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争议事项。各出险单位遇有经过经纪公司协调 仍未能对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及损失金额等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 意见的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六章 保险服务 第三十条 切实维护投保单位利益。经纪公司在开展业务时, 应以股份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为目标,通过优化保险方案,开展 保险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手段,在广泛参考保险服务市场报价及 优惠条款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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