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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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海上运输 铁路运输 航空运输 公路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提单(Bill of Lading) 租船合同(Charter-party)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光船租赁合同(Charter by demise),海上货物运输立法,海牙规则(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The Hagu

2、e Rules) 维斯比规则(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The Visby Rules) 汉堡规则(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The Hamburg Rules) 中国海商法第四章“ 海 上 货 物 运 输 合 同,提单的作用,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

3、单证。 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明,但提单转让给第三方时即为最终证据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但转让给第三方后即为合同本身 提单是代表货物的权利凭证(提单与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提单的转让及其流通性,转让的条件:空白或指示提单(记名提单是否可转让) 转让的方式:背书或交付 提单与汇票流通性(negotiability)的区别:提单受让人不能如汇票的正当持票人那样取得优于前手的权利?,提单的种类,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记名

4、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lank or bearer B/L0和指示提单(order B/L) 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运提单(transshipment B/L)和海上联运提单(through B/L) 班轮提单(liner B/L)和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charter party B/L),提单实务问题,提单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使用 一般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 提单需在签发后21天以内,但不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送交银行议付 预借提单(advance B/L)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过期提单(stale B/L) 保函问题(letter of

5、 indemnity):不能对抗第三方/欺诈无效,海牙规则,1924年订立于布鲁塞尔,1931年6月生效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签发的任何提单(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all bills of lading issued in an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应适用海牙规则 非缔约国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1968年对海牙规则的修订,1977年6月生效,称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海牙规则并存。 适用于有关两个不同国家的港口之间货物运输的提单,如果(

6、1)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2)货物从一个缔约国港口启运;或提单载有的或为提单证明的运输合同规定适用该公约。 在运输单据、责任限制等方面修改了海牙规则,汉堡规则,1978年订立,1992年生效。采用了海上运输合同的概念。 适用于在两个不同国家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如果(1)合同规定的装货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或(2)合同规定的卸货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3)合同规定的备选卸货港之一是实际卸货港并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是在一个缔约国签发,或(4)提单或证明海上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规定,本公约各项规定或使其生效的任何国家立法,约束该合同。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租船合同下的提

7、单应适用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或/和维斯比规则的缔约国成为汉堡规则缔约国时,应退出海牙规则或/和维斯比规则,但有过渡期,承运人适航义务,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以便:使船舶具有适航性(seaworthy);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使货舱、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并能够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承运人不承担绝对适航义务,看是否克尽职责 适航义务时间为装货港开航前和开航时 货物损毁与不适航有因果关系时承运人承担责任,承运人的适货义务,适当(properly)和谨慎地(carefully)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下承运的货物,

8、承运人的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其他雇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疏忽或过失(过失免责) 与照料货物的疏忽区别 汉堡规则的修改:承运人推定过失(承运人需证明没有过失) 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参预而引起的除外 汉堡规则要求货主证明承运人存在过失,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牙规则: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至货物从船上卸下时止(tackle to tackle):舷到舷或钩到钩 汉堡规则:包括货物在装货港、运输途中和卸货港在承运人掌管下的整个期间:港到港 中国海商法: 集装箱运输: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货物装船时起到货物卸下船时止。,

9、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我国海商法:按货物件数计算,每件为666.67SDR,按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2SDR,以较高限额为准。 海牙规则:每件货物或每一计费单位的货物,最高100英镑(1924年金本位下的英镑) 维斯比规则: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高者计算。1979年修订为每件666.67SDR或每公斤2SDR(1984年4月起生效) 汉堡规则:每件货物或每装运单位不超过835SDR或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5SDR。,承运人的责任限制(2),货物用集装箱运输的,以提单载明的货物件数计算;提单未记载的为一件或一个单位 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的,不

10、得享受责任限制 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灭失、损毁或延迟交付对承运人提起的诉讼,不论请求人是否合同一方,不论以合同或侵权提起,承运人均适用责任限制;这同样适用于承运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在其受雇或代理范围内),索赔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海牙规则:自交货之日或应交货之日起1年,不得延长 维斯比规则:1年,当事人可延长 汉堡规则:2年,可延长 中国海商法:1年,不得延长 索赔 海牙规则:收货人应在卸货港将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一般状况在收货之前或当时,或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货物3天以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为承运人按提单交货的初步证据。汉堡规则将发出货损通知时间该为15天;中国7天和15天 延迟交付:收

11、到货物后60天内书面通知承运人,否则不赔,提单当事人的识别-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If the ship is not owned by or chartered by demise to the company or line by whom this bill of lading shall take effect only as a contract with the owner or demise charterer as the case ma

12、y be as principal made through the agency of the said company or line who acts as agent only and shall be under no personal liability whatsoever in respect thereof.,提单当事人的识别托运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实际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就其实际进行的运输部分负与承运人同样的责任 “接受承运人

13、委托或转委托”不应只理解为“与承运人签订有委托合同”;从事“运输”应为海上运输。 承运人就全程运输对提单持有人负责;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应承担连带责任,航次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约定;但提单中载明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标准合同:GENCON;NORGRAIN,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条款,船舶的描述、船舶的载货能力,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 运费的支付 装卸期限:自船

14、舶到达装卸港口、已经准备好装货,并向租船人发送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时开始 滞期费和速遣费:装卸时间结束后滞期时间开始计算,滞期费由租船人支付给船东,速遣费由船东支付给租船人(因时间损失属于船东) 出租人提供船舶不符或未按期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定期租船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船舶、航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期间、交还船时间和地点等。 标准合同:NYPE的time charter;BIMCO的uniform time charter;中国租船公司的SINOTIME,定期租船合同的特殊条款,出租

15、人保证交付船舶时船舶适航并符合约定的用途,商业运营费用由租船人负担(燃料、港口费、码头费等) 还船时间和宽限期 租金支付(停运仍支付租金) 停租(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承租人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光船租赁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承租人应当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对船舶投保并支付保险费用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国

16、际多式联运,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新的法律问题 货物风险的转移以及在不同承运人之间确定货物损失的分担 法律适用:区段责任制或统一责任制?承运人的责任限制和免责 运输单据的法律性质:是否可作为货物的权利凭证转让? 托运人或收货人如何向联营经营人和某一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索赔?,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和据此交付货物的凭证 该单据可为转让的或不可转让的,单据签发人承担全程责任时才可能制作为可转让的。 单据转让给包括收货人的善意第三人时为最终证据 联运经营人责任期间:全程统一责任制度,自接管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止 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推定过失责任 责任限制:区分是否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发生货损的区段的法律或公约的责任限额高于公约,适用该国法律或公约,国际多式联运中国海商法,责任期间: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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