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_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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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马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一), 3月4日, 62岁男性患者马某,因黄疸到某医院 住院治疗,经超声、CT等检查后,初步诊断: 梗阻性黄疸,肝内外胆管结石,胆总管胰头段占 位性病变,可疑胆管癌。, 3月11日,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手 术。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未写“胰头占位性 病变”;“拟行手术方式”为胆囊切除、胆总管探 查、胆肠吻合术,备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 风险”中写明,若术中诊断为胰十二指肠占位, 需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案情简介(二), 手术记录载,术中于胆总管胰腺段触及一 11cm大小占位性病变,质硬,胰头呈浸润性 炎症改变;探

2、查胆总管胰腺段见管腔呈增生性闭 塞,决定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术后病理结果为,胆总管壁纤维增生,黏膜上皮 增生,慢性炎细胞浸润,胰腺间质有灶性炎细胞 浸润,未见肿瘤。, 4月6日,患者出院,最后诊断为:梗阻性黄疸, 继发性胆总管结石,慢性胰腺炎并胆总管胰腺段 纤维增生。,案情简介(三), 患者以医院误诊切除其重要器官构成医疗事故为 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巨额赔偿(50万元)。, 患者起诉称:,在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中无胰头占位性病,变,医院也未与其讲明要做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故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术后病理证实,无胰头部癌变,医院的误诊误,治,将其胰头、十二指肠、胃的一半错误切除, 对其身

3、体造成严重的损害。,案情简介(四), 医院辩称:,患者术前反复腹痛、持续高热、全身皮肤发黄,等,经过检查认为是胆总管下端阻塞,对胆管癌 只是怀疑,并没有明确认定,为其所施行的手术 是在有合乎医疗规范的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作出 的。,胰头部硬结位置较深,是否恶性必须经过病理的,检验,但如该结节是恶性的,穿刺会造成扩散, 这是有相关医学理论支持的。,医院在当时作胰十二指肠切除是一种对其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其的诉讼请求。,医学会鉴定, 分析意见:,患者经各种检查怀疑胆总管下段阻塞,胆管癌待,排除,故具有明确手术指征;,术中发现胆总管下段闭塞,不能排除癌之可能,,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具有充分理

4、由;,手术操作符合常规,围手术期处理得当,无违规,操作;,存在的不足:医方与患者家属在术前、术中沟通,不足。, 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审判(一) 本案争议的焦点 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 是否存在过失,即其是否已尽到其应 尽的义务:, ,诊断和治疗方面谨慎的注意义务; 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15000元,法院审判(二) 法院认为 医院在诊断和治疗方面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不存在过失! 医院在术前、术中均未尽到其应尽之告知、说明 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存在过失! 法院判决,案例点评,引言,所谓“辩证法”,一方面是“从具体的,事例发展到普

5、遍的原则,并使潜在人们 意识中的概念明确呈现出来”;另一方面 又是“使一般的东西,通常是被认定的, 已固定的,在意识中直接接受了的观念 或思想的规定瓦解”,-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国外), “任何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美 Cardozo ,1914年, informed consent 理论的建立。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1957年, 要求作为医疗的专门家医师把病情与医疗方法,对没有专门知识,且怀有不安的患者具体地加 以说明。,世界医师联盟总会,1964年,美国1990年颁布的患者决定法,亦对知情,同意权作出规定。,知情同意 (inf

6、ormed consent),(我国),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 的同意并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 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 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将有关情况 通知患者家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产生不良后果。,执业医师法1999年,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

7、、医 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知情同意 (informed consent),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 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 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 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 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即将实施,知情同意权 Vs 告知说明义务,本案例中医院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权?, 违反知情同意权与患者的医疗结局是否,相关?, 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医院

8、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权?,癌!,占位性病变?,医院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权?,占位性病变,癌症,手术方式的选择?,院方存在的不足,“术前诊断”一项中未写明“胰头占位性,病变、可疑胆管癌”这一诊断。,术前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占位性病变”与,“癌”的界限。,未对“胰十二指肠根治术”增加的风险作,着重的说明,尤其未告知存在根治术 后病理检查可能为良性的风险,使患 者丧失了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 主选择的机会。,院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本案中,若医方充分告知,患者可能选择,仅做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胆肠吻合 术,这种术式与胰十二指肠切除术的差额 是胰头、十二指肠、部分胃的切除、治疗 费用的部分增加和以后可能发生

9、的并发 症,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 。, 但同时,也为患者排除了癌症的可能性, 打消了患者对于癌症的顾虑,并取得了较 好的疗效,而且上述器官的切除对患者的 身体机能并未造成较大的影响 。,失去明确病因 以及可能根治的机会 不做手术,做手术,冒手术损伤、 费用支出以及 可能仅为良性病变的风险,是,否,本案例中,患者选择与否的几率应相近。二 审法院将赔偿额酌定为15000元,与上述分 析基本相符 。,知情同意权 Vs 告知说明义务,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好处:,有助于增强医患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鼓励医生慎重考虑他们的决定,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配合而使疾病的,治疗达到较好的效果,履行告

10、知说明义务的几点建议,口说无凭,立字为据。 预防“熟人卖烂锅”现象。,对诊断不明确者,应进行详尽的沟,通。,疑难重症病情的告知或手术签名,尽,量不采用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进行重症病人抢救时,病情的告知应,及时更新。,请花一点时间对出院的病人解释出院 医嘱。- 一个“绝对卧床休息”的悲剧,案例二,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11月13日, 81岁女性患者丘某,因反复“左侧腹,痛1月余,加重1周”入住某医院。, 同年11月28日,行左锁骨上淋巴活检提示:弥漫 大B细胞性淋巴瘤,高度恶性。后患者病情逐渐 加重,出现消化道出血、肺部感染,予对症、支 持治疗。, 同年12月30日,患者出现双下肢

11、浮肿、少尿等肾,功能衰竭症状。, 同年12月31日下午2时30分,值班护士错将“铃兰 欣”当作“新福欣”加入病人的补液中,约20分钟后 被家属发现而报告护士撤换药物。,案情简介(一), 次年1月2日,患者呈浅昏迷状态,1月3日呈深昏,迷状态,1月5日凌晨4时20分,被宣告临床死 亡。, 死亡诊断为弥漫性大B型恶性淋巴瘤,并粘连性,肠梗阻、多脏器衰竭。, 患者死亡当日,患者家属对患者的死因有异议, 但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在病历中注明对12月31 日用错药物事故保留追究权利。, 随后,原告要求某医院作出解释和赔偿,某医院 书面答复,对吊错针引起家属的不安表示了歉 意,同时认为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12、,案情简介(二), 原告起诉称:,12月28日,医生查房时告知丘某病情稳定,但于 同月29、30日下午滴注丁胺卡那霉素后即全身浮 肿、排不出尿,肾功能严重损害,耳朵发聋。 同月31日下午,护士竟然将相邻病床使用的药物 “铃兰欣”滴注在丘某身上,造成丘某病情急剧恶 化,经抢救无效,于次年1月5日死亡。,在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护 理记录上均显示患者有“青霉素过敏”,“铃兰欣” 是“青霉素过敏”患者禁用的药物。 请求医院赔偿172157.83元。,案情简介(三),案情简介(四), 分析意见:,违反卫生部制定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错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加

13、入病人的补液中,而且在病历中未做如实记录。 患者出现肾功能损害是恶性淋巴瘤的自然发展结 果,与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无关(“丁卡”每天超过 1.5g,疗程超过10天者,易引起肾功能损害)。 患者被错用“铃兰欣”后并未出现过敏反应的症状,与体征。医方过失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结论:两者均认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任。,省、市医学会鉴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医院对丘某使用药物方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有医疗过错,是否对丘某产生了损,害结果。,法院审判(一),法院认为, 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违反诊疗常,规,未尽必要、谨慎的注意义务, 客观上可能加重肾功能损害。,法院审判(二)

14、,法院认为, 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输入:违反医院,工作制度, 客观上可能加速病情恶化程度。,法院审判(三), 法院认为, 丘某为高龄恶性肿瘤晚期患者,其自身疾病的自然转归,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医院的医疗过失为丘某死亡的次 要因素。, 法院判决, 医院承担因其医疗过失致丘某的病情加重而产生或扩大 的医疗费损失、陪护费损失和丧葬费损失的30%。 。, 赔偿相应程度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述费用合计20973.6元,法院审判(四),案例点评,医疗过错的审查和认定,过错注意义务的违反,通俗的说,该这么做,没有这么 做;不该这么做,又这么做了。,医疗过错的审查和认定, 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方面,对

15、丘某使用“丁胺卡那霉素”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密切监测肾功能变化,预防可能 产生的不良后果。, 及时了解急查肾功能检验结果 及时停用“丁卡”,医疗过错的审查和认定, 在将“铃兰欣”当作“新福欣”注射方面 “铃兰欣”为对青霉素类抗生素过敏者禁用,药物,在丘某的住院病案首页、住院病历 首页、护理病历首页中均记载丘某的过敏 药物包括青霉素;,因果关系的认定:过失是否产生了损害结果?,患者在使用“丁胺卡那霉素”之前肾功能的重要指标血 尿素氮、血肌酐尚属正常,而在使用“丁卡”后肾功能 的上述重要指标出现明显异常,患者的尿量亦逐步 由正常变化为少尿、甚至无尿;,在错滴“铃兰欣”后,丘某的血压明显持续下降,

16、医院 当时亦采取了相关抢救措施;,医院对丘某在使用药物方面的过失,客观上可能加 重丘某肾功能的损害及加速病情的恶化,以致相对 减少了丘某延长生命的可能性,与最终发生的死亡 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相当因果关系。,疑问1:为什么医疗专家与法学专家对因果关,系 的认定结论不一致?,必然因果关系说,(医学专家),Vs,相当因果关系说,(法学专家),必然因果关系说(医学专家),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 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 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必然因果关系说(医学专家),喝酒可能导致过敏,吃虾也可能导致过敏, 某人喝酒吃虾后出现过敏症状,究竟是酒还是虾 导致他的过敏?,只有在排除喝酒不是过敏因素,才 可以认定吃虾跟过敏之间存在因果关 系。,必然因果关系说(医学专家),哥,您都是久经酒 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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