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宣传工作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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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国资2005371号 佛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外宣传工作制度(试行)为了统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闻信息的内容,规范新闻信息对外发布的程序,使信息发布的内容达到准确、统一、规范,根据我委实际,特制定对外宣传工作制度:一、对外宣传、报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一切内容严格遵循“口径一致、内外有别、事前送审”的原则。常规宣传送国资委分管科室工作的领导审定;重大事情宣传送国资委主任审定。二、市国资委新闻信息发布、对外宣传的日常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受分管办公室工作的国资委副主任直接领导;涉及各科室业务的,办公室会相关科室办理,并报请分管科室工

2、作的委领导审核。所有对外发布的国资监管信息须由办公室负责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核。经第一款规定的领导审定后,统一由办公室发布。三、所有新闻信息发布、对外宣传的内容,必须有委领导的亲笔签名和签署发布意见,统一由办公室备案。四、新闻媒体的记者或其他通讯报道员前来委机关采访时,由办公室负责接待,并按照主管领导的批示,与采访内容相关科室、公司、企业进行联系,约定时间进行采访。未经约定的,不安排采访。五、市国资委委内各业务科室、下属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国资委办公室的新闻宣传工作,负责提供新闻线索,按照安排接受采访,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六、下属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

3、企业集团及企业对外发布关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稿件和接受采访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盖章后方可发布,同时报市国资委备案。七、本委通过网站的新闻信息发布、对外宣传的内容,以及下属各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及企业在本委网站上发布信息,由办公室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发布。八、委机关人员个人向新闻单位投稿涉及我委国资监管工作内容的应由办公室审核签章,涉及重大国企改革工作内容的应由主管领导审核、办公室签章后,方可投稿。九、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和暂时不宜公开的国企改革信息,坚决不允许对外发布。十、对违反制度,私自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成不良影响程度的不同,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或党内纪律处分。本制度(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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