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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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6 条,第 17 条,第 18 条已就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以及无效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必须由某个有权机构来裁决,而且,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机构在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时所依据的法律也是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仲裁机构和法院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以及不同国家关于仲裁协议效力要件规定的不同,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结论也是不一样的。 一、仲裁庭的认定权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依据。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直接牵

2、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对争议的管辖权。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界普遍认为,仲裁庭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有权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这被统称为管辖权/管辖权原则。有学者认为,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仲裁庭拥有裁决自己是否对某一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权利;二是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法院就须将争议交付仲裁,不存在当事人只要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2 条(即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认定),又不利于当事人,如果仲裁庭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又得回到法院重新起诉,费时费力。实际上,从有关各国的立法和仲裁规则看,管辖权/管

3、辖权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有权裁定当事人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而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仲裁管辖权都应由仲裁庭来决定。仲裁庭的决定不是终局的,必须接受法院的审查。但即使如此,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对于仲裁来说还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对仲裁庭而言,它扩大了仲裁庭的权限,使得仲裁庭有机会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自身的管辖权问题“第一个发言”,并以此为基础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虽然这种“发言”并不一定具有终局效力,但对于仲裁庭工作的进行却是非常必要的。其次,从法院对仲裁的监督来看,它减少了法院介入仲裁程序的可能性、推迟了法院介入仲裁的时间,可以使仲裁更少、更晚受到法

4、院的干预和影响。这符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弱化法院对仲裁的干预的发展趋势。对于法院来说,相比将所有管辖权异议均交由法院决定的做法,管辖权/管辖权原则也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第三,就仲裁程序而言,它既加速了仲裁程序,同时又可以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和破坏仲裁程序,减少和防止当事人在两个战场(法院和仲裁庭)作战,降低当事人的花费,提高仲裁效率。假如仲裁庭不享有对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权,那么一旦当事人提出此种异议,仲裁庭无权对此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5 条,当事人根据不存在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或已失效等

5、事实,对仲裁员的管辖权提出抗辩时,仲裁员有权继续进行仲裁,并对自己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并能决定仲裁协议或者包括此协议在内的合同是否存在或者有效。1965 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也采纳了这一原则,在其第四章仲裁中的第 41 条规定,“法庭应是其本身权限的决定人”。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为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一个重要法律文件,对管辖权/管辖权原则同样给予了明确认可,即在第 16 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从国内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的仲裁立法也采纳了此项原则,如 1998 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 1040 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决定自己的管辖权

6、并同时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作出决定。为此,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被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协议”。法国 1981 年民事诉讼法典第 1466 条、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 186 条、1999 年瑞典仲裁法第 2 条等也都有类似规定。此外,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1998 年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和1999 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根据这两个仲裁规则,仲裁庭也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自身的管辖权问题作出决定,但同时仲裁机构对仲裁庭的认定权予以某种程度的干预。例如,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

7、 6 条,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范围提出异议,仲裁院如依据表面证据即可认定,可能存在依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协议,则可以决定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在此种情况下,仲裁庭的管辖权由仲裁庭自行决定;如果仲裁员认为相反,则通知当事人仲裁程序不能进行。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规则也有类似规定。应该说,仲裁庭和仲裁机构是不能等同的两个概念。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这两者是一致的,因为临时仲裁庭本身就是一个机构,即临时仲裁机构,当仲裁案件审理结束并作出裁决时,该仲裁庭即不复存在,该临时仲裁机构的使命也就完成了。但在常设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和仲裁庭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为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仲裁庭是负责

8、对特定案件的审理,其使命随着仲裁裁决的作出而结束;而仲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对整个机构的日常运转工作的管理,它并不参与对特定案件的审理,只是对此提供某些服务,如受理仲裁申请、收取仲裁费、协助仲裁庭的组成等。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仲裁庭有权对管辖权包括仲裁协议的有效性进行认定,而不是仲裁机构。笔者认为,虽然国际商会和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仲裁规则允许仲裁机构对仲裁庭认定管辖权问题进行一定的干预,但这种干预并没有对仲裁庭的权利构成实质上的妨碍,因为仲裁院依据表面证据作出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仲裁法允许法院依裁

9、决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错位为由撤销裁决。英国1996 年仲裁法对待裁决的司法审查态度有所转变,但仍原则上承认法院有权对裁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司法审查,只不过是在国际仲裁的领域内,授权当事人通过事前协议排除法院对裁决的司法审查而已。英国1996 年仲裁法在其第 68 条、第69 条中也规定了对仲裁裁决作程序性和实质性审查的条件。如第 69 条第 1 款,“除非当事人另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各国仲裁立法、有关仲裁的国际条约以及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包含有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支持与协助的规定:1、在仲裁开始时,如果双方但

10、事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仲裁协议,双方应当遵守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司法诉讼程序,命令当事人提交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依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另一方当事人采取不合作态度,则提起仲裁方当事人可求助于有关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协议。2、在仲裁程序进行中,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规则规定,制定、任命或撤换仲裁员。应当事人请求,法院可对有关财产、证据等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在案件证据为第三人所持有时,可给予当事人或仲裁庭的请求,强令第三人出示证据或出庭作证等。3、在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拒不主动履行裁决,可应胜诉方当事人的请求强制执行裁决。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与支持实际上是分不开的,监督与支持是法院对于仲裁干预的两个方面。就仲裁的民间性和自愿性这一显著特点来说,在仲裁中法院的干预就显示出了必要性,即没有法院对仲裁的干预,就无法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也无法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权理论”(Jurisdictional Theory)在一定程度上揭示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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