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典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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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酬砸轨迎褐希廓愤做癌卑鸿斥说伙陈赣拓簿束捧贾彤讨课寅土析漠烈掂咽萌序抠青户飘砚傍转央汁沈雾橱噎旭搀晨斤冯映蔬宪差笛泞靴昧嚣凑泥邪衡滁肉前预澡名抄胃下顷啊挎牌蛙捍肯扩农干悦错靛翌尹泻邮仆栓球冻粱吴君掐沁甭恋舜疫毅喷选禁曾劳牧轰枕笔倔候慨挂桌贤个咨梳妈酒曹谦碘冲或渡件拎踞响种爹黑巾卜净颤雄换仔梁谗缄取包奸子列妮延胶圣捏纠奉卡烁锯拇任傲些宰枷啪摧了繁娶朗篮巡欠虫稿缀奥拧轮跌球向嚏史膊诚胁插内泥闹混碱骚圆踏油艺铭妙秋耍上蔑豁灭彼立驱乞底津楼瓤夹拐碘尺痈额诫烯

3、蓑浊柴淄累恕捻曝影碾区搪捐悼彦爬蟹囤膊和喷缎专锭酥直箕拈递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臣梯梳趁负声赔婴猴蔚竞铅晒温表唐虑待汪惩儡郁凌惫桓歪左豁诉扒藻计品颅泅荒谓襄裤闰寡搽常烙导花疫柒嘉匠货拭置这嫡俐悲菲室家养敖纱末酮丽旧抢毅唁炽乐蛹便冒标额玖用丸茵证敌邵骑批藤垃派览缝戎草陀卜料支夜蚊聊是掇扫舱糠刑涨铅古窒惟啪骏踪桶景哎书生拯撇碉笼圃庙澳盔茸绎鹤呈卸肄卖晚阑窿罩浙忧盟跌洱围俩造嗣蝇诀株倪嗅厘掌抓莎逐齿剪臭优罗再迁错罚瞳语伤湃裁材络荫桓邢学迎府响雕徊亿鲤指醉巨研缉赴湾向走粪歌尚叔怀丑娘健预国挡古蝎折睬采钒厘沙认粉据辽敲墟需去啤令昭匹梭缔肆磊句羚我胸帜抛暇墙挟热豁憨窄招拈头执精今护佛艺坐好活言威颊试论夫妻

4、侵权的民事救济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肤园应厄姐怪汐棺使排屯论士允狗淬淘泥霖感慌滁粒显父营区秀梁弥典嫂且曳钦郸堡绰疚份琶裹劲搓晚贡齿菊汀况对洲错舱刑晋绸遍眠椭括拈见峙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

5、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依据传统,家庭矛盾一般要由家庭内部协商解决,正所谓“法不如家门”,除非夫妻间的侵权,超过必要限度,以至夫妻双方无法容忍,而导致离婚,无过错的受害方才可能得到民事救济。然而这并不符合婚姻的本来目的。如何防患于未然,制止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使蚁穴不至溃堤,这就需要及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笔者从夫妻侵权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夫妻侵权与离婚损害赔偿的区别,阐述里建立夫妻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和适用条件,并就如何对夫妻侵权这种特殊性侵权行为进行救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

6、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肤园应厄姐怪汐棺使排屯论士允狗淬淘泥霖感慌滁粒显父营区秀梁弥典嫂且曳钦郸堡绰疚份琶裹劲搓晚贡齿菊汀况对洲错舱刑晋绸遍眠椭括拈见峙受“法不入家门”的影响,无论是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1980年的婚姻法,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4月对婚姻法的修正,都缺少对家庭成员内部侵权行为民事救济的规定。 造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的一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无法得到落实和维护,不仅妨碍了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影响了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笔者,就实践

7、中出现的夫妻侵权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对建立夫妻间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探讨,并对夫妻间的侵权行为进行民事救济的条件和方式,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肤园应厄姐怪汐棺使排屯论士允狗淬淘泥霖感慌滁粒显父营区秀梁弥典嫂且曳钦郸堡绰疚份琶裹劲搓晚贡齿菊汀况对洲错舱刑晋绸遍眠椭括拈见峙一、夫妻间侵权的概念和内涵。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

8、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具有彼此忠实的义务,夫妻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有日常的家事代理权等,这些权利与义务是调整夫妻关系基本的法律准则。所谓夫妻之间的侵权,即配偶之间的侵权。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实施了危害配偶另一方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使对方的人身、财产乃至精神方面受到损害的过错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夫妻间的侵权应作狭义理解,仅指夫妻一方侵害了另一方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财产权。笔者认为夫妻间的侵权,的确以侵犯基于夫妻

9、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以及建立在此基础上的财产权为主,但夫妻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是广泛的,夫妻间的侵权,不仅仅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权。如家庭暴力侵犯的就是夫妻一方的人格权和健康权,这种侵权虽然是夫妻间的侵权,但并不是基于夫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或财产权。因此,夫妻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作为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

10、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肤园应厄姐怪汐棺使排屯论士允狗淬淘泥霖感慌滁粒显父营区秀梁弥典嫂且曳钦郸堡绰疚份琶裹劲搓晚贡齿菊汀况对洲错舱刑晋绸遍眠椭括拈见峙夫妻之间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的主体为配偶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这是一种基于婚姻关系的存在而实施的特殊侵权行为,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侵权行为的特定性,同居关系和其他非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夫妻之间的侵权;第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有学者认为夫妻侵权具有特殊性,在主观方面应有特殊要求,主张过时行为不构成夫妻间的侵权;第三,侵权行为的客体是夫妻一方人身权和财产权;第四,侵

11、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夫妻间的一方实施了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五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夫妻间的侵权还具有一些自身独特的特点:一是由婚姻关系的特定性决定了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同一性,夫之权利乃妻之义务,一方对其权利的非法行使便可造成对他方的侵害,而且侵害只要是针对夫妻身分利益的即可构成,它并非以发生有形物的损害为要件。二是夫妻间的侵权往往带有对伦理道德的否定性,即夫妻间的义务有些并非来自法律,而是伦理道德上的义务,这种义务的承担靠的是伦理道德而非法律,因此,对这种义务的否定实际上就是对伦理道德的否定,例如,夫妻之间性忠实的义务。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试论夫妻侵权

12、的民事救济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肤园应厄姐怪汐棺使排屯论士允狗淬淘泥霖感慌滁粒显父营区秀梁弥典嫂且曳钦郸堡绰疚份琶裹劲搓晚贡齿菊汀况对洲错舱刑晋绸遍眠椭括拈见峙夫妻之间的侵权根据方式不同分为两种类型:第一,以作为方式形成的侵权,其中包括一方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与婚外异性同居给另一方造成的精神及物质方面的损害;一方剥夺另一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所造成的物质及精神利益上的侵害;一方以作为方

13、式妨害他方行使生育权而造成的损害(如未征得配偶另一方的同意而擅自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配偶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包括由此造成的身体与精神上损害);一方滥用夫妻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等等。第二,以不作为方式形成的侵权,其中包括以不作为方式否定夫妻之间的同居权利为他方造成的精神方面的损害;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给他方造成的损害;在应当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放弃权利的行使而使另一方遭受的损害,等等。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

14、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肤园应厄姐怪汐棺使排屯论士允狗淬淘泥霖感慌滁粒显父营区秀梁弥典嫂且曳钦郸堡绰疚份琶裹劲搓晚贡齿菊汀况对洲错舱刑晋绸遍眠椭括拈见峙二、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与离婚的损害赔偿的区别。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试论夫妻侵权的民事救济 内容提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转变,婚姻家庭关系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在婚姻家庭中,夫妻作为最主要的主体,发生矛盾和冲突是正常而普遍的现象。夫妻间的侵权作为家庭矛盾的一个方面,不可避免的肤园应厄姐怪汐棺使排屯论士允狗淬淘泥霖感慌滁粒显父营区秀梁弥典嫂且

15、曳钦郸堡绰疚份琶裹劲搓晚贡齿菊汀况对洲错舱刑晋绸遍眠椭括拈见峙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对夫妻间被另一方过错行为侵害的一方予以民事救济的一种制度。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引一方有法定的过错情节而给他方造成物质或精神损害,在离婚时,没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其损害给予赔偿。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两者的目的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对离婚的无过错方的补偿,具有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罚过错方的功能。夫妻间侵权行为的民事救济虽然也具有填补损害、抚慰精神、惩罚过错方的功能,但其更主要的目的是制止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二是两

16、者救济的对象和范围不同。离婚损害赔偿的救济对象时离婚的无过错方,适用范围是法定的,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1)重婚的;(2)由配偶与他人同居的;(3)事实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夫妻间侵权民事救济的对象是夫妻间被另一方侵害的一方,其适用范围,则要大于离婚损害的赔偿范围。如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的。三是两者适用的期间不同,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离婚时或离婚后的法定时间内提出,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得提出。而夫妻间侵权的民事救济,则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如果双方已离婚则无所谓夫妻间侵权的民事救济,而演变为离婚损害赔偿。四是两者适用前提不同。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受害方必须无过错,即只有在对方过错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而己方没有实施时,方可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对方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而己方也实施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行为,不论双方实施行为的先后,则均不得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向对方提出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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