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经营企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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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合经营企业合同第一章 总 则台湾居民陈永树(以下简称“甲方”)和宁德市东狮山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共同投资创办合资经营企业,公司名称为“宁德市地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订立本合同。第二章 合 资 各 方第一条 本合同的签约方为:甲方:陈永树住址:台中市新社区兴义街300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1717223身份证号码:G100152953乙方:宁德市东狮山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柘荣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号:法定代表人:上述内容的任何变

2、化均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对因此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法律责任。第三章 成 立 合 资 经 营 公 司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规,在中国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建立合资经营企业。第三条 合资公司的名称为:宁德市地福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双城镇六一五东路68号。第四条 合资公司是中国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合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第5条 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提供的合资条件对应形成的股权权益数额为限对合资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上

3、述股权权益数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6条 经董事会同意和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合资公司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合资公司所拥有的生物酵素研发生产技术应由甲乙双方共享。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该研发生产技术转让、出售或于其他个人和企业合作研发、生产。第四章 生 产 经 营 目 的、范 围 和 规 模第七条 甲、乙方合资经营的项目是:有机肥、叶面肥、发酵剂、土壤改良剂。果树、蔬菜、花卉种植、销售,农产品初加工、生态农业观光、进出口贸易。第九条 合资公司的经营期限为30年。从签发营业执照起计算。合资期满后,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可继续延长合资期限。第五章 投 资

4、总 额 与 注 册 资 本第十条 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元人民币。第十一条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元人民币。第12条 甲、乙双方提供的合资方式如下:甲方:占总投资51%,其中研发生产技术按30万元人民币计算入股,其余为现金入股。(甲方所提供技术的内容、要求和工业化开发程度: ;甲方所提供技术可使用范围以及将来产品的销售范围: )。乙方:占总投资49%,以现金方式入股。第13条 合资公司的甲乙双方(含技术股)注册资本金分期缴付,首期在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5个月内到资注册资本的20%,其余款项按照计划进度逐步到位。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调整应报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

5、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程序办理。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同意又不愿自己购买的,视为同意。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享有优先购买权。股东个人股权可以继承。转让协议经审批部门批准生效。第15条 合资公司可以从国内外取得贷款,解决生产流动资金。任何一方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其在合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设立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债权。以后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时,双方按股份比例增加投入,如果有一方不愿再投入资金,而另一方愿意投入,也可以根据入股的资金额

6、调整股份比例。第六章 合 资 各 方 的 责 任第16条 甲、乙方应各自负完成一下各项事宜:甲方责任:1、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缴纳出资(含技术股);2、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内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3、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各方因申办合资公司而花费的正常费用经双方认定后由合资公司承担。乙方责任:1、办理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按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缴纳出资;3、 负责合资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4、 完善厂区前期手续,如土地使用权等问题;第七章 董 事 会第17条 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第十八条 董事会

7、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3名,乙方委派2名。董事长一名,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一名,由乙方担任。董事、董事长及副董事长每届任期5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不论委派还是撤换董事,均应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审批和登记部门备案。第19条 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董事会依需要设立财务稽核组。下列事项需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1) 合资公司的终止解散;(二)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三)合资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或分立;(四)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五)一方或数方将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质押;(6) 抵押合资公司的资产;(7) 董事会认为需

8、由与会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对其他事宜,必须经董事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 董事长是合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其他董事代理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和地点、议事日程等,且应当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全体董事。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临时会议)应当有3名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二十三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

9、董事会会议的,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第二十四条 如果一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5日内不能就法律法规和本合同及章程所列公司重大问题或事项作出决议,则另一方可以向不出席会议的董事及委派他们的一方,按照该法定地址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五条 不在合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任职的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金。与举行董事会会议有关的全部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第八章 监 事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长由乙方推荐送董事会核定,任期不定;另设监事1名,由甲乙双方协调委派。监事任期每届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

10、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九章 经 营 管 理 机 构第二十九条 合资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送董事会通过后聘任,任期不定;副总经理及其以下公司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负责聘请并确定其报酬、报董事会核准,董事会亦可指派。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公司的所有日

11、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不在时行使总经理日常经营正常范围内的必要职权。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人选由总经理推荐,送董事会核备。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以及其他所有经理均应认真履行其职责。第十章 公 司 场 地 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的办公场地约700平方米位于福建省宁德市柘荣县。第三十二条 合资公司所需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在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在中国购买。第十一章 工 会第三十四条 合资公司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三十五条 合资公司工

12、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合资公司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资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第三十六条 合资公司工会可以代表职工同合资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第三十七条 合资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合资公司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资。第三十八条 合资公司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

13、事业。第三十九条 合资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第十二章 劳 动 管 理第四十条 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甲、乙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总经理依照有关法规决定、报董事会备案。第十三章 财 务、审 计、税 务第四十二条 合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公司的会计制度和工作程序。第四十三条 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四十四条 合

14、资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一切记账凭证、单据、报表、账簿,用中文书写并保存。第四十五条 合资公司按照有关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及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第四十六条 合资公司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计,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会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合资公司应予以同意。其所需一切费用由需方自付。第四十七条 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第四十八条 合资公司应在中国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合资公司的外汇平衡自行解决。第四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董事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缴纳各项税费及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决定是否分红,红利应按投资方实际投入注册资本的比例分配。以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红。第五十条 合资公司督促中外籍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五十一条 合资公司应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申报纳税收入,依法纳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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