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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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网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公司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提供给公司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第二条 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工作由公司技术部具体负责。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

2、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第三条 对拟上网发布的信息应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认真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上网信息不涉密,经公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批准不得私自在网上发布单位的各类信息。第四条 上网信息发布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填写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按照技术部门自审保密办审核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严格进行保密审查。第五条 对已上网发布的信息要进行经常性的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六条 对是否属于涉密信息把握不准的,要及时请示保密办公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确需上网发布的,应当进行技术处理删除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内容。第七条

3、保密办指定的信息公开承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抓好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八条:公司员工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第九条:对于责任不明、措施不力、管理混乱,存在明显威胁国家秘密信息安全隐患的部门,公司保密办应责令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要求的,应当督促其停止国际联网。第十条:公司保密办接到举报或检查发现网上有泄露情况时,应当立即组织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监督其限期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

4、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公司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负责互联网信息发布的技术部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复审。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保密办公室报告。 (三)接受黑龙江省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局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对上网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重大泄密隐患或泄密事件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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