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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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7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20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23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24第五章 建筑标准 28第六章 建筑设备和室内环境 30第七章 基本装备 3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老年养护院是为入住的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失能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休闲娱乐和社会工作等服务,满足失能老年人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基本需求的专业照料机构。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建设,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责任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人口老龄化。2020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老龄化水平达到17.17。与此相伴,老年人口中失能老人的数量越来越多,长期照料需求迅速扩张。中低收入失能老年人,特别是其中的重点优抚对象、“三无”老人及低保空巢老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对他们的照料是一项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单纯依靠家庭和社区服务已不能使他们得到切实有效的养老服务。因此,加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已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机构建设。2005年以来,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就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并将爱心护理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3、。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再次强调,要“积极探索和实施爱心护理工程”。2008年初,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再次强调:“要加大工作力度,抓紧立项,争取有实质性进展”。 为了合理确定新建和改扩建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和水平,完善配套设施,规范建筑布局和设计,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尤为必要。通过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和实施,可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老年养护机构的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失能老年人服务。第二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及其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从规范政府工程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工程项目科学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建设

4、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出发,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的规定和程序,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同时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群数量等方面的差异,使之切合实际,便于操作。因此本建设标准是老年养护院工程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第三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的养老机构普遍设施简陋,针对失能老年人的专业养护机构更是少之又少,为满足失能老年人入住机构的需求,规范对失能老年人的服务,需要加以新建或在现有基础上改建、扩建,故本标准作此规定。为统一各地对老年养护院基础设施建设的认识,本标准从主要服务对象和基本功能的角度明确了老年养护院的定义。考虑到

5、不同类型福利机构服务对象的需求具有一定的共同性,故提出其他福利机构相关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 老年养护院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鉴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老龄化水平以及机构养老需求等方面的差异,在建设中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第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这是根据老年养护院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提出的。作为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老年养护院是强化社会公共服务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其建设应“以人为本”,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需

6、求,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故确定老年养护院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适用。第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的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设施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确保政府的资金投入;其建设用地也应纳入当地城市规划。第七条 本条明确实施本建设标准的基本要求。 失能老年人的长期照料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所需设施项目多,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老年养护院应尽可能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尤其是改扩建项目更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对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提倡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机

7、构相衔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明确老年养护院可以进行一次规划,分期建设。节能减排作为一项国策,本建设标准对此也作了强调。第八条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现行其他有关标准、定额的关系。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九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的确定依据及其控制幅度。 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即床位数的确定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常住老年人数量及增长趋势、经济发展水平、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为控制建设规模,本建设标准明确了每千名老年人口宜配置的养护床位数量。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1. 我国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正逐步由传统的救济型福利(主要面向三无人员)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

8、。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本标准在进行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全国平均水平的测算时,目标人群是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近年来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城镇居民中收入低于平均水平的人群,也即中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我国城镇人口的60%。可按这一比例估算我国城市中低收入和低收入老年人口规模,因此:目标老年人口=老年人口总数0.6 2.失能率和服务提供比是进行老年养护院建设规模测算所需的其他两个参数。失能率即老年人口中失能老年人口所占的比例。2004 年国家统计局的全国人口抽样调查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了调查,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

9、口的失能率为6.9%。服务提供比即可供入住的床位数与失能老年人口数的比例。目前我国失能老年人口能获得机构照料服务的比例非常低,大中城市养老机构中面向失能老年人的养护床位一床难求的情况非常突出。为满足大中城市中低收入及低收入失能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入住机构的需求,推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发挥政府的带动和主导作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及实际调研情况,将服务提供比定为50%。 3.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到我国每千位老年人口中宜设置的养护床位数量,计算公式如下:每千位老年人口中的供床数量 = 1000=0.6失能率服务提供比1000=0.60.0690.51000=20.7 因此,从全国平均水平来看,政府投

10、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21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考虑到各地差异,允许在此标准上上下浮动10%,故本标准提出政府投资的城市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宜按每千老年人口1923张养护床位进行测算。这一指标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在一段时期内基本满足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经充分调研论证是适当合理的。第十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规模分类。 失能老年人的养护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设施才能开展各项服务。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本标准将100张床作为养护院的最低建设规模。同时,从确保服务质量和方便管理出发,提出建设规模在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将建设规模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

11、、100床五类是鉴于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设施配置的要求不同,分类有助于合理确定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的建设水平。本标准中建设规模的床位数仅指老年人居室中设置的床位,不包括卫生保健等用房中设置的少量特殊用途床位。第十一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 房屋建筑和场地是失能老年人日常生活所需的必要空间,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是保障日常养护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第十二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 失能老年人具有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多方面需求,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参照各地老年养护院功能用房设置的实际情况,本条明确了老年养护

12、院房屋建筑的基本项目包括:老年人用房(入住服务、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老年人入住服务用房的设置主要是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属的咨询、等候及办理出入院手续的需要。 老年人生活用房是为入住失能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的基本用房。其中会见聊天厅的设置有助于营造亲情氛围,为入住失能老年人聚会聊天、会见家人和朋友提供场所,满足其在日常情感交流和社会交往的需要。亲情居室的设置则是为了满足入住失能老年人与前来探望的子女短暂居住,感受家庭亲情的需要。 失能老年人普遍年老体弱,是慢性病的高发人群,因此老年养护院除应具备突发性疾病和其它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能力外,还应具备提供

13、一般性医疗护理和卫生保健服务的能力。本建设标准按照建设规模对老年养护院的卫生保健用房进行了分类配置。老年人康复用房应包括物理治疗室和作业治疗室。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有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的康复室和健身场所”。物理治疗和作业治疗是老年福利机构帮助失能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两种最为基本的手段。通过这些康复方法的治疗能使失能老年人获得功能改善,减少残疾、久病卧床及老年痴呆的发生。 老年人娱乐用房包括阅览室、书画室等。适当的娱乐活动可以消除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心理障碍,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这是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

14、范的要求而提出的。 老年人社会工作用房包括社会工作室、心理咨询室和多功能厅。社会工作是社会福利机构服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规定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应配备社会工作人员。这就要求设置相应用房以满足社会工作者以及志愿者面向入住失能老年人开展心理咨询、个案辅导和小组活动等工作的需要。多功能厅的设置是为了满足组织老年人开展集体活动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为工作人员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第十三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应设置的场地。 为有利于入住失能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便于他们进行适当的室外活动,并有良好的生活氛围和环境,故应设置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地。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本

15、条明确老年养护院的选址要求。 根据老年养护院的性质、任务和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老年养护院新建项目在选址时要综合考虑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市政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第十五条 本条阐明老年养护院总体布局的原则。第十六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建设用地的原则要求和适用指标。 老年养护院的建筑用地内容是根据老年养护院实际工作需求提出的。为控制用地指标,本标准参照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 50437确定了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老年养护院室外活动、衣物晾晒场地的面积,是根据对不同规模老年养护院实际所需用地面积的测算,并参考实际调研数据确定的。第十七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老年人用房的布局要求。 将入住失能老年人的居住、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相对集中贯连,独立成区,是为了方便服务,同时保证老年人能够安静有序地生活。分设养护单元是为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增进工作人员和老年人的互动互信,并利于按照入住失能老年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进行分类服务。参照目前我国医院一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对老年养护院一个养护单元宜设置的床位数作出规定。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老年养护院房屋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方法。第十九条 本条对不同类别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分别作出规定。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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