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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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100 C70 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42092010 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 Technology code of poison control for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送审稿) 2010-09-06 发布2011-05-01 实施 国国家家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监监督督管管理理总总局局 发发布布 AQ AQ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1 5 厂址与布局2 6 工艺基本要求2 7 工程技术措施2 8 通风

2、净化系统4 9 个人防护4 10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4 11 监护与检测.5 12 管理.5 附录 A 常见有害气体容许浓度.6 附录 B 密闭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示例).7 AQ II 前 言 本标准中:7.2、8、9、10、11、12 等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矿山 研究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亢、马卫国、郭金峰、赵容、钮英建、王勇毅、郭建中、盛海 涛、曾尧、王希、方金铭、潘罗敏。 本标准年月日首次发

3、布。 AQ 1 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技术规范 1 范围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防毒的技术要求、措施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业过程中各类毒物职业危害的工程控制技术和管理防范 措施的设计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895

4、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GB/T 16556 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 GB 17916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3.1 城镇污水 municipal wastewater

5、 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 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3.2 城镇污水处理厂 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密闭空间 confined spaces 指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限制、自然通风不良,足够容纳一人进入并从事非常规、非连 续作业的有限空间。对于污水处理厂主要包括井下作业,进入管廊作业,半开敞空间作业等。 4 总则总则 4.1 生产过程防毒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选择毒物危害小的工

6、艺和设备,以无毒物料代替有毒物料、以低毒物料代替高毒物料,对毒物危害进行综合治理。 4.2 污水处理过程中存在毒物危害的工艺过程和设备应设置防毒设备设施。 AQ 2 4.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防毒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 引进项目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国家和行业关于防毒的有关法规和标准,其中从国外引进 成套技术和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配套相应的防毒技术和设备。 4.5 生产过程防毒工作应持续改进,不断降低作业场所毒物的危害程度水平。 4.6 应提高污水处理厂自动化控制水平。 5 厂址与布局厂址与布局 5.1 选址 5.1.1 厂址应位于

7、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 地段。 5.1.2 厂址应与规划居住区或公共建筑群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的大小应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小于 300m。 5.2 布局 5.2.1 厂区应合理进行布局,产生毒物危害的工艺宜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 5.2.2 生产区内部布置应避免毒物的交叉污染。 5.2.3 输送污水、污泥、沼气等的管道宜集中布置,且不宜设置在人员集中区域周边,不应 穿越办公室、休息室等建筑物。 6 工艺基本要求工艺基本要求 6.1 产生毒物的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设施在设计

8、时应符合 GBZ 1 中第 5.1 节的要求。 6.2 防毒设备设施的性能应能够有效降低或消除作业场所中有毒物质浓度,使作业人员实际 接触的毒物浓度达到 GBZ 2.1 的要求。 6.3 产生有毒物质的下列工作场所,应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进行有效的控制。 (1)格栅间 (2)泵房设备间、管道间 (3)沉砂池 (4)曝气池 (5)沉淀池及沉淀池附属泄空井、阀门井 (6)回流污泥泵房 (7)加氯间 (8)沼气锅炉房 (9)污泥厌氧消化池及附属设施 (10)污泥脱水机房及附属储泥池、冲洗水池 (11)沼气柜 (12)化验室 (13)其他作业空间受限的设备内或作业场所 6.4 在选择生产工艺时,应要求设

9、计者和设备供应商提供产生毒物情况说明及控制措施技术 文件及控制措施技术文件,要求原(辅)料供应者提供原(辅)料毒物危害的安全技术说明 书、执行标准等文件;并应建档保存。 AQ 3 7 工程技术措施工程技术措施 7.1 物料储存与输送 7.1.1 输送沼气、污水、污泥的管道应有良好的封闭性。 7.1.2 有毒物品应储存在专门的场所、库房中,其贮存条件、贮存方式、贮存限量应符合 GB 15603、GB 17916 的规定。 7.1.3 储存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设置有效的应急处理设施。 7.2 密闭空间作业 7.2.1 密闭空间一般要求 7.2.1.1 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应对气体进行连续检测。 7.2.

10、1.2 密闭空间清泥作业时应强制通风。 7.2.2 密闭空间通风 7.2.2.1 进入密闭空间前应采取清洗、通风等净化措施 7.2.2.2 如果用惰性气体清洗密闭空间后,在作业者进入或接近前,应当用新鲜空气进行通风, 并持续测试密闭空间的氧气含量,直到密闭空间内空气中的氧气含量满足 19.5%的要求。 7.2.2.3 进入前应将与密闭空间外部大气相通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打开。 7.2.2.4 通风时应考虑足够的通风量,保证稀释作业过程中释放出来的有毒物质,并满足呼吸 供应。 7.2.2.5 下井作业前应至少打开作业井盖及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换气 30min 以上。 7.2.2

11、.6 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机械通风可设置作业岗位局部排 风,辅以全面排风。当操作岗位不固定时,应采用移动式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 7.2.2.7 机械通风时,应将通风管道伸延至密闭空间底部,以有效去除其密度大于空气密度的 有害气体或蒸气,保持各处空气的流通。必要时,可在密闭空间的下部放置吸风口;当存在 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密度小于空气的 CO 等气体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7.2.2.8 经过通风,如密闭空间内有毒气体浓度仍高于GBZ 2.1所规定的要求,应按照GB/T 16556的要求选择和佩戴呼吸防护用品。 7.2.3 密闭空间检测顺序及项目应包括:测氧含量、测爆、

12、测有毒气体。 7.2.3.1 测氧含量。缺氧的密闭空间氧气浓度应符合 GB 8958 规定,短时间作业时应采取机 械通风措施。 7.2.3.2 测有毒气体。有毒气体的浓度应低于 GBZ 2.1 规定的要求。如果有毒气体的浓度高于 标准要求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 7.2.3.3 井下气体检测时,应先搅动井下泥水,使被检测气体充分释放出来,以便于测定井内 气体的实际浓度。 7.2.4 进入密闭空间警戒 7.2.4.1 密闭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口处,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灯。 7.2.4.2 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场所,提醒作业人员引起重视,应在密闭空间

13、外敞 面醒目处,设置警戒区、警戒线和警戒标志。其设置应符合GB 2893和GB 2894中的有关规定。 7.2.5 密闭空间安全监护 7.2.5.1 密闭空间内作业应设有不少于 2 名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 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急救知识和技能,需接受过相关专业培 训。 7.2.5.2 进入作业前,应通知附近人员和单位作业内容,建立隔离区,明确危险物质异常泄漏 隔离措施,统一联系信号,准备好救护器材。监护人员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发现安 AQ 4 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7.2.5.3 险情重大的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增加

14、监护人员。 7.2.5.4 监护人员应清点出入密闭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合理的救护措施。 7.2.6 密闭空间作业票管理 7.2.6.1 密闭空间内作业应办理“密闭空间作业票” 。 7.2.6.2 作业单位接到“密闭空间作业票”后,应由负责人填写作业票的各项内容。 7.2.6.3 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密闭空间作业票”进行审核,负责人签署许可方为有效。 7.2.6.4 “密闭空间作业票”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密闭空间负责人再次确认无误后, 方准许进入作业。 7.2.6.5 许可进入时间不能超过完成特定作业所需时间,到时即应离开密闭

15、空间。 7.2.6.6 密闭空间的作业一旦完成,所有作业者及所携带的设备和物品均已撤离,或者在密闭 空间及其附近发生了作业票不容许的情况,应终止进入并注销许可。 8 通风净化系统通风净化系统 8.1 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毒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 装置和采取事故通风设施,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 8.2 机械通风装置的进风口位置,应设于室外空气洁净的地方。相邻工作场所的进气和排气 装置,应合理布置,避免气流短路。 8.3 通风系统及其装置应确保其工作的可靠性。 8.4 密闭空间通风参照本规范 6.3.2 的要求。 8.5 通风系统设备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

16、应纳入企业的生产设备维护、检修计划中。生产 设备进行大修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备应同时检修、同时投入运行。 8.6 上列各条所涉及的排风系统的设计应符合 GB 50019 的要求。 9 个人防护个人防护 9.1 气体防护装置应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备作为防毒用具,不应使用过滤式防毒 面具和半隔离式防护装备以及氧气呼吸装备。防护装备应定期进行维护检查,严禁使用不合 格防毒和防护装备。 9.2 只允许健康状况适宜佩戴的人使用呼吸保护装备进入密闭空间及进行有关的工作。 9.3 呼吸保护装备的空气气源应避免导入受污染的空气,所供应的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不容许直接使用工业用途的气源。 9.4 个人防护装备应由单位集中保管,定期检查,并依据国家规定进行保养,保持良好和适 用的状态。 9.5 应在无毒物污染的场所设置独立的休息室。 9.6 应按 GB 11651、GB/T 18664 的要求,为接触毒物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 标准的个体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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