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_合同法基本原理_合同的订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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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篇 合同法基本原理,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前言,通过本篇教学,使同学们系统掌握我国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掌握缔约和履约规则,懂得运用合同的保全、担保和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对遇到的合同问题能查阅有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培养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为做好合同法律服务工作获取必要的知识和本领。,第一讲 合同的订立,第一节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和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四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是涉及到产权的法律,包括宪法、国有资产法、物权法、土地法等; 第二部分是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

2、关的法律,包括进入(即主体法,比如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交易(如合同法、票据法、担保法、证券法)和退出(如破产法)三个环节; 第三部分是政府管制法,用以规定政府的“手”可以伸到哪些领域,界限是什么,比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第四部分是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如劳动法等。,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也称为契约,其本质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

3、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 合同的概念和特点,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协议。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二、合同的分类,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15类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

4、工程合同;,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二、合同的分类,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主合同与从合同,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三、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 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三、合同法概述,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合同

5、法以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为原则。 合同法具有统一性和国际性。 合同法是财产法。,第二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立法、司法与当事人在合同活动中均应遵守,体现合同法宗旨的原则,主要包括: (1)平等原则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此外,在尽量限制合同法的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努力扩大了任意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6、合同法对合同自愿原则的确认还表现在: 第一,在合同的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第二,在合同成立的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干预。 第三,在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第四,在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五,在当事人合同解除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 第六,在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时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

7、合同法的基本原则,(3)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确立了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在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具体体现为: 第一,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保密和忠实的义务。 第五,合同的解释应依循诚实信用原则。,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5)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七

8、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在以下几方面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 合同法减少了合同无效的类型,并特别强调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才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合同法区分了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并在该制度中充分体现了鼓励交易的精神。 合同法在合同的形式要件上,实际上将形式要件作为证明合同存在的标准,而不是作为决定合同是否成立的要件。 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的解释制度。 合同法

9、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使同学们了解合同成立的概念;掌握要约成立的要件、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掌握承诺的要件、承诺迟延及法律效力;了解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把握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则,领会合同的实际成立;能运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 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 合同的成立

10、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和

11、要件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合同法第14条 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又称要约的约束力。一个要约如果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会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定的效力。 关于要约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要约的传达方式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惠州学院建筑

12、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 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 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 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

13、容。,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我国法律采纳了到达主义。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注意: 采用资料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资料电文的,该资料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资料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传达方式 传达要约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通过口头、信件、电报等等。但传达者必须是要约者本人或其代理人,由第三者传达无效。,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

14、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存续期间 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

15、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 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 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

16、前,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 17 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因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要约人即使撤回要约,也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 二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因为虽然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已可以阻止受要约人基于对要约的信赖而行事,避免受要约人利益的损失,因此应当允许要约人在这种情况下撤回要约。,惠州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系,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合同法第 18 条、第 19 条对要约的撤销做了如下规定: 第一,要约可以撤销,但条件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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