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提单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7467056 上传时间:2019-10-19 格式:PPT 页数:135 大小:23.3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6章提单_第1页
第1页 / 共135页
第6章提单_第2页
第2页 / 共135页
第6章提单_第3页
第3页 / 共135页
第6章提单_第4页
第4页 / 共135页
第6章提单_第5页
第5页 / 共1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6章提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6章提单(1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货物运输 (理论与实务) 第六章 海运提单,第一节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业务,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托运人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有关的国际公约或有关国内法(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中国的海商法、英国及美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等)强制性调整。,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一)谨慎处理保证船舶适航义务 简称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承运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违反该义务,可以视为承运人严重违反合同。 1.船舶适航的含义 狭义的船舶适航:船舶的船体、机器、设备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次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够合理预见的风险。 广义的船舶适航:在船舶本身适航基础上,还要求配备

2、充足适任的船员、要善装备船舶和保证货舱适货。,2.适航义务的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是相对的,即承运人只要谨慎处理(with due diligence)使船舶适航即可。 3.适航义务的时间 根据相关法律,船舶适航的时间是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 ,即航次开始之前和开始当时。所谓航次,是指合同航次或提单航次,它包括航次的空驶阶段和载货阶段。所以承运人的保证船舶适航义务开始于空驶阶段,而不是装货当时。,“Makedonia”轮适航的时间与适员权威案例:,Makedonia轮运输一批木材从加拿大到英国伦敦,中途因缺乏淡水和燃油而不能航行,在海上漂流一段时间后,接受救助,被拖航到最近的

3、港口,同时产生共同海损,货主在伦敦提货时,分摊了救助费用,并为相应的共同海损提供担保。原告货主认为,该船不适航,因为该船在装货港出发时船舶自身出现油箱裂缝,在中途港淡水和燃油供应不足,导致船舶不能航行而引起一系列的损失。要求被告承运人退回已支付的救助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并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他们不应承担共同海损。被告承运人辩称:其所提供的船舶在开航前及开航当时是适航的。即使有缺陷,船方也已尽了海牙规则要求的谨慎处理(due diligence)义务,因此属于提单背面条款规定的谨慎处理仍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的免责范围。,问题: 1承运人适航的时间指的是什么? 2什么是适员?,海牙规则所说的

4、“开航”中的航程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是指从装货港到目的港。因此只要船舶从装货港出发是适航的,则船舶就是适航的。广义是指船舶每到一中途港就是一个航程,因此,船舶适航是指它从每一中间港出发时的适航。法院采用后一标准即广义的含义,即从中途港出发也应适航。但法院认为Makedonia轮的设备、机械是适航的,供应也是充足的,所提供的燃油也是合理的。但由于轮机长处理不当导致最后淡水和燃油不足。因此,法院认为承运人在配备船员上没有做到谨慎处理,即在聘用轮机长时未尽合理注意,从而认定船方提供的船舶不适航,判原告货方胜诉。,分析和参考结论,在适当地配备船员上,以未持有职务证书的和不合格人员充作合格人员,

5、或以级别低的船员代替级别高的船员出航均属不适航。对于经过考试取得证书的船员,如其日常表现恶劣,没有表现出应有的专业水平,足以影响正常工作,承运人仍不能逃避其不适航的责任。本案承运人在配备轮机长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在此应承担因不适员引起的船舶不适航责任。,4.船舶适航的举证 船舶的有效入级证书和年检报告是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货方欲以船舶不适航为由索赔货物损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货方成功举证,承运人就必须再证明自己已尽谨慎处理义务方可免除责任。,(二)妥善和谨慎的管理货物义务,简称承运人“管货义务”。 海牙规则和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保管、照料、运输和卸

6、载)所运货物。” 所谓“妥善” ,指技术上的要求,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管货的各环节中,应发挥通常要求的或为所运货物特殊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所谓“谨慎”,指责任心上的要求,要求承运人、船员或其他受雇人员或代理人在管货的各环节中,发挥作为一名能胜任海运工作的人可预期表现出来的合理谨慎程度。,(三)保证避免不合理绕航,也称非法绕航,指除法律规定情况外,船舶驶离承运人和托运人事先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 海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 “承运人应按照约定的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 并非所有船舶绕航都是非法的。船舶为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或者有其他合理要

7、求,可以驶离预定航线,即可合理绕航。如在海上躲避台风或战争风险,送病危船员上岸治疗等。,(四)尽速派遣船舶,尽速派遣船舶义务是指承运人应当保证在合同航次的预备航次、装货、载货航行及卸货的各环节中应尽快完成航次,不应有任何不合理的延误。汉堡规则和海商法都是通过规定“延迟交付货物”的方式来规定承运人尽速派遣船舶义务的。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延迟交付货物,应对延迟交付引起的筑物灭失或损坏,以及因延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应对货物负责的期间。承运人应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不能免责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承担责任,而对责任期间之外的任何货物灭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8、 海牙规则和多数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 “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汉堡规则和有的国家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在目的港交货时止的货物处于其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托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我国海商法:对非集装箱货物运输下承运人责任期间采纳海牙规则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运输,采纳汉堡规则的规定。,三、承运人的主要权利,(一) 对运费和其他费用的请求权 承运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就享有运费请求权。运费的支付有预付和到付两种形式。预付运费应在货物装船后签发提单时付清。运费支付后,不予退还。到付运费应在卸货港收货人提取货物之前付清。对

9、于应收的其他费用,诸如亏舱费、滞期费、各种垫付费用,如共同海损分摊费、货物整理费和垫料费等,承运人有权按合同或提单等运输单证约定收取。 (二) 货物留置权 货物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应付运费或其他应付费用,又未提供适当担保时,承运人可以留置相应的船载货物,用以担保其请求权实现的权利。,(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权 国际公约和大多数国家法律都对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规定了免责事项。海牙规则有17项,海商法归纳为12项: 1.驾驶或管理船舶过失免责 即规定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其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存在过失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援

10、引该规定时,应严格区分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因管理货物过失不可免责,而管理船舶过失与管理货物过失又容易混淆,因管理货物过失而导致货物灭失或损坏事故时,承运人往往以管船过失免责抗辩来逃避赔偿责任。 区分两种不同性质的过失通常以过失行为对象和目的为区分标准。如果过失行为是直接针对货物的,其目的是管理货物,则该过失行为应属于管理货物过失;如果过失行为是针对船舶的,过失行为目的是管理船舶,则该过失行为应属于管理船舶过失。,本案货方Gosse公司在1925年2月6日将5808箱铁皮装上承运人Canadian公司的Canadian Highlander轮,该船从英国的斯温席港出发,目的港加拿大温哥华。该船途

11、经利物浦时在大雨中卸下了木材又转运了一些新的货物。随后该船又与德国Brunswich码头相撞,由于装铁皮的货舱受损,因此需修理。在修理过程中由于船员和修理人员的疏忽没能用防水帆布罩盖紧货舱,使雨水注入货舱。该轮最后到达温哥华时,货物已因淡水而湿损惨重。因此货方根据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向船方提起赔偿诉讼,要求船方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案例Canadian Highlander轮航行过失免责案,货方认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的货物,显然本案船方由于疏忽没有能够谨慎地保管和照顾货物,致使货物受到雨水的侵蚀,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12、船方则认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法的规定,“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者不履行职责,由此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本案是由于船的修理打开了货舱的防水布而又由于船员的疏忽没能即使盖紧防水布,致使雨水进入货舱所导致的损失,因此船方可以根据航行过失免责。,问题: 1什么是航行过失免责? 2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的区别是什么?你认为本案属于那一种?,分析和参考结论:,航行过失免责即“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用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者不履行职责,由此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可见,航行过失免责包括驾驶船舶的过失和管船过失。“

13、驾驶过失”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在船舶驾驶上的判断或操作上的错误,如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等责任事故,均属于驾驶上的过失。“管船过失”,指在航行中,船长、船员对船舶缺少应有的注意,例如,听任污水管闭塞,阀门开启,以至海水进舱等均属管理船舶的过失。值得注意的是,“管理船舶的过失”与“管理货物的过失”容易混淆,其责任却不同。,分析和参考结论:,“管船过失”与“管货过失”容易混淆,其责任却不同。前者承运人可免责,后者则不能。一般以行为的对象和目的作为区分两种过失的标准。如某一行为针对货物,其目的是管理货物,则该行为属于管理货物的行为;反之,则为管理船舶的行为。难以辨别时,法院倾向于认定为管理货物的过

14、失而不允许免责。承运人享受免责的前提是已经尽到了“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如发现是不适航引起的,则不能免责。 本案经过三审,最后法院判决船方败诉。理由是:首先,因修理过程涉及人员复杂,包括船员、其雇用人员、码头的修理工、油漆工和其他人员,不能简单地引用航行过失免责;其次,防水布是否盖紧不会影响船舶安全问题,也不影响船舶正常运行,不应被认为是管船造成的货损,而本案中的船员没有做到谨慎地管理货物,应该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不能免责。,2.火灾免责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的限制行为或依法扣押 6.罢工、停工、禁止工作 7.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

15、命和财产 8.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缺陷 12.非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四)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 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权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付,对其单位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无须全部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上述承运人责任免除事项之外,对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又一种保护措施。 1.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制 2.对延迟交付货物赔偿责任的限制,四、托运人(收货人)的主要义务,(一)及时提供约定货物 (二)妥善申报货物 (三)支付

16、运费和其他费用 (四)及时收受货物 (五)托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免责,五.合同义务的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是指对合同效力的提前终止。合同解除的原因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因托运人违约解除合同 (二)因承运人违约解除合同 (三)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解除合同,一、提单的产生 提单是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海运的重要单证之一。是随国际贸易发展而产生的。 货主和船东分离。 发货人和收货人所处地理位置差异太大。,第二节 提单概述(Bill of Lading , B/L),二、提单的定义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三、提单的性质和作用,(1)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装船的证据;(Receipt of goods shipped /on board the v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