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国际贸易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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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6章 保险条款,【学习目标】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 重点掌握海上货运保险的风险、损失和险别 结合不同贸易术语的相互转换,计算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能综合运用所学的货运保险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掌握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与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异同,6.1 保险的概述,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属财产保险 运输保险的种类,6. 2保险的基本原则,1.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又称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

2、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4.补偿原则 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不适用人身、定值保险),6.2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可保障的风险 可补偿的损失 可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1.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 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航行中发生的或随附海上运输所发生的风险。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6

3、.2.1保险人承保的风险,2. 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 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包装破裂、钩损和锈损等风险。,2、特殊外来风险 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如战争和罢工风险等。,1、海上损失,2、外来风险的损失,全部损失Total Loss,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实际全损,6.2.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推定海损,海上损失是指海运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或灭失。,1.海上损失,(1)全部损失

4、简称全损,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1、构成实际全损的情况,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 如船、货遇难沉没 保险标的物已全部丧失无法复得 如船、货被劫或被敌方扣押 保险标的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 如水泥遭水浸泡而成为硬块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如半年无因讯,2、构成推定全损的情况,当以下费用超过最终标的物的价值时: 修理费用 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 施救费用,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1、共同海损(General

5、Average,GA),是指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与货的共同危险或为使航程得以继续,有意识地采取某些合理措施而做出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部分损失简称分损,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尚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危险是共同的、真实存在或不可避免发生; 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该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特殊的、额外的;,共同海损由有关获救受益方按获救价值比例进行分摊。,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单独海损及其特点,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 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该损失由受损方自行承担。,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PA),是指除

6、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由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船或货的部分损失,是仅由各受损者单方面负担的一种损失。,特点,某货物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1000箱货被火烧毁;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从上述各项损失性质来看,各属于什么海损?,2019/10/19,设货主甲的8万美元的货物在一次共同海损中全部被抛

7、入海。若船上甲、乙、丙货值分别为8万、 30万、 50万美元,船舶价值100万美元,待收运费2万美元。则该8万元的共同海损该如何分摊?,2.外来风险的损失,外来风险的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按不同的原因,又可分为一般外来风险的损失和特殊外来风险的损失。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由于偷窃、短量、钩损、碰损、雨淋、玷污等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损失;后者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以及行政措施,例如,由于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6.2.2保险人承保的损失费用,1、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无契约关系的第三者采取救助措施成功后,由被救

8、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指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抢救被保险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付的费用。,3、续运费用,4、额外费用,是指为了证明损失索赔的成立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对受损货物进行的检验、勘察、公证、理算或拍卖受损货物等支付的费用。 一般只有在索赔成立时,保险人才对额外费用负赔偿责任。,是指船舶遇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其目的是为防止或减轻货损。 如货物遭受的风险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此而支付的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负责,其对续运费用的赔偿和对货物单独海损的赔偿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9、6.3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保险险别是保险人对风险损失的承保责任范围。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二类附加险: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自然灾害全部损失 意外事故全部损失/部分损失 自然灾害部分损失(前提是前后遭受意外事故) 装卸、转船时货物落海 施救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等,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

10、 平安险+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2.水渍险 (With Average或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或WPA),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是: 平安险+水渍险+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如偷窃、钩损、提货不着等) 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但对货物的内在缺陷、自然损耗及特殊外来原因等引起的损失除外。,3.一切险(All Risks),6.3.2附加险,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1)碰损、破碎险(Cla

11、sh and Breakage)。 (2)串味险(Taint of Odour)。 (3)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 (4)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TPND)。 (5)短量险(Shortage)。 (6)渗漏险(Leakage)。,(7)混杂、玷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8)钩损险(Hook Damage)。 (9)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10)锈损险(Rust)。 (11)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12、Packing)。,A、平安险 + 水渍险 B、一切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C、水渍险 + 偷窃、提货不着险 D、平安险 + 一切险,2.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1)战争险(War Risks)。 海运战争险负责赔偿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还负责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以及由于上述责任范围而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但对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

13、l Risk),(2)罢工险(Strike Risks)。 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工人被迫停工或参加工潮、暴动等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责赔偿。 但对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罢工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以及无劳动力搬运货物,使货物堆积在码头淋湿受损,不负赔偿责任。,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3)舱面险(on Deck)。 (4)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5)黄曲霉素险

14、(Aflatoxin)。 (6)拒收险(Rejection)。 (7)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8)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FREC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6.3.3海洋运输货物专门保险险别,1.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 2.活牲畜、家禽运输保险 3.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6.3.4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1.基本险责任的起讫期限 (1) 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基本险承保责任的起讫期

15、限依照国际保险业中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规定的办法处理。,“仓至仓条款”,货物保险的效力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做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2)在非正常运输情况下基本险责任起讫期限的规定。如果由于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被迫卸货、航程变更等意外情况,在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加付保费的前提下,可按“扩展责任条款”(Extended

16、Cover Clause)办理,扩展保险期。,2.战争险、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战争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以“水面危险”为限 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也采用“仓至仓条款”,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投保风险导致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问: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引起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6.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6.3.5除外责任,有一份FOB合同, 买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仓至仓条款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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