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必备的法律知识(吴雄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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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吴 雄 鹰,经营管理人员应具备的 相关法律知识,课程大纲,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合同法知识 预防及惩处员工违法犯罪的基本法律知识 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风险意识,课程大纲,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合同法知识 预防及惩处员工违法犯罪的基本法律知识 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风险意识,一、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消极资格),(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2、,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一、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消极资格),(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一、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消极资格),(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3、,二、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一)守法、循章、忠实、勤勉 (二)禁止性义务 (三)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一)守法、循章、忠实、勤勉,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1、忠实义务: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高管地位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牟利。,(一)守法、循章、忠实、勤勉,2、勤勉义务:履行职责时,应当为公司最佳利益,具有一个善良管理人的细心,尽一个普通谨慎之人的合理注意。,(一)守法、循章、忠实、勤勉,(二)禁止性义务,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公司高 管人

4、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2、侵占公司财产; 3、挪用公司资金; 4、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 名义开立帐户储存;,5、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7、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二)禁止性义务,8、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9、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10、违反对公司忠

5、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二)禁止性义务,(三)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149条-150条规定: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上述10项)规定(禁止性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收受商业贿赂等行为的刑事责任都有相应具体的规定。,课程大纲,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合同法知识 预防及惩处员工违法犯罪的基本法律知识 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风险意识,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合同法知识,(一)合同的几大要素 (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

6、几个问题 (三)合同在具体业务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一)合同的几大要素,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合同标的(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内容)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签订合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违约责任约定-应明确如对方违约应向我方承担何种责任 2、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一般选择法院诉讼解决 3、管辖权约定- 应尽可能地明确约定由我方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4、签约地点-明确写明地点,(三)合同在具体业务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授权问题-对方人员在签订合同或合同附件时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权限,是否经过对方公司的合法授权,授

7、权权限的范围 2、货物流转过程中单据签收问题-货物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单据 都是合同的附件形式,应由对方单位具备签字权限(或者有合法授权)的人员签字,或者盖对方单位公章,3、欠款单的效力问题-欠款单必须经对方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才有效,或者由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有合法授权的人签字后有效 4、证据的确立及保管问题-在药品买卖过程中,经对方签字或盖章的所有资料都应妥善保管,(三)合同在具体业务需注意的几个问题,课程大纲,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高管人员应具备的合同法知识 预防及惩处员工违法犯罪的基本法律知识 高层管理人员应具备的风险意识,预防及惩处员工违法犯罪的 基本法律知识,(一)职务侵占 (二)挪

8、用资金 (三)盗窃公私财物 (四)商业贿赂 (五)同业竞争禁止 (六)虚开增值税发票,(一)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职务上的便利”,指的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是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利。经手财物,是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财物等权力。只要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都能为侵占单位财产提供便利条件。,(一)职务侵占,“侵占”的手段包括多种,如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财物;以涂改

9、帐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因执行职务而经手财物,应上交的不上交,予以截留加以侵占等等。,(一)职务侵占,(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二)挪用资金,(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三)盗窃公私财物,(刑法第163-164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10、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四)商业贿赂,(公司法第149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 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五)同业竞争禁止,(六)虚开增值税发票,(刑法第205条):在这里重点说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方式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行为实质是没

11、有货物真实流转,仅有税票的流转,直接损害了出票单位利益。,如何认定裴某的行为续,2002年2月至2004年6月被告人裴某为集团A公司某部门经理,并与其下属公司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采购供应管理工作,为经理岗位,任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负责A公司及其下属公司B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工作。,2003年6月,被告人裴某经询问B公司动力车间主任罗某得知该车间需要运输平皮带,遂个人出资600000元低价购得运输平皮带100米,欲出售给该公司,并请该公司业务员王某将运输平皮带运至宜昌天发化建有限公司老板戴某处后又运回B公司办理了入库手续,2003年11月,被告人裴某到宜昌天发化建有

12、限责任公司采购物资时,请戴某按市场价代开了购买100米运输平皮带的发票,开据金额 13264.96元,虚增金额7264.96元,,如何认定裴某的行为续,同时虚开了其认为已在B公司办理了临时入库手续,但供应商尚未开发票的30条三角皮带的发票,虚增金额7435.90元,B公司给戴付款后,被告人裴某从戴某处领取现金20700.00元,分给罗某现金2000.00元、王某现金1000.00元,个人得款11700.00元。,如何认定裴某的行为续,法院认定裴某职务侵占罪成立,法院认为: 1、被告人裴某身为采购供应经理,其职责就是用最低的价格为公司采购原材料。但被告人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低价买进平皮带又以市场

13、价开票卖给自己所在的公司的手段和虚开供应商供货发票的手段将B公司的财物117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裴某在未接受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已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裴某犯职务侵占罪,免予刑事处罚。,法院认定裴某职务侵占罪成立,案例(一),2005年3月至2005年12月份,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销售部开票员朱三雄,利用业务开

14、票的便利和换货的权利,多次从市场上私自低价采购多个品种药品,以“包头升华医药有限公司”名义加价后开出税票,高价卖给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或者抵扣相关单位尚欠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的货款,从中赚其差价。经公司员工举报,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法务监察部门的人员迅速展开调查,朱三雄主动交代自己的侵占非法差价利润60000余元的事实。2006年2月,朱三雄向北京丰科城医药有限公司退回了所有侵占款项。,2003年6月23日,湖北九州通医药公司运输部领导安排杨舟一人开车(鄂A46542依维柯)到武汉唐家墩货运站接运药品。该药品为“补肾康胶囊”,西安碑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货,由西安鸿顺快运公司承运,一共8件

15、(快运公司分装在3个编织袋中)。药品购进单价为2520元件,总价值20160元,但杨舟回公司后只向公司仓储部交出3件补肾康胶囊。从承运人回执单上看,杨舟本人确已在8件药品提货单上签字,并留下了身份证号码。杨舟偷换3件快运公司包装与3件药品同为“3”的概念,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侵占公司价值12600元的药品。随后,杨舟被移送司法机关,最终汉阳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将其判刑。,案例(二),2003年12月份,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员段长青,利用负责宁波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业务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宁波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尚有400000余元预付款在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帐上的情况下,分别于200

16、4年1月12日、2月1日、2月2日,冒充宁波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发出货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51203.8元。段长青则私自将此批货物以人民币424131.5元的低价销售给浙江省慈溪市益生药品零售有限公司,并将宁波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帐上的预付款支付这批货款,非法将低价销售的货款占为己有。2004年3月初,经财务对帐,发现段长青的犯罪行为。2004年4月,上海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向公机关报案,同年9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段长青有期徒刑五年。,案例(三),2004年底,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配送员吴华军受到某传销组织广西人际网络销售连锁业务员的蛊惑,相信投资该组织可以赚取高额的回报,为了筹措投资资金,其利用负责催收公司洛阳客户货款的便利,以及客户采取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结算货款的条件,采取隐瞒或拖延向公司财务上交催收到的货款的手法进行截留,投资该组织。2005年2月5日,吴华军从其负责的配送单位“河南洛阳鼎信御安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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