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第5节证券市场上的禁止行为-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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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 济 法 讲 义 (简易版),证券市场上的禁止行为 专题,一、内幕交易 二、虚假陈述 三、操纵市场 四、欺诈客户 五、其他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内幕交易,1.1 内幕交易的定义 1.2 内幕交易规制之争 1.3 内幕信息的涵义和构成条件 1.4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和法定类型 1.5 内幕人员 1.6 内幕交易的形态 1.7 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 1.8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1.1 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又称内部人交易(insider trading,insider dealing)、内线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或其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

2、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1.2 内幕交易规制之争,1.2.1 赞成内幕交易 1.2.2 反对内幕交易 1.2.3 内幕交易规制,1.3 内幕信息的涵义和构成条件,1.3.1 内幕信息的涵义 1.3.2 内幕信息的构成条件,1.3.1 内幕信息的涵义,证券法第75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1.3.2 内幕信息的构成条件,在法律主体上,内幕信息的主体是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在法律客体(物)上,内幕知情人所利用的信息是禁止使用的内幕信息; 在法律客体(行为)上,内部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了内

3、幕交易的行为。,1.4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和法定类型,1.4.1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1.4.2 我国内幕信息的法定类型,1.4.1 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信息尚未公开 价格敏感性,1.4.2 我国内幕信息的法定类型,证券法第75条第2款 证券法第67条第2款,1.5 内幕人员,1.5.1 内幕人员的涵义 1.5.2 国外法律实践中内幕人员的范围 1.5.3 理论上有关内幕人员的类型 1.5.4 我国法律有关内幕人员的范围,1.5.1 内幕人员的涵义,内幕人员是指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处于可接触内幕信息地位的人员。 具体可分为内部人和非内部人。 内部人即合法接触、获知内幕信息的人。 非内部人即非

4、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1.5.3 理论上有关内幕人员的类型,公司内部人(corporate insiders) 市场内部人,又称临时内部人、准内部人、推定内部人,是指与公司有业务或合同关系,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会计师、律师、公司顾问、评估公司职员、证券承销商等。 政府内部人(government insiders) 消息领受人(tippee),是指从内幕信息知悉人处获取消息的人。 盗用信息者(misappropriator),1.5.4 我国法律有关内幕人员的范围,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证券法第74条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4条第3项(19930815批准,20080115

5、废止),1.6 内幕交易的形态,1.6.1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1.6.2 泄露内幕信息 1.6.3 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1.7 内幕交易的归责原则,1.7.1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 1.7.2 美国采取了“拥有”的标准 1.7.3 我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1.7.4 内幕交易的归责理论探讨,1.8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1.8.1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 1.8.2 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 1.8.3 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案例 王川内幕交易案,1998年2月期间,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曾就协议受让上海延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中实业)流通股一事请求中国证监会豁免,但未

6、能得到中国证监会的同意。3月期间,北京大学校办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北大校产办)在北大方正协议受让延中实业流通股未果的情况下,决定由北京大学下属校办企业通过二级市场参股延中实业,并于5月11日正式举牌公告。截至5月11日,北大校产办所属4家企业共计持有延中实业股份5.077%,其中,北京北大科学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北大科技)购入3,417,674股,占3.2964%,北京正中广告公司购入1,766,327股,占1.7036%。 在此期间,王川担任北大方正副总裁兼北大科技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属于内幕人员。王川利用北京大学参股延中实业这一内幕信息,于1998年2月10日在南方证券北京翠微路营业部

7、,以10元左右的价格买入延中实业股票68,000股,并于4月15日在湘财证券北京营业部以20元左右的价格全部卖出,获利61万元。 中国证监会对王川违反证券法规,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延中实业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对王川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王川处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2)没收非法所得61万元。 思考:如果王川利用朋友的账户实施内幕交易行为,应如何规制? (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虚假陈述,2.1 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形态 2.2 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 2.3 虚假陈述责任人及归责原则 2.4 受害人损失的计算 2.5 虚假陈述与损

8、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6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2.1 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 和表现形态,2.1.1 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 2.1.2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态,2.1.1 虚假陈述行为的定义,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2.1.2 虚假陈述的表现形态,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

9、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2.2 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2.2.1 法学界出现三种争议 2.2.2 如何判断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2.2.1 法学界出现三种争议,主张契约行为说 主张侵权行为说 主张独立行为说,2.2.2 如何判断虚假陈述行为的性质,属于违约的虚假陈述 合同法第42、54条 属于侵权的虚假陈述 侵权责任法( 20091226日通过,20100701起施行)第2、19、21条 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法第122条,

10、2.3 虚假陈述责任人及归责原则,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受害人不需要证明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有过错)( 证券法第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直接责任人:连带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即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应承担责任) ( 证券法第69条) 保荐人和证券承销商: 连带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 证券法第69条) 发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责任)( 证券法第69条) 证券服务机构:连带赔偿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证券法第173条) 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证券法第78条),2.4 受害人损失的计算,2.4.1 投资人损失的构成 2.

11、4.2 我国法律法规的初步安排,2.4.1 投资人损失的构成,证券发行市场的投资人损失 证券交易市场的投资人损失 证券发行市场投资人损失的合理期间,2.4.2 我国法律法规的初步安排,合理期间 损失计算的方法和注意事项,2.5 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证券民事赔偿规定(20021226通过,20030201起施行)第18、19条,2.6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2.6.1 民事责任 2.6.2 行政责任 2.6.3 刑事责任,三、操纵市场,3.1 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形态 3.2 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 3.3 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3.1 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 和表现形态,3.1.

12、1 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 3.1.2 有关操纵市场行为表现的立法规定 3.1.3 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形态,3.1.1 操纵市场行为的定义,所谓操纵市场,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制造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判断,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证券法第77条,3.1.3 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形态,联合操纵(pool operation) 连续买卖(actual purchases),又称连续交易 通谋买卖,又称相对委托(matched orders)、对敲 虚买虚卖,又称洗售(wash

13、 sale)、冲销 散布谣言(touting) 安定操作(Stabilization),3.2 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要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 (2)行为人实施了前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3)操纵市场行为影响了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 (4)操纵市场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3 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3.3.1 民事责任 3.3.2 行政责任 3.3.3 刑事责任,四、欺诈客户,4.1 欺诈客户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4.2 欺诈客户行为的特征 4.3 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4.1 欺诈客户行为的定义 和表现形式,4.1.1

14、欺诈客户行为的定义 4.1.2 欺诈客户行为的表现形式,4.1.1 欺诈客户行为的定义,所谓欺诈客户,是指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侵犯客户权益的违法行为。 欺诈客户是一种为牟取私利而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79条,4.1.2 欺诈客户行为的表现形式,违背指令 不按时提供交易文件 挪用客户证券或资金 越权买卖 不当劝诱 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信息 混合操作 其他欺诈客户行为,4.2 欺诈客户行为的特征,欺诈客户行为是证券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实施的行为 以特定的投资者为欺诈对象 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 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4.3 欺诈客户的法律责任

15、,4.3.1 民事责任 4.3.2 行政责任 4.3.3 刑事责任,五、其他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5.1 内部人短线交易 5.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内交易 5.3 发起人股份交易 5.4 证券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的股票交易 5.5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股票交易 5.6 其他证券违法行为,5.1 内部人短线交易,5.1.1 法律对内部人短线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5.1.2 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 5.1.3 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 5.1.4 关于归入权的法律性质学术讨论,5.1.1 法律对内部人短线交易 的限制性规定,中国大陆的限制性规定 证券法第47条 中国台湾地区的限制性规定 美国的

16、限制性规定 日本的限制性规定,5.1.2 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为 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主体方面,短线交易的主体是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在法律客体(行为)方面,实施了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反向操作行为 在法律客体(物)方面,短线交易的标的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已经上市的股票 在法律内容(责任安排)方面,短线交易的归责原则以客观归责为主,以主观归责为辅,5.1.3 内部人短线交易行为 的法律后果,内部人短线交易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公司由此取得归入权 归入权是指公司将股东短线交易获得的收益收为己有的权利。归入权是一种请求权,其权利主体是公司,具体行使人是公司的董事会。 采用股东代位诉讼制度落实归入权 证券法第47条第2款,5.2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内交易,公司法(2005)第142条第2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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