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注会--经济法预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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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教材介绍一、教材框架二、逐章特点分析章名重要性难度考核形式方向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客观题主要把握法律渊源、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近几年尤为关注基础概念的考核。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客观题本章系民法的基础,须把抽象的法条结合示例理解。主要把握民事行为的分类和诉讼时效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客观题+主观题本章主观题一般结合合同法进行考查。主要理解物权变动、所有权、抵押权的知识,同时对物权法中的一些基础概念要适当关注。本章学习需要多结合实践中的案例进行把握。第四章合同法客观题+主观题本章考核题目灵活多变,即便是客观题也会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查。因此,学习中切忌死记硬背,理解才是王道,建议用口语化的表述来把

2、握法条。主要把握履行、担保、解除、违约、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客观题合伙企业重在对比,应不断对比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本章考察非常细致,但只要认真对待,得分不难,属于高性价比章节。在学习中,主要把握财产、事务执行、责任承担。第六章公司法客观题+主观题本章近几年沦为证券法的“陪跑”,一般结合证券法进行主观题考查。但近两年本章的客观题分值有所提升,而这些基本为记忆性考点,因此建议多比较异同点,在记忆方面多下功夫。第七章证券法客观题+主观题在本章学习中,理解和记忆均事关重要,是需要学员花费大力气的章节,也是学习经济法路上必须迈过的一座大山。同时本章经常结合当年证券市场热门的事件

3、进行考核,因此热点问题平时需要适当关注。主要把握股票和债券的发行、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收购、虚假陈述等。第八章破产法客观题+主观题本章考核方向非常规律,建议学员通过历年真题研究本章常考知识点。主要掌握破产受理的效力、破产财产和债权申报。第九章票据和支付结算法客观题+主观题本章教材虽然理论性较强,但考核的还是运用性问题。建议学习时在票据流转链条上多下功夫,形成应对考点的办法。主要把握票据权利取得、抗辩权和追索。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客观题本章内容很多,且均为记忆性考点,但分值却并不可观,属于性价比较低的章节。学习时建议适可而止,无须死磕。主要掌握基本知识点和新增知识点,熟读教材和讲义,形成一定印

4、象。第十一章反垄断法客观题本章属于理解性章节,整体来看得分比较轻松。而且本章出题规律明显,如反垄断的基础知识、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每年的新增知识点,均为出题老师重点关注的。第十二章涉外经济法客观题本章内容不少,且较为琐碎。近几年考核内容比较广且视角刁钻,因此初学阶段必须全面阅读教材,先形成印象,再突破重点。第四编预备知识第一章合同法基础知识一、学习脉络 二、合同的订立 1.订立过程: (1)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核心标志: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VS要约邀请:

5、 【示例】A需要采购一件设备,向甲、乙、丙、丁发出招标书,然后甲、乙、丙、丁针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报价,最后,A选择了甲中标。 【分析】A向甲、乙、丙、丁发出招标书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甲、乙、丙、丁针对招标书的内容进行了投标报价的行为属于要约;A选择了甲中标的行为属于承诺。(1)概念: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律约束力。 (2)例子: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3.要约VS新要约: 【示例】甲发函给乙称:有一台设备出售,型号为AX3,售价为12万,有意者可联系。乙回函给甲称:价格能否便宜

6、点,10万如何?之后甲同意10万的报价。 【分析】甲的发函为要约,乙的回函为新(反)要约,甲同意表示承诺。 4.撤回VS撤销: 三、合同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1)成立VS生效: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是否有效,还要看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 (2)生效的要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成立、生效、效力瑕疵的关系: 4.效力瑕疵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有“硬伤” 如欺诈、胁迫损害国

7、家利益;恶意串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可撤销意思表示有“瑕疵”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不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效力待定能力有“欠缺” 如无权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自身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四、合同的担保 1.担保的方式: (1)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3)质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作为债务的担保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 (4)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

8、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约定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将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5)定金: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方式。2.一般保证VS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适用情况债务人不能履行时找保证人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意选择 先诉抗辩权有 无 先后顺序有,保证人在后,是补充责任 无 3.保证VS保全: (1)合同保全: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赋予债权人用以保证其债权实现的措施。具体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2)合同保证:指债务人

9、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一种担保。4.定金VS订金VS违约金VS赔偿金: (1)订金(预付款):表示愿意购买物品或服务而预先支付的一部分钱。合同未履行时,接受预付款的一方必须如数返还款项,且无担保作用。(2)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向对方预先付给一定数量货币的担保方式。定金的作用包括证约、预先给付、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应双倍返还定金。(3)违约金:合同义务人违约时,应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惩罚与补偿性双重功能,因此,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和违约人主观上有过错,即应支付违约金,而不考虑债权人

10、有无实际损失。 定金违约金交付时间合同履行前交付 有违约行为发生后交付 效力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不具有证明合同成立和预先给付的效力 性质不同合同担保的作用 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注意】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赔偿金: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实践中往往是用来弥补违约金、定金的不足部分,即超过违约金、定金部分的损失。 【链接1】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相较于损失过高或低于,均可提出调整。【链接2】定金不足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可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

11、,定金和损失赔偿总和不高于违约产生的损失。第二章物权法基础知识一、物权VS债权 物权 债权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支配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请求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实现) 法定 约定(由当事人自由确定) 客体一般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客体为行为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 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不具有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一般来说,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二、物权的分类 1.用益物权VS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12、担保物权 目的 追求使用价值 追求交换价值 性质 除地役权外,为主权利从权利期间 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 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占有的地位 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不必对物进行有形的支配 物上代位性 不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价值形态如变化,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 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标的物毁损、灭失、被征用,可以从保险金、赔偿金中行使优先受偿权) 2.抵押权VS质权VS留置权: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是否移转占有 不移转占有 移转占有 移转占有 标的 动产或不动产 动产或权利 动产 设立方式 约定 约定 法定 三、物权变动VS债权变动 1.债权变动:即合同生效,要求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不看登记、

13、交付 【链接】如果当事人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已经生效。 2.物权变动: (1)不动产:一般看登记(常见模式:债权行为+不动产登记=不动产变动)【链接】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动产:一般看交付(常见模式:债权行为+动产交付=动产变动)【链接】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三章企业组织法基础知识一、法人的相关概念 1.法人VS企业VS公司: (1)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分析】条件: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财产独立;人格、组织独立;责任独立(组织独立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投资人负有限责任)。 (2)企业: 特征:能够给社会提供服务或产品的组织;以营利为目的。 【总结】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是法人。(3)公司: 在我国,公司一定是法人,而企业不一定都是公司。 【链接】(1)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可以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无须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还需要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法人VS自然人: 权利能力(有没有) 行为能力(能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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