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20165月号++总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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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6 年年 5 月号月号 总第总第 34 期期 主办单位: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 责任编辑:曾凡新 执行编辑:林琳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本本 期期 目目 录录 一、一、 最新动态最新动态 1 深圳律师谈二胎政策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3 坪山新区举办“全面二孩”政策下完善员工关系管理主题讲座 4 “企业劳动法常见实务问题与风险防范”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5 “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与风险防控”研讨会成功举办 二、二、 判例与判例与实务实务 6 劳动合同错盖关联企业印章,员工能否主张公司未签

2、订书面劳动 合同? 10 超出诉求范围的劳动争议调解书是否有效? 三、三、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18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 见(二) 22 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的通知 四四、专业委员会简介、专业委员会简介 33 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 33 组成成员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1 最新动态最新动态 深圳律师谈二胎政策下的女职工劳动保护 来来源源:深圳深圳市市律律协协劳劳专专委委 陈陈伟伟律师律师 2016 年 4 月 20 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多功能会议厅举办了一场别 开生面的

3、法律讲座,座无虚位,掌声雷动。 2015 年 10 月 29 日,中共十八大五中全会公告决定:坚持计划 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 孩子政策。这一政策的落地实施,宣告了实施 35 年“独生子女政策” 的终结,也宣告了二胎政策的全面开放。后从地方到中央,人口与计 划生育方面的规定也做了相应调整, 这标志着全面二胎政策时代已经 来临。 “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与相应法律法规的修订施行,直接影 响着公司对三期女职工的管理, 实践中因认知差异引发较多分歧与争 议。为帮助深圳市律师更好地掌握和理解“全面二孩”政策及相应的 法律法规修订内容,提升劳动法律服务技能,深圳市律协

4、劳动与社会 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在这一天举办了“全面二孩”政策下的员工关系 管理法律实务专题讲座。 讲座由劳专委副主任曾凡新律师主持。赖亿新律师作了 “全面 二孩”政策及新规下女职工的假期及待遇的主题发言,并对女职工 产假规定作了相应解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2 张福军律师作了女职工入职管理的主题发言,包括女职工入 职时隐瞒怀孕信息是否构成欺诈、 如何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利等作 了详细解读。 黄彪律师作了三期女职工的在职管理的主题发言,并对在职 期间女职工劳动、待遇、工作安排、劳动合同签订等特别保护做了详 细的说明。 袁吉松律师作了三期女职工的离职管理

5、的主题发言,包括女 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能否对其进行辞退、 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能 否对其辞退、公司解散注销时女职工权益如何保护、三职内女职工被 辞退如何维权等,均作了相应分析。 上述律师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分析等方式,对涉及二胎政策女职 工劳动争议实务处理,做了精彩生动的讲座,参会律师纷纷表示,通 过此次培训活动,加强了对二胎政策下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理解,掌握 了实务处理技巧,并将依据法律规定,指导当事人严格依法管理,保 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 满结束!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3 坪山新区举办“全面二孩”政策下 完善员

6、工关系管理主题讲座 为适应“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后新形势下的员工关系管理需要, 2016 年 4 月 29 日,坪山新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会举办了一场“全面 二孩”政策下完善员工关系管理的主题讲座,吸引了新区五十多家的 企业人力资源负责人参与。 本次活动的主讲人为深圳市律协劳专委委员、 深坪律师事务所主 任张福军律师,张福军律师从立法背景出发,详细讲解了女职工假期 及待遇、 “三期”女职工入职管理、在职管理以及离职管理等方面最 新的法律规定。培训过程中,张律师结合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就日常 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与参与者展开激烈探讨, 张律师就大家提出 的关于“三期”女职工用工管理问题一一解答,现场

7、气氛活跃。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4 “企业劳动法常见实务问题与风险防范”专题讲座成功举办 2016 年 5 月 7 日, “企业劳动法常见实务问题与风险防范”专题 讲座成功举办,深圳市律协劳专委委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兼职仲裁员、广东科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东律师担任主讲人。 本次讲座通过企业常见法律实务问题的讲解, 帮助企业认识和预 防潜在的劳动法律风险问题,提高员工劳动管理能力。讲座的主要内 容包括: 薪酬结构设计、 加班费管理、 刺头员工辞退、 调岗调薪技巧、 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设计、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离职补偿 等。 劳动与社会保障

8、法律资讯 2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5 “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与风险防控”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6 年 5 月 12 日下午, “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与风险防控” 主题研讨会在公交大厦十楼多功能厅成功举办,市律协劳专委副主 任、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凡新律师担任主讲,多 家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上,曾律师首先对特殊员工进行界定和分析,其表示,因存在 各种特殊要素,特殊员工在适用法律时与普通员工存在较大差异。同 时,曾律师提出对特殊员工管理的重要性,如果企业在对特殊员工的 管理过程中不能特别对待与重视,不能精准分析并做出合理预见,便 可能产生法律风险。之后,曾

9、律师为大家详细讲解了七类特殊员工的 劳动关系管理专题研讨:身份特殊类员工、身体特殊类员工、职务特 殊类员工、地位特殊类员工、表现特殊类员工、工龄特殊类员工、用 工形式特殊类员工。 曾律师结合案例,深刻解析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要点,提示 在座企业参会代表:处理特殊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时需谨慎,一旦发 生纠纷,对企业影响十分大。企业应尤其重视与特殊员工之间签订的 合同、 协议中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尽可能将特殊员工能享受的待遇, 特殊用工规则约定清楚,做到双方都有章可循,以免今后由于约定不 清而产生争议。 以案说法的研讨方式,会议现场气氛热烈,与会人员皆表示受益 良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

10、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6 判例判例与实务与实务 劳动合同错盖关联企业印章,员工能否主张公司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与项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与项佩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裁判要点】 劳动合同落款的瑕疵并不能否定双方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真实意思,亦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 970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佩。 上诉人深圳市汉明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明兴公

11、司)因与 被上诉人项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13)深宝法劳初字第 49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7 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在劳动仲裁庭审时,被上诉人项佩认可劳动合同系上诉 人汉明兴公司的人事部在其入职当日交给其签名的。二审期间,上诉 人汉明兴公司提交了 任命书 、 职务调整通知 、 职工奖惩申请单 等多份工作文件,上述文件抬头部分为上诉人汉明兴公司、部分为利 美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部分

12、为利美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且上 述文件上均有被上诉人项佩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的签名, 被上诉人项佩 对此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项佩在上诉人汉明兴公司处工作,由上诉人 汉明兴公司支付工资,双方当事人对存在劳动关系没有异议。本案争 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 上诉人汉明兴公司提供的书面劳动合同显示“用人单位”为上诉 人汉明兴公司, 但落款处所盖印章为深圳市利美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 司。 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主张因其与深圳市利美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主张因其与深圳市利美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系关联企业, 由同一行政管理团队进行人事行政管理, 故在劳动合同系关联企业

13、, 由同一行政管理团队进行人事行政管理, 故在劳动合同 盖章时出现失误导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落款印章与合同抬头用人盖章时出现失误导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落款印章与合同抬头用人 单位名称不一致。 被上诉人项佩则由此主张其与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之单位名称不一致。 被上诉人项佩则由此主张其与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之 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注明的用人单 位系上诉人汉明兴公司, 合同亦约定被上诉人项佩在上诉人汉明兴公 司工作, 被上诉人项佩也认可该劳动合同是由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交给 其签名的。 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当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本案双方当 事人的真实意思,其目的

14、亦是对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约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8 束。 鉴于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与深圳市利美环保包装技术有限公司确系 关联企业,且在行政人事管理上存在混同情况,故本院认为上诉人汉 明兴公司抗辩所称的加盖印章失误导致落款印章名称错误的可能性 较大。 劳动合同落款的瑕疵并不能否定双方之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真实意思,亦不能否定双方之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故被上诉 人项佩主张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真实情况不符, 本院不予 支持。 上诉人汉明兴公司无需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差额,亦无需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原审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

15、正。 综上,上诉人汉明兴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认 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妥,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2013)深宝法劳初字第 491 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项佩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 15 元,由被上诉人项佩承 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华 审 判 员 邢 蓓 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 书 记 员 邓理哲(兼) 二一四年五月七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资讯 2016 年 5 月号总第 34 期 9 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 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 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 以判决、 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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