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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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讨论,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第一讨论小组,成员:鞠婷 陈毅 冯明团 江丽荟 巩汝新 程文涛 高斌斌,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第二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一、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二、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一、土地资源保护及其立法 1、土地资源及其特征 2、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 3、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4、土地资源保护立法,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1、土地资源及其特征 土地资源概念: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 土地资源组成: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 土地资源的特征: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

2、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2、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 我国的土地资源及其利用的基本特点: 土地资源复杂多样,土地资源条件优越; 山地多,平地少,耕地比重小; 绝对数量大,人均数量少; 薄地多,好地少; 开发利用早,后备耕地少。,水土流失,土壤盐碱化,土地沙漠化,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3、我国土地资源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导致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 不合理的灌溉导致土地的盐渍化(盐碱化)和潜育化(灰粘化); 环境污染和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和酸化; 生产和城镇建设大量毁坏和占用耕地。,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4、土地资源保护立法 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

3、用权出让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暂行办法等。,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二、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3、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4、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5、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 对不同种类的用地实行分类管理。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关

4、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的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情况,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限制性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批准机构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的关系,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二、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3、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4、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5、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二

5、、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鼓励合理开发未开发利用的土地; 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80%以上。,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二、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

6、规划制度 2、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3、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4、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5、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三、关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避免乱占和浪费土地的规定 建立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制度 严格征地审批程序 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严格控制乡(镇)村建设用地,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二、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3、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4、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5、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掘、塌陷

7、、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的活动。 责任原则:“谁破坏,谁复垦”。 费用:根据复垦对象情况和复垦土地的用途加以确定。 归宿:根据土地原来的所有权和复垦土地的投资情况加以确定。,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二、土地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2、关于保护耕地的规定 3、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规定 4、关于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土地功能的规定 5、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五、关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的规定,(一)授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必要执法措施的权利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土地执法 (三)要求土地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

8、法,案例1:张某系张楼村村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起了一砖瓦厂,并核发了30.7亩的土地使用证。在该土地能够用于做砖瓦的土壤被取用完以后,张某为了继续经营砖瓦厂,便与村干部协商,将村里的16.1亩耕地划归砖瓦厂使用,并与该村二组签订了土地使用协议书,张某向村里缴纳种植补偿费共4800元。同时还与村民唐某、沈某、贾某等私下达成用地协议,占用耕地5亩用于取土烧砖。经村民举报,县土地管理局对张某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张某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限期恢复土地原状,责令加倍赔偿唐某、沈某、贾某土地两年不能耕种的损失。,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问题: (1)张某与村民组签订的用地协议是否

9、合法?请说明理由。 (2)指出县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分析: (1)张某与村民组和村民签订的用地协议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村委会和村民组都无权批准使用耕地用于企业取土烧砖。农民个人更无权转让其承包的耕地的使用权用于非农业生产。 (2)县土地管理局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下列问题: 只处罚了张某,未处罚同样是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村委会和私下转让耕地使用权的村民。 对非法转让耕地使用的,没有给予没收非法所得这种行政处罚。 责令加倍赔偿损失的行政决定无法律

10、根据。,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案例2:1998年6月23日,戴某与姚某签订住房售让协议书,约定戴某将其位于原萍乡市郊区乡后埠村一组一栋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28025的自有住房出让给姚某,售价9万元,房款交清后戴某将所有房屋手续交姚某,房产过户由姚某自理。协议签订后,姚某向戴某交付购房款8万元,戴某将有关房屋手续交付给了姚某。此后,姚某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但未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戴某与他人以改造房屋名义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获得批准。但姚某为防利益受损不同意改建房屋。双方产生纠纷,原告戴某遂以所买卖房屋属农村集体土地,被告姚某为城镇人口,购买农村房屋违反国家政策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

11、双方所签订住房售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原、被告双方各自返还购房款和房屋。,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分歧】农村集体土地转国家所有,该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一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被告是城镇居民,依据国务院国发(2004)28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条“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市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及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2日(2004)234号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的规定,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二

12、种意见认为,该房屋土地位于市区,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该土地不再是农村集体土地,那么城镇居民购置此宅基地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法院意见: 首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住房售让协议书,是原、被告依公平原则自愿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售让房屋及权证,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款后一直对该房屋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双方均按协议履行了义务。 其次,房屋交易依法应进行登记,原、被告未履行产权过户登记程序,双方的买卖行为存在重大暇疵,原、被告均有责任。该售让房屋现位于市区中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

13、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原房屋土地虽为农村集体用地,但其性质依法已经发生改变,该土地使用证登记的权属亦应依法登记改变。故原告上述观点本院不予采纳。,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原、被告在履行合同义务中虽存在重大暇疵,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放映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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