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公估人的作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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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保险公估人的作用【论文摘要】保险公估人的存在可以减少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关键词】保险公估人 协助理赔 保护投保人合法利益 实现保险理赔专业化 保险法第129条中谈到过“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从这一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在保险当事人之外,还存在着第三人,他们不参与保险交易活动,独立于交易活动之外,但是,却在保险交易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将这个第三人称之为保险公估人。所谓的保险公估人

2、,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人在保险活动中地位超然,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仅仅依靠自身所学对于保险风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不偏私,不隐瞒,以最大之诚信为保险当事人提供准确的信息,从而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这对于保险当事人双方都有着重要意义。可以说,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赔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这些作用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笔者将就此进行浅析。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

3、其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没有保险公估人的存在,保险的赔付活动势必难以进行下去,而且也很容易加剧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矛盾,对保险活动产生不良影响。保险公估人的具体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协助保险理赔工作顺利进行。我们知道,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投保人进行投保,为的就是在危险发生之时,可以通过保险理赔来减轻自身所受到的损失,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来让自身的损失减少到最小的程度。而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这在保险业并不发达之时还是可用的,因为当时投保人较少,保险公司有足够

4、的能力与资源来完成这项活动。但是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与扩张,保险活动日益频繁,保险公司的这种“全程包办”式方法的弊端也是日益显现出来了,保险公司没有更多的精力去进行如此繁杂的活动,保险人员也没有如此多的精力进行这样高强度的工作,理赔人员越来越无法适应如此多层次的理赔要求,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这也就很容易造成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理赔要求不能及时作出回复的现象,而保险公司若是无法对投保人进行适当及时的理赔,则很容易造成投保人的损失,从而增加保险公司自身利益损失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一个新的群体出现来解决这一矛盾,这个群体必须要有过硬的专业水平

5、,灵活的处事手段以及客观公正的行事态度,只有这样的群体出现,才能令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对于保险赔付工作心服口服,从而减少保险赔付工作中的矛盾纠纷,而这个群体,就是我们的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而且,保险公估人对于相关的知识相当专业,他们对于这些方面的研究已经不会比保险的专业理赔人员差了,这样,在面对专业性问题时,保险公估人往往比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更具有优势,更能得出让人信服的评估报告,从而推动保险赔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由此可见,保险公估人在保险的赔付工作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推动保险赔付有着

6、非凡的意义。二,保险公估人往往能做出令人信服的评估报告,更好的保护双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双方矛盾。显然,如若保险公司一身兼任保险理赔人与保险评估人的双重身份,那么,对于它所作出的保险风险评估报告的说服力是会大打折扣的。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做出的结论难以令被保险人信服。在保险法中规定中,保险合同应当遵循最大诚信原则,那么何为最大诚信,即是双方当事人应以最大的善意和诚信签订合同,并且双方的权责应当对应。如若由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的标的进行检验和定损,那么,就很容易把投保人摆在一个不利的位置,而这样保险公司拥有的权利过大,更容易侵害投保人的合法权利,这显然违反

7、了最大诚信原则,也违反了公平正义原则,这是民事活动交往中所不允许的。而此时的保险公估人则显示出了其地位的优越性,保险公估人地位超然,是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它不会偏向于任何一方,只会以自身的所学与经验对于赔付工作进行客观评估,因为赔付中并不涉及保险公估人自身的利益,它是独立于利益之外的第三人,它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动,而是始终坚持着“公平正义”的原则去进行自身的委托活动,它与保险活动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保持着一定的距离,以防止自身做出有违公正的评估,这样,就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让双方当事人都

8、能够信服,从而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促进保险赔付工作的顺利进行。三,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我们都知道,而今社会分工越发明显,分工对于我们的生活有百利而无一害,保险业中也是一样。在保险业发展的初期,保险公司往往实行的是“全程包办”的工作方式,这样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使人力资源能够得到最有利的利用。但是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类型的不断增加,以往的工作模式很明显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在保险业中也是一样,时代的发展对于理赔人员有了新的要求,他们需要有更强的业务能力与专业知识,无疑,若是由保险公司去进行培养的

9、话反而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而保险公估人的利用则是解决了这一问题。保险公估人有着专业的知识,而且他们的工作只是进行赔付的评估,这就能让他们能更加深刻的对于各种赔付状况进行研究,保险公司聘用这样的人进行保险公估,既减少了自身的成本,也能更加明了自身的权责,还能得到让投保人信服的结果,这样,保险公估人的利用也就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而这种利用,又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分工化,得到了双赢的局面。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赔付工作中有着重要作用,是现代保险业发展的重要推动者。他们能够更好的解决保险赔付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公正的促进理赔活动的进行,也能更好的推动保险业的向上发展,笔者认为,这就是保险公估人存在的意义,也是其对于保险业的作用所在。【参考文献】市场周刊 财经论坛 中国商界(下半月) 法帮网论文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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