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执业与医疗纠纷防范(2013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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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执业与医疗纠纷防范 医务科 2013年3月,2013年3月,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一、当前的医疗形势,特点: 法 治 规 范 紧 张 竞 争 严 峻,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一) 医学工作模式的重大改变,主导:由疾病健康 中心:由个体患者群体 基础:医院社会 重点:诊断治疗预防保健 目标:疾病防治身心健康、环境和谐,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1. 医学的复杂性: 一因一果,一因多果 多因一果,多因多果 同病异症,异病同症 同病异治,异病异果 2与生老病死的抗争是不可逆的 3中国目前总误诊率:30%左右 4高新科技带来希望也带来风险 51%成功与100%努力,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二) 医学的

2、进步与无奈,有钱没钱都得医、有错没错都得赔 1.政府投入不足: 政府投入占社会卫生总支出比例:中国17%(2003),美国45.6%(2003),泰国56.3%(2000),墨西哥33%(2002)。 2.医改基本不成功 2000年WHO对191个成员国卫生资源公平性及绩效评估排序分列188位及144位,被列为世界上最不公平的国家。,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三)医患关系紧张,3、医疗费用上涨过快 近8年来平均每年门诊费用增长13%,住院费用增长11%,超过居民收入增长。由于经济原因48.9%的群众有病不能就诊,有29.6%患者应住院而不住院,城乡低收人群比例达41%,医疗收费成为新的“三座大山

3、”之一。 4、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滑波。 5、患者医药知识、维权意识增强。 6、信任危机,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群众维权意识觉醒医院面对挑战 医患纠纷触目惊心比比皆是 以前不是事的事,现在都是事。 全国有 73.33%的医 院出现过用 暴力对待医 生的事件,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四)医疗形势严峻,涉及卫生方面的法律共十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 中华

4、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五)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日趋完善,涉及卫生方面的行政法规二十四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1128) 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114)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1227)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226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1996129),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123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62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8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4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616) 等等,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卫生部门规章二百多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311)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812) 结核病防治

6、管理办法(199191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107) 护士管理办法(1993326)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829)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9765)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1998921)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1999716)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716),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515)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220)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11023)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122)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73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2003

7、512)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1015)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3.1 ) 卫生部医院管理十五项核心制度 等等,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最高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试行)(2003-1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2003.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7.14) 等等,医疗安全

8、教育全员培训,与医疗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1997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31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429)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8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7.1) 等等,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二、 依法执业的重要性,随着医学与法律知识的普及,病人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的发生呈上升趋势,医务人员如何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9、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诊疗行为,履行自己的职责,是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保证。,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是我国第一部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发展的部门法律。,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的定义: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的认定:,存在医疗过错,有损害结果,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

10、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是如何分级和分等的? 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卫生部根据这一条的授权,又制定了具体的分级标准,其中一级分为甲、乙两等,二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等,三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等,四级没有分等,因此,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十二等。,

11、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六种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患者可选择哪几种解决途径? 患方如果发现或怀疑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对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可以有三种解决途径: 一是与医疗

12、机构协商解决; 二是如果双方协商解决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或协商不成患方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一种情况可以由双方共同向市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一种情况患方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违法吗?怎么处理? 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是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在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一方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

13、技术鉴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担责任。,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如果病人或家属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

14、等任一种或几种引起了不良后果,怎么办? 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条例第十六条),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200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从今年4月1日起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其举证能

15、力受到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举证时,依法改由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方面,侵权责任法对医务人员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侵权责任法医疗方面,与条例的不同点: 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有医疗侵权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侵权责任法医疗方面,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安全教育全员培训,侵权责任法医疗方面,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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