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国际贸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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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1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2节 其他运输法,第1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及种类 二、有关提单的立法 三、提单 四、租船合同,一、国际海运合同的定义及种类,1、定义: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2、合同的种类:提单、租船合同。 3、当事人 提单: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租船合同:船舶所有人、租船人,概念,“承运人”: 由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契约的任何人; 海商法: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实际承运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

2、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货物运输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从事此项工作的任何其他人;,承运人vs.实际承运人汉堡规则第10条,1.承运人对全程负责。 2. 承运人责任的所有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 3.承运人承担非公约义务,或放弃公约权利的,只有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才约束实际承运人。 4.若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均须负责,负连带责任,(3)“托运人”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该定义导致问题见案例 (4)“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案例,原告(卖)与香港K公司(买)订立FOB上海出口合同,付

3、款方式为T/T;K公司指定被告为承运人,货物由原告交被告指定仓库.被告在香港签发具名托运人为买方的提单(装运港为上海);虽曾书面询问原告是否可以将提单放行给原告,被告仍不顾原告要求将提单交给原告的书面指示,将提单直接交给K公司,后者则拒付部份货款.原告以被告越权放单为由诉至海事法院。,判决:K公司负责订舱并交付运费,故被告在收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后交于K公司并无不当.在已有证据证明K公司为托运人的情况下,原告的交货行为不能认定为托运人.原告仅凭被告询问是否放单的函,认为其与被告形成了运输关系理由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教训: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 本案中,合同应该如何订立更有利于

4、卖方?,适用Incoterms中的FOB,应该在运输条款规定:由买方订立运输合同,但提单应该以卖方抬头,凭卖方指示。,第2节 有关提单的立法,一、有关的国际公约 二、提单的主要内容 三、提单的作用 四、提单的种类 五、提单的转让及其流通性,提单: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承运人签发的俗称大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 承运人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俗称小提单(HOUSE OF LADING)。,一、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1924,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1968,

5、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即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1978,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the Hamburg Rules,汉堡公约,即问即答,1、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中,我国参加的是 A、海牙规则 B、海牙/维斯比规则 C、汉堡规则 D、都没有参加 2、我国海商法第四章适用于沿海运输合同吗? 答案:不适用,1.答案:D 2.答案:不适用,(二)标准租船合同格式及有关法律 eg金康(Gencon)航次租船合同、波而的摩(Baltime)定期租船合同格式。不是法律,最多称为惯例。 (三)国内法:中国海商法、美国

6、哈特法、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提单的主要内容 book PP.74,三、提单的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收货的收据 3.发货的依据 4.货物所有权凭证,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1)含义:证明合同的存在、内容中的权利义务;但非合同本身。 若有足够的证据,以能证实的内容为准。提单是初步证据。 (2)理由:运输合同在托运人填booking note后,承运人写上船名时成立。提单是后来才开出。,(3)提单转让后,提单是受让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对受让人而言,是最终证据。 例外: (1)有不良批注:eg:包装表面有破损 (2)有不知条款:eg:提单上有“said to cont

7、ain”、“unknown”等,只有在客观上不能检查货物时才可写不知条款,才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利益。,案例,某货轮将1.5万袋咖啡豆从巴西运往中国。船长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发现930袋重量短少。收货人起诉,认为承运人所交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要求承运人赔偿。承运人认为,因其在装船时未对货物进行核对,所以不应赔偿。 问:(1)提单在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是初步证据还是最终证据?(2) 承运人是否应对货物数量的短缺承担责任?,1.最终证据 2.应该,2.收货的收据: 表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掌管 作为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3.发货的依据 衡量承运人的履约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标准。,4.货

8、物所有权凭证 含义:拥有提单即拟制占有货物,转让货物时,只要转让提单即可。 (1)否定说: 所有权是物权的一项全能,依照物权的特点,义务主体不特定的多数人,但是提单却针对特定的义务人承运人。 (2)肯定说:国贸中,出卖路货,不可能交付实际货物,只能交付提单,因此,提单就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 (3)中立观点: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但是,可以说是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案例:原告上海某运输公司装载被告厦门某公司托运的白糖时,发现有脏包,在收货单上作批注。按规定应在提单上作同样批注。但被告为能迅速出口结汇,请求原告接受其保函并签发清洁提单。因考虑到被告一时难以换货,在被告许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原告签发清洁

9、提单。 收货人以脏包造成其损失为理由,向法院申请扣船并起诉,船被扣达13天。经交涉,我公司赔付16万美元。后原告起诉被告。 问:(1)该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该保函能否对抗收货人,为什么?,最高院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应履行。 托运人与承运人:保函是双方的民事约定, 是否有效要视其是否满足法律要求:主体合格、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键:承运人是否善意。,四、提单的种类,1. 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

10、单”和“备运提单”。 海商法第74条: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视为已装船提单。,2. 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分“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海商法75 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 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 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 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 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案例,在广州海事法院审理的“金马轮提单纠纷案”中,由于发现装运的木薯片表面有霉迹,承运 人要求签发不清洁提单,而托运人认为货物品质已符合买卖合同约定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双方争执不下,导致船期损失。 问:承运人是否应该开除清洁提单?,法院判决:不

11、能根据买卖合同中对货物品质 的约定决定是否签发清洁提单。签发清洁提单的唯一标准是船长目力所及的货物外表状况。,3. 根据提单是否可以流通,分为“不记名提单”、“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 根据运输方式,分“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 5. 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五、提单的转让及其流通性,1、可转让的提单:不记名、指示提单,记名的不可以转让 2、方式:背书,第3节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一、承运人的权利 二、承运人的义务 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 四、承运人责任限制:赔偿的限额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六、承运人责任限制的丧失,一、承运人的权利,收取运

12、输费 (1)运费预付非常有保障,问题不大。 (2)运费到付留置权。,二、承运人的义务,1、适航义务 2、管货义务 3、 不进行不合理的绕航 4、合理速遣,1、适航义务 时间:开航前/开航时。 包括 : (1)船舶本身适航(通常标准) (2)人员、设备等配备适当、充足。 (3)载货场所适合运输。 适航义务非绝对,经过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即可。,案例1,美国公司租用南欧某国邮轮,于94.8.8从纽约使往上海,收货人: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CFR。 船舶中途遇89级大风,以致颠簸严重。 830发现第二左船舷边舱的豆油外漏,不得已将豆油转移至其他各舱。 96 发现第6、7右舷边舱的豆油外漏。 99 发现

13、第6、7右舷壳板裂缝,严重豆油外漏。请求救助。 910 拖船拖至上海检疫锚地,堵漏。检测得知:豆油损失1460公吨,价值RMB130万。,11月,船东宣布共同海损,要求收货人、保险人承担责任。发生争议。焦点:船舶是否适航? 检验查明:船舶有8处船壳板与强肋骨边接焊缝脱开,且有老痕;外板多处裂开;外板和舷侧铁骨腐蚀率超过25和50。结论:“现该轮处于不适航状态,并取消船级。” 因此,保险人要求船舶承担不适航造成损失责任。 问:船舶是否适航?,不适航,案例2,某轮从美国至日本。拖船带动下离开码头,碰到码头,船壳出现裂缝。碰撞时,船上仍有2船绳系于码头。船长未对其进行检查。 开航后,船在航行中渗水,

14、损及货物。 货方认为船舶不适航,船方认为是管船过失,不负责。问: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应当。开航时不适航。,即问即答 1、以下哪些货损原因不属于船舶不适航: A、在航行中忘了给货物开舱透气导致货损 B、船员没有经过消防训练导致航行中起火 C、船舶在航行途中到中途港加油时,船上的止回排水阀门盖板被盗,导致货物水湿 D、货舱没有彻底清洁,使上一航次留下的异味污染了本航次装载的茶叶。,答案:A、C,2、判断正误:船舶在开航前已经请著名的劳氏船级社检验并取得了“适航证书”,承运人因此得以解除适航义务。,答案:错误。,The Hellenic Dolphin适航案,承运人运送一批石棉,在交付货物时发现石

15、棉已经被海水严重污损。致损原因是一条四英尺长的通往货舱的凹痕,由于凹痕使海水渗入货舱导致货物受损,但是承运人对船舶上的这一凹痕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该凹痕在船舶开航前或开航时就已经存在。,【法院判决】 上诉法院认为,既然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船舶不适航,而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又遭遇到大的风浪,法院推定凹痕是由本航次中遭遇的风浪所致,货物损失是由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海上风险造成,承运人无需对货主承担责任。 【评析】 该案实际上意味着不适航的举证责任应由货方承担。,经典案例,Riverstone Meat Company Ltd.诉Lancashire Shipping Company Ltd.(Munc

16、aster Castle轮)案 此案中“Muncaster Castle”轮于1953年2月进船坞进行特别检验和载重线年度检验。检验时,31个防浪阀全部打开,由劳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检验完毕后,由该船坞钳工将防浪阀重新盖好,但有一名很有经验的钳工没有把其中两个防浪阀的螺丝拧紧,致使该船从澳大利亚回航时,在海上遇到恶劣气候,海水通过防浪阀涌入第5舱,使该舱113箱牛舌受损。,判决,英国上议院推翻上诉法院的判决,判定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是承运人承担的一项不能由他人代替的义务,承运人雇请他人代替履行这一义务,应对他人履行这一义务时的过失行为负责。,2、管货义务,处理:包括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载,即问即答,以下哪些违背了承运人的管货义务: A、将相互之间会产生化学反应的货物堆放在一起结果造成货损。 B、由于船上没有积载图造成货物不能迅速卸载。 C、使用驳船将货物运到远洋船舶上的过程中由于船员疏于照料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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