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7413635 上传时间:2019-10-19 格式:PPT 页数:116 大小:2.22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_第1页
第1页 / 共116页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_第2页
第2页 / 共116页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_第3页
第3页 / 共116页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_第4页
第4页 / 共116页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_第5页
第5页 / 共1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综述(1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The practice of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物流管理专业就业面向,职业资格证书要求,国际货运代理实务-专业拓展课程,课程结构,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及其防范 第三章 杂货班轮货运代理 第四章 租船运输代理 (略) 第五章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代理 第六章 国际航空货运代理 第七章 国际陆上运输货运代理 第八章 国际多式联运货运代理,课程着重培养的能力,调研能力 分析问题 表述能力(口头、书面) 自学能力 货代实际操作能力,成绩计算方法,总评成绩的计算比例: 平时成绩占40% 期末考试成绩占6

2、0% 关于平常成绩的说明 平常成绩包括:课堂回答提问情况、讨论情况、作业情况、考勤情况各10%,【推荐网站】 国际货运代理综合服务网:http:/www.ciffic.org 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深圳货运信息网: 锦程物流网: 货代考试中心网站 中国考试网 考试大全网,国际贸易操作流程出口操作流程,进口操作流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更加明确,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无力、也没必要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诸如托运、报关、保险或揽货等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货运代理应运而生。,随着国际贸易结构的精密化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多样化,国际货运

3、代理业逐渐形成,并渗透至国际贸易、国际运输的每一个领域,成为国际贸易、运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第1章 国际货运代理综述,1、什么是货代? 2、在国际货运实践中,为什么会出现货代? 3、货代做些什么? 4、我们国家对货代是怎么进行管理的? 5、货代在业务处理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本章主要要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货运代理的相关概念 货运代理人一词来源于英文“the Freight Forwarder”一词。 各国对其的翻译各不相同,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是普遍认为货运代理具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货运代理(人); 二是指货运代理业(企业)。,一、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概念

4、,1.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人 FIATA对货运代理人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为客户的利益而承揽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并非承运人。 货运代理人也可以依据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等。 FIATA 法文全称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 Assocoations de Transitaires et Assimiles; 英文全称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s.,联合国亚太经合组织对货运代理人的解释是: 货运代理人代表其客户揽取货物运输,而本人并不起承运

5、人的作用。,2.作为货运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的定义是: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1)作为代理人: 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之分。,当国际货运代理人以委托人(客户)的名义开展业务时,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其只能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实

6、施法律行为,其后果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直接代理:货代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 各当事方法律关系:,此时,货运代理人需注意: 应严格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交易活动。既不能越权代理;也不能在未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想当然地安排与货运代理业务有关的服务。 当委托人的指示与货运代理实际不一致时,一定要得到委托人的明确的、书面的指示。 因为在直接代理下,代理人应承担 因不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责任 因自身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责任 案例,案例分析1,某货代作为进出口商的代理人,负责从A港接受一批艺术品在B港交货,该批作品用于国际展览,要求货运代理在规定的日期之前全部交付货物。

7、 货运代理在A港接受货物后,通过定期货运卡车将大部分货物陆运至B港。,由于定期货运卡车出现季节性短缺,一小部分货物无法及时运抵,于是货运代理在市场上找了一辆卡车,要求于指定日期之前运抵B港。而后,该承载货物的卡车连同货物一起下落不明。 问:该部分损失的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选择的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选择的承运人有误,货运代理承担责任。,根据FIATA关于货运代理谨慎责任之规定,货运代理应克尽职责采取合理措施,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造成货物丢失的原因与货运代理所选择的承运人有直接的关系。由于其未尽合理而谨慎职责,在把货物交给承运人掌管之前,甚至没有尽到最低限度的谨慎,检验承运

8、人的证书,考查承运人的背景,致使货物丢失。因为他应对选择承运人的过失负责,承担由此给货主造成的货物丢失的责任。,间接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进行代理活动的法律效果间接由被代理人所承受的代理制度。,分为两种情况: A.货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货运,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 这时无论货代是否披露委托人是谁,均可以构成代理关系,其法律地位仍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委托人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

9、外。,本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委托人的介入权的行使应以第三人的承认为条件。 例如:在货运代理实践中,当实际承运人不能按时派船装货,货主可以取代货运代理直接要求实际承运人履行原由货运代理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签定的合同,但应当取得实际承运人的承认。 对于第三人的选择权,实际上对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二者只能选其一。 例如:当货主不能如约支付运费,则实际承运人可以选择货主或者货运代理要求支付运费。当第三人选择货主时,则货运代理处于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货代都是不签发运输单证/货代提单,货代只收取佣金或服务费; 一般不对运输中的货物风险承担责任。

10、 区别: A.签订合同的名义不同:前者货代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义直接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后者货代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订立合同;,B.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前者货代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过失责任,委托人直接对第三方负责;后者货代对委托人、第三方都要承担合同的直接责任,而委托方、第三方承担间接责任,因为第三方与委托方没有直接合同关系。 C.适用范围不同:前者货代可以代理除法律规定不能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皆可使用直接代理(比如:结婚登记、立遗嘱是不可代理); 后者货代仅能代理法律规定可以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外贸代理、委托收款代理、证券及期货买卖代理等)。,(2)作为独立经营人 指国

11、际货运代理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接受货主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托运),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向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同时与第三方订立运输合同,进行货物运输的行为。,货代作为独立经营人,此时,它具有双重身份;对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而言是托运人;对任何合同的不能履行,都可能承担责任。,以自己的名义,无船承运人(NVOCC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是指自己不经营或拥有船舶,但能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相应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履行运输责任,再通过海上承运人来完成运输合同的经营人。 无船承运人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的

12、独立经营人业务之一。,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条件,国际海运条例第七条中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 2010.11月1日,在现有无船承运业务保证金方式之外,可选择投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方式,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性质,独立的责任主体, 因为HB/L向货主承担运输责任与风险 通过MB/L向实际承运人追偿责任 共同过失按份责任,(3)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关于无船承运人(NVOCC)的定义: 无船承运人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

13、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二者的联系: 无船承运人是在国际货运代理人从运输合同的中介演变至运输合同的主体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业务的延伸和发展。,两者的区别(识别方法) A.合同的约定 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名称和内容判断该合同为代理合同或运输合同。,B.是否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a.提单格式: 无船承运人接受托运人的货物后,以承运人的身份向托运人签发自己的提单(货代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并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 而货运代理人向托运人收取货物后,签

14、发给托运人的是货物收据或收货凭证,他无权签发提单或其他类似运输单证,除非承运人授权其签发船东提单。,b.提单的签署: 无船承运人使用的提单(货代提单)的签署人为货运代理公司,签署与抬头一致,即表明“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As Carrier)”;货运代理人使用的提单(船东提单),抬头为船公司,签署一般由船舶代理人/船长/承运人签署,比如:(* 货代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 注意:所谓的“浑水摸鱼”问题,例:UCP600第30条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授权,银行仅接受运输行签发的在表面上具有下列注明的运输单据: 注明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运输行的名称并由其签字

15、;或注明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并由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货运代理人签字”。即提单必须是无船承运人提单(货代提单)或船东提单。,C.收取报酬的形式 货运代理公司收取运费,则是承运人。 D.其他方法 首先从货运代理公司对委托人的询价答复、托运单或委托书内容、船公司签发的货运代理公司的提单等方面综合考虑。 还可参考委托人与货运代理公司的往来函件、双方的交易历史、货运代理公司的参与程度。 根据以上分析,对代理人是否是无船承运人的认定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案例分析2,某土畜产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外运公司办理一批服装出口运输,从上海至日本。该外运公司租用某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承运,以自己的名义签发

16、提单。货物抵港后,发现部分服装湿损。于是,收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了收货人,并取得代位追偿权,进而向外运公司提起诉讼。 问:此案例中,该外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货运代理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承担货物损差责任。,思考: 如果说你想找一个国际货运代理的工作,你会去哪些企业应聘?,二、国际货运代理的分类,(一)按企业的成立背景和经营特点为标准分类 (1)以对外贸易运输企业(中外运)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中外运,即中国外运,全称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是目前为止我国最大的货代企业。 我国的不少货代企业以中外运为背景发展起来的,例如:中国外运福建集团公司。,(2)以实际承运人企业(航运公司、航空公司、铁路部门)为背景的国际货代企业 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天津海运集团控股的天海、天新、天富等货代公司,上海海运集团所属的上海海兴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中国民航客货运输销售代理公司,中国铁路对外服务总公司等。 特点:与承运人关系密切,在运价及运输条件上具有很强优势 。,(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