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控制程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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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H/ACX6号 第2.0版 批准人:牟文恒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控制程序1 目的为加强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管理,有效监控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使用,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环境,制定本程序。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3 相关文件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3.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4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4 术语和定义4.1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4.2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

2、材料。 4.3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4.4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5 职责5.1 环保部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综合管理; 5.2 武装保卫部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保卫工作;5.3 物流管控中心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暂时储存; 5.4 物资部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的采购;5.5 自动化管控中心5.5.1 负责厂际间计量、检测的放射源的日常管理;5.5.2 负责除提钒炼钢一厂之外的放射源、射线装置及其配套仪表的安装、维护、拆除、拆迁等工作;5.5.3 负责建立辐射专业应急队伍,配备必要应急

3、防护用品,执行应急任务。5.6 规划发展部、项目指挥部负责建设项目中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5.7 提钒炼钢一厂负责本单位放射源安装、拆卸、贮存及其配套仪表的维护等工作。5.8 放射源或射线装置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厂内用于计量、检测、分析等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日常管理及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确保本单位放射源、射线装置安全受控。6 管理要点6.1 机构、人员配备及责任6.1.1 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单位/部门要明确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综合管理部门,明确其它相关部门、工段、班组的放射源、射线装置管理职责;配置至少一名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6.1.2 认真履行辐射管理职责,每年2

4、月底前逐级签订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可与其它安全责任书合并签订)。6.1.2.1按放射源四级管理机制,环保部组织公司与使用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签订;使用单位/部门组织厂长与科室、工段第一责任人,工段第一责任人与班组长,班组长与班组成员(可集体签订)签订责任书。6.1.2.2责任书要包括责任期管理目标、责任人职责、责任人主要工作、出现事故的处罚等内容。6.1.2.3责任书签订后一周内放射源、射线装置综合管理部门对责任书进行备案、存档。公司责任书由环保部负责存档。6.1.3 使用单位/部门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变更、放射工作管理人员变更必须向环保部书面报告。6.2 申购和采购6.2.1 需求单位向环保

5、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使用目的(用途)、使用地点、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的核素、台数等。提交书面申请时必须附使用的必要性论证材料。新建项目尽可能不使用放射源,确需使用的由项目指挥部或工程负责部门向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和必要性论证材料。6.2.2环保部核实确需使用后给予书面批准。6.2.2.1环保部批准后,需求单位向物流管控中心提交采购计划,物流管控中心提交物资部采购。未经环保部书面批准,物流管控中心不得向物资部提交采购计划,物资部不得采购放射源、射线装置。6.2.2.2环保部到政府环保部门办理放射源环境影响评价和准购批件,需求单位要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环保部取得环保批准手续和放射

6、源准购批件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放射源准购批件原件送物资部,由物资部交供应商。在此之前,物资部不得购进放射源。6.2.3 物资部签订放射源、射线装置采购合同,并查验供应商营业执照、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原件,向环保部备案复印件,复印件上要注明查验人姓名和查验日期。采购放射源的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6.2.3.1 报废、永久停用、失效的类、类、类放射源,由该放射源的供应商无偿回收并开具回收证明。6.2.3.2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和放射源准购批件后,合同正式生效。6.2.3.3 供应商在接到放射源准购批件的原件之前,不得发运放射源。6.2.3.4 甲方验货之前,由供应商承担放射源全部管理责任。6

7、.2.3.5 自动化管控中心不具备安装能力的,由供应商直接安装。6.2.4 除物资部外,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采购或变相采购(如随设备一同购进等)放射源、射线装置。6.2.5 放射源到货查验物资部通知物流管控中心、环保部、武装保卫部验货,直接运送到物流管控中心暂存库存放的,验货后入库;直接运送到现场安装的,物资部应同时通知自动化管控中心参与验货。随箱的技术资料由自动化管控中心专业人员签收,未编码或与准购批件不一致的放射源,不得签收、入库。6.3 安装、拆迁、检修和维护6.3.1 自动化管控中心负责放射源、射线装置及其配套仪表的安装、维护、拆迁、拆除等工作。自动化管控中心不具备安装、维修、拆除、

8、拆迁能力的,委托放射源供应商实施。自动化管控中心应制定放射源安装、维护、拆迁、拆除等作业文件,确保作业安全。6.3.2 自动化管控中心或供应商在安装放射源前至少提前1天向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实施,并按批准的数量、位置进行安装,未经环保部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安装数量、位置。放射源安装后,项目指挥部或工程负责部门通知环保部、武装保卫部、使用单位共同验收。新放射源安装,自动化管控中心同时向环保部提交随箱的同位素产品检验证书。6.3.3 使用单位/部门需放射源拆移或暂时拆下待复位的,必须提前向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书面批准后转自动化管控中心实施。6.3.4 停用入暂存库的放射源再利用时,由使

9、用单位向环保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使用单位与物流管控中心办理出库和交接手续,自动化管控中心实施安装。6.3.5 放射源安装、拆移后,安装实施单位(自动化管控中心或供应商)向环保部报告安装位置平面示意图(图中注明放射源的编号及安装位置)。6.3.6 放射源安装、拆移、拆除过程中,环保部、武装保卫部进行现场监督和查验。6.3.7 含放射源、射线装置设备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部门要及时上报环保部,并及时与自动化管控中心或供应商联系,及时予以维修,保证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正常使用。一周内不能恢复至正常使用的,使用单位/部门要向环保部提出书面报告,制定维修计划,并制定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安全防护措施。6.

10、3.8 除自动化管控中心外,公司内部其它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进行放射源及其配套仪表(含建设项目中放射源及配套仪表)的安装、维护、拆迁、拆除等工作。6.4 安全和防护6.4.1 使用单位/部门要建立本单位/部门放射源管理台帐或射线装置管理台帐(样式见附件2、附件3)并及时更新。严格执行放射源管理四级监控机制,即班组、岗位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检查;工段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分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环保部、武装保卫部进行季度检查。具体执行环保检查管理办法。6.4.2 环保部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与辐射水平相应的辐射监测仪并定期进行校验。6.4.3 在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安装部位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其入口

11、处必须设有“当心电离辐射”等警告标志及公告栏,根据放射源的类别设置工作信号或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装置、报警装置。射线装置的使用应当制定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非辐射岗位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辐射工作场所。6.4.4 放射源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源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6.4.5 使用单位/部门除检修、维护外不得关闭、停用放射源。6.4.6 职工医院应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所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

12、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6.5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6.5.1 环保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确定配备个人剂量计人员范围并根据用源情况变化、工艺变化、个人剂量累计情况调整个人剂量计配备范围。6.5.2 由环保部确定的所有需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6.5.3 使用单位/部门必须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人员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档案样式见附件5)。个人剂量档案保存期限按国家标准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要求执行。6.5.4 各单位/部门要委派专(兼)职辐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个人剂量计收发和监督剂量计的佩戴以及其它相关管理。6.5.5 在监测周期开始前,专(兼)

13、职辐射管理人员把新的个人剂量剂按姓名、编号分发给需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并记录;在监测周期结束时,专(兼)职辐射管理人员把本周期佩戴的个人剂量计收集起来,并记录丢失和损坏情况,送回环保部;同时把下监测周期的新剂量计按姓名编号分发给相关人员。发放时切勿发错,并做到按时收发,不延误时间。6.5.6 工作人员接到剂量计时,首先检查姓名和编号是否正确,然后按要求佩戴,并妥善保管。6.5.7 个人剂量计的佩戴部位视情况而定,对较均匀的辐射场,当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时,剂量计一般佩戴在左胸前;当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面时,剂量计应佩戴在背部中央。6.5.8 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

14、计,监测周期一般为一到三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6.5.9 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人员在工作期间不论操作时间长短一定要佩戴剂量计,工作结束后,把剂量计存放在无人工放射源的地方(一般放在更衣箱内)。6.5.10 任何人不许打开剂量计,也不允许把剂量计放在高温或被太阳暴晒的地方,不得故意用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照射剂量计,以免损坏剂量计或造成监测数据的不准确。6.5.11 如丢失或损坏,环保部委托监测单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处理。6.5.12 环保部按时收集个人剂量计和对照剂量计,并送交委托的有资质的监测单位。6.5.13 若发现有人可能已遭受较大剂量的照射时,立即与环保部联系,环保部立即将其剂量计用快

15、速方法送交监测单位监测,以便确定受照剂量和采取相应的措施。6.5.14 配备个人剂量计人员在调换岗位后无需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由所在单位收缴个人剂量剂并交回环保部;环保部为新调入人员重新配备新的个人剂量计。各级检查要把个人剂量计配戴情况列入放射源检查内容。6.6 人员培训6.6.1 环保部管理人员、使用单位/部门科室管理人员、工段管理人员和工段安全员、核子秤维护组和环保部根据政府环保部门要求确定的其它人员,参加省环保厅组织的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定期复审,做到持证上岗。6.6.2 长期接触放射源、射线装置的岗位人员上岗前要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其每年组织一次辐射安全和防护基本知识、事故应急预案等培训,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6.6.3 使用单位/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辐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6.6.4 岗位人员向进入本岗位辖区的外来人员告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基本情况,防止不正当接触放射源。6.7 贮存和退役6.7.1 物流管控中心建立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暂存库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6.7.2 物流管控中心暂时储存的放射源,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归还放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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